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我覺得彩禮這東西沒有什麼硬性的規定,不像物品一樣會明碼標價。彩禮的多少,主要取決於當事雙方,尤其是女方家庭心理的滿意程度。這與一個家庭看問題的角度有關。
如果女方家庭看重的是物質的回報,那就會著重關注彩禮的多少,如果女方家庭考慮的是女兒家庭的未來發展,則不會太顧及彩禮的多少。當然這裡面的情況比較複雜,肯定不會是一種因素影響。有時候父母為了女兒不至於過得不好,會要求男方先拿一部份錢出來,一方面作為應急,另外無形中也給了男方家庭一些壓力,婚後更加努力去工作,也增加了話語權。這都要具體情況具體看待,說到底這都是因為男女雙方缺乏溝通,彼此心中都有自己的想法,互相猜忌,互相出招,最終產生的結果,所以遇到彩禮爭執時,溝通很重要。
一.彩禮到底怎麼來的?彩禮是中國舊時婚禮程式之一,又稱財禮、聘禮、聘財等。彩禮錢多用於買傢俱、家電、衣服等等,還有的將彩禮錢直接作為女方嫁妝由其自由支配使用。 彩禮在古代是合理的,因為女方父母養育一個女兒所花費的時間、金錢和精力不比養育一個兒子少多少;女兒嫁給婆家之後女方父母就少了一個勞力和贍養者——這其實就是相當於婆家拿一筆錢來補償贍養“失去”了女兒的孃家。然而這些理由放在今天彩禮就完全說不通了。所以今天的彩禮充其量算是個沿襲下來的風俗——跟過年放鞭炮、冬至吃餃子(北方)差不多。 然而如果是沿襲下來的風俗,按說就應該點到為止。但現在無論城市還是農村(城市的真心沒比農村“現代”到哪兒去),還是普遍存在攀比彩禮的現象——誰家彩禮多,誰家就跟女兒賣了個高價一樣有面子。同時,出嫁的女人自己也會因為婆家的鉅額彩禮而到處炫耀:你說你要是嫁了個富二代,弄得出門蘭博基尼,回家LV、Gucci的,你炫耀也還能理解——炫耀自己彩禮多那不是炫耀自己賣得貴嗎?由此可見,女人究竟怎樣才是有尊嚴;怎樣就是沒有尊嚴——這些標準和觀念基本上是社會和男人外源性地賦予女人的,女人自己原本應該沒有很系統的尊嚴觀念。
二、彩禮錢給多少合適? 中國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後的《婚姻法》,均未對婚約和聘禮作出規定,且都規定了禁止買賣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內容。但目前中國很多地方仍存在把訂婚作為結婚的前置程式,在農村尤盛。伴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訂婚的彩禮也在不斷提高,小到金銀首飾,大到上萬元的現金、汽車、住房等。一旦雙方最終不能締結婚姻,則彩禮錢的處置問題往往引發糾紛,訴諸法院的案件也逐漸增多。 另外,根據各地風俗習慣不同,彩禮錢的數量也不同,因此,並沒有一個相對明確的數字規定。 在中國,婚約雖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婚約產生的財產關係屬於民事法律調整的範疇。婚約財產糾紛主要是彩禮返還問題。 理論上關於彩禮的性質、應否返還有數種觀點,但一般對彩禮有規定的國家在學理上或立法上均認為此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這一理論既符合公平原則,也不與婚姻的倫理觀念相違背。依此觀點,彩禮贈與行為一經雙方當事入達成合意而生效,彩禮的所有權隨交付而轉移到女方手中,當婚姻不成立時,贈與合同解除,受贈人即喪失繼續佔有彩禮的合法理由,如果受贈人拒不返還而繼續佔有財物的,則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依不當得利返還對方。
說到底,彩禮這東西可有可無,可多可少,特別是在當今日益進步的社會中,一些陳舊的思想必須去除,所有人的眼光都要向前看。一切都是自由的,婚姻自由,彩禮自由,只要出發點是好的就行。老人們在這方面要會想,兒女們要體現孝順的一面,不能說彩禮要多少,只要雙方最終都滿意了,就是最合適的。希望快要結婚的朋友們都能坦然面對彩禮的多少,願各位家庭幸福,快樂一生!
其實我覺得彩禮這東西沒有什麼硬性的規定,不像物品一樣會明碼標價。彩禮的多少,主要取決於當事雙方,尤其是女方家庭心理的滿意程度。這與一個家庭看問題的角度有關。
如果女方家庭看重的是物質的回報,那就會著重關注彩禮的多少,如果女方家庭考慮的是女兒家庭的未來發展,則不會太顧及彩禮的多少。當然這裡面的情況比較複雜,肯定不會是一種因素影響。有時候父母為了女兒不至於過得不好,會要求男方先拿一部份錢出來,一方面作為應急,另外無形中也給了男方家庭一些壓力,婚後更加努力去工作,也增加了話語權。這都要具體情況具體看待,說到底這都是因為男女雙方缺乏溝通,彼此心中都有自己的想法,互相猜忌,互相出招,最終產生的結果,所以遇到彩禮爭執時,溝通很重要。
一.彩禮到底怎麼來的?彩禮是中國舊時婚禮程式之一,又稱財禮、聘禮、聘財等。彩禮錢多用於買傢俱、家電、衣服等等,還有的將彩禮錢直接作為女方嫁妝由其自由支配使用。 彩禮在古代是合理的,因為女方父母養育一個女兒所花費的時間、金錢和精力不比養育一個兒子少多少;女兒嫁給婆家之後女方父母就少了一個勞力和贍養者——這其實就是相當於婆家拿一筆錢來補償贍養“失去”了女兒的孃家。然而這些理由放在今天彩禮就完全說不通了。所以今天的彩禮充其量算是個沿襲下來的風俗——跟過年放鞭炮、冬至吃餃子(北方)差不多。 然而如果是沿襲下來的風俗,按說就應該點到為止。但現在無論城市還是農村(城市的真心沒比農村“現代”到哪兒去),還是普遍存在攀比彩禮的現象——誰家彩禮多,誰家就跟女兒賣了個高價一樣有面子。同時,出嫁的女人自己也會因為婆家的鉅額彩禮而到處炫耀:你說你要是嫁了個富二代,弄得出門蘭博基尼,回家LV、Gucci的,你炫耀也還能理解——炫耀自己彩禮多那不是炫耀自己賣得貴嗎?由此可見,女人究竟怎樣才是有尊嚴;怎樣就是沒有尊嚴——這些標準和觀念基本上是社會和男人外源性地賦予女人的,女人自己原本應該沒有很系統的尊嚴觀念。
二、彩禮錢給多少合適? 中國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後的《婚姻法》,均未對婚約和聘禮作出規定,且都規定了禁止買賣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內容。但目前中國很多地方仍存在把訂婚作為結婚的前置程式,在農村尤盛。伴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訂婚的彩禮也在不斷提高,小到金銀首飾,大到上萬元的現金、汽車、住房等。一旦雙方最終不能締結婚姻,則彩禮錢的處置問題往往引發糾紛,訴諸法院的案件也逐漸增多。 另外,根據各地風俗習慣不同,彩禮錢的數量也不同,因此,並沒有一個相對明確的數字規定。 在中國,婚約雖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婚約產生的財產關係屬於民事法律調整的範疇。婚約財產糾紛主要是彩禮返還問題。 理論上關於彩禮的性質、應否返還有數種觀點,但一般對彩禮有規定的國家在學理上或立法上均認為此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這一理論既符合公平原則,也不與婚姻的倫理觀念相違背。依此觀點,彩禮贈與行為一經雙方當事入達成合意而生效,彩禮的所有權隨交付而轉移到女方手中,當婚姻不成立時,贈與合同解除,受贈人即喪失繼續佔有彩禮的合法理由,如果受贈人拒不返還而繼續佔有財物的,則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依不當得利返還對方。
說到底,彩禮這東西可有可無,可多可少,特別是在當今日益進步的社會中,一些陳舊的思想必須去除,所有人的眼光都要向前看。一切都是自由的,婚姻自由,彩禮自由,只要出發點是好的就行。老人們在這方面要會想,兒女們要體現孝順的一面,不能說彩禮要多少,只要雙方最終都滿意了,就是最合適的。希望快要結婚的朋友們都能坦然面對彩禮的多少,願各位家庭幸福,快樂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