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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977671246998

      雙方在離婚時關於是否退還彩禮的問題,是有法可依的。根據《婚姻法解釋》第10條第3款規定,判決返還彩禮應當以給付人因給付彩禮造成生活困難為前提。生活困難,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這種困難是一種絕對困難。確實生活困難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給付人為締結婚姻,全家共同舉債,致使家庭揹負債務較多;

      (2)家庭成員沒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員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發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難;

      按照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給付人對自己生活困難的事由負有舉證責任。

      返還額度的認定: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

      (3)根據給付人的困難程度,酌定返還額度;

      (4)根據結婚時間長短確定返還額度。結婚時間應以實際共同生活時間為標準。實際共同生活一年內提出離婚的,彩禮可在半數以上酌定返還額度;實際共同生活兩年內提出離婚的,可在半數以上酌定返還額度;超過兩年的一般不予返還。

      (5)根據導致感情破裂的過錯責任確定返還額度。由於給付人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不予返還。確係因為給付彩禮造成絕對生活困難的,可酌情在半數以下酌定數額;因接受人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相應酌定增加返還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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