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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胖胖的駱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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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李寶源
謝謝邀請:我個人觀點。不管什麼說賠償是肯定,至於是否追責和賠償額度要看的發生時間與地點。我為什麼這麼講。比如發生時間在課間,老師總不能整個時間都跟學生後面也需要上廁所,這個空間應該說老師的責任小一些;其二是在廁所內或隱蔽處視野難已目及,老師責任小些,為什麼這麼講,學生上廁所老師總不能一個個跟進,男老師暫且可以跟進男廁,那女學生呢?所以這就是我講的事件發生時間與地點。現在當老師最鬧心的就是安全,天天講,課前講,課後講,但人世間總有萬一的事。不管題主的問題出於什麼動機,回答者很難適合眾多言論,所以我本人奉勸應該協商解決,家長痛失愛子情可以理解,可是當老師也不容易。我曾經在退休之前幾年時間內輪到下一節上課時,都是上一節剛下課人就到教室門口,自己上的這節課即使下課也不敢離開,等下一節老師來了交接才離開,就連課間也是在操場與教室門口踱來踱去。為什麼這樣做,目的只有一個,怕發生意外呀!友友們,家長,請你有一天去試試當老師吧。有的人在平臺上提大家都講老師難當,工資低為什麼還有那麼多人報名。(這個問題我在平臺已經回答過,這裡不重複)。大家也知道廣西招聘3千多名老師因比例不足而流產。最後殷切期望家長們無論什麼時候多與老師溝通,家校結合重中之重啊!(如有不同意見者請禮貌用語,說三道四,人身攻擊,侮辱人格。我有我的發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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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軍旅小故事與教育
如果在校生之間在學校發生爭執,互毆致死,是追責還是賠償了事?追責該追誰的責?
鬥毆致人死亡,那可是重罪,不可能私了,按照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致人死亡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為什麼要做出這樣彈性的定刑規定,主要還是要考慮犯罪的動機(如:是故意所為,還是爭執引起的過失行為)以及民事賠償部分的解決情況。如果是故意所為,定刑就重,至少是有期徒刑以上,如果是過失所致,並且能夠積極賠償,同時得到被害人家屬諒解,那麼法院在量刑時將會酌情考慮。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對被害人及家屬,積極作出民事賠償,都會作為酌定情節,在量刑中被充分考慮。因此,民事賠償部分的解決將直接影響對犯罪嫌疑人判處實刑的期限。
追究誰的責任不存在什麼爭議的問題,死亡一方肯定是被害人,致人死亡一方既然是犯罪嫌疑人,當然是追責的物件。
由於題主沒有詳細介紹犯罪嫌疑人的年齡,按照刑法對未滿18歲的少年犯罪,在量刑上也會從輕處罰,像上述情況雖然不能免於刑事責任,但會從輕或減輕處罰,不會判死刑,一般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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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小學教育堅守者
在學校,唉,老師和學校太倒黴了。在學校互毆至死,要透過公安機關的刑事責任認定,正當防衛,故意傷害等,無論咋認定都有一方承擔責任。但學校和老師是有責任的,負有管理責任,現在學校都有一崗雙責制度,安全責任重於泰山。課間,那麼課間值班的老師,當天帶班領導的責任,在課堂上,上課教師,班主任,帶班領導有責任。
現在,學校和老師在安全管理的方面,如履薄冰,怕出事,一出事就有學校老師責任。我們這兒一所中等職業學校,兩個學生有矛盾,在早飯期間一位學生用刀殺死同學,兇手逮捕收到應有的懲罰,結果學校還是賠了一部分錢寧事息人。教師也受到牽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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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枳木紅了
未成年人之間,只賠償,不追責。
成年人之間,既賠償,又追責。賠償是附帶民事責任,追責是刑事責任!!!
回覆列表
確實,年齡決定了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還是半刑事責任能力人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人,雙方發生爭執的原因是什麼等等,但是學校方至少有一定的民事責任,所以題目不清,無法準確的回答有些問題,當中涉及的情況太多,比如是否存在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的情況,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