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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啊濤聊體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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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蓮語齋
我不同意。
個人覺得值得去做的事情,核心是值得的價值認定和判斷依據是什麼。不同地認定和判別方式,會導致截然不同的結果。所以,要區分具體情況來決定。如果個人覺得值得去做的事情,與道德和法律相違背,違反了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道德,那結果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和社會的譴責。如果屬於積極地、正面地,個人覺得值得去做的事情,我堅決支援,但要認清楚,即使付出百分之二百的努力,未必能達到意想地結果。這就是根本的區別。
我想這主要取決於綜合價值判斷體系。也是唯一可以衡量的標準和底線。不妨看看如下3個典型事例:
第一種:一個罪犯。有的罪犯在詢問審查過程中,明顯就表示出自己做得事情沒錯,認為值得這麼去做,這是主觀認識偏差產生的潛意識的主觀判斷,把犯罪不看成犯罪,有的是被迫到一個點後的爆發,如殺人,認為這個人做得不對,就該死。除了本身的心理畸形以外,唯一能解釋和正確的答案就是個人主觀認識的偏差,個人覺得值得做的事不可靠,前提必須建立在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和世界觀基礎之上。
第二種:就是搞傳銷的人。如果你從側面瞭解和掌握其中情況,甚至在法律和證據面前,他可能都會認為,我並沒有做錯什麼,這是多麼值得努力去做得事情啊!
第三種:就是腐敗的官員。在懺悔的時候,都清楚地知道收受財物、貪汙是不對的,結果肯定逃不脫法律的制裁,但為什麼還有人前赴後繼,鋌而走險,難道是跟自己過不去,跟結果開玩笑。還是個人覺得這樣做很值得。我想,除了僥倖心理作祟外,根本的原因還是主觀認識到這個事情值得做,才值得冒這個險。
當然,這種案例很多,毒犯、賭徒等,從心理行為分析來看,無不有正確地認知和判斷,但是呢,犯毒來錢快,冒險值得,毒犯自己也覺得值得做這件事情。賭徒也是,心理認定一定能贏回來本錢,一定會贏,所以,值得去賭了。這2個事例和上面3個案例雖然有點極端,但客觀存在,不可否認。
除此,還存在一種個人覺得值得做的事情,從理論上說,還有一種轉化過程,比如還是上面的事例裡,剛開始時,可能個人認知是正確的,積極的,但隨著條件轉變,有些習以為常,也沒有導致惡的結果,膽子就大起來了,就會覺得這件事值得去做,結果就走向了人民的反面。
綜合分析來看,只要你覺得值得做的事情,必須建立在道德和法律的基礎之上,這是基本前提,也是衡量標準。考量的不僅是內心的道德情操,還考驗人性人格是否健全。
你喜歡一個人可以沒有理由,但不可以強迫;你喜歡錢財,但必須取之有道,不可以非法攫取。你覺得值得做的事情,如果是違法違規的事情,只要邁出一步,即便你沒有付出了百分百地努力,但結果同樣是很嚴重的。
所以,個人覺得值得做的事情,付出百分百努力做了,結果很難說。個人認知是科學地、合理地,相信努力不會白費,結果也會不錯;如果認知產生了嚴重偏差,努力後結果會很嚴重,可能甚至帶來終生的遺憾,這種努力付出註定沒有好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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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愛吃魚的西藍花
同意!不求結果輝煌,惟願落幕無悔。只要過程閃光,結果不懼成敗。戈爾泰說過,天空不留下鳥的痕跡,但我已飛過。一個只顧低頭走路的人,永遠領略不到沿途的風光,生命不在於結果而在於歷程!相對於結果的輝煌或黯淡,追求的過程更顯其意義與價值。有好的過程才會有結果,或好或壞的結果,沒有過程就不會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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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要盡全力去做自己想做的事,但我並不認同結果不重要的說法,因為每個人努力去做事都是希望得到一個自己期望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