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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陳睿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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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泰安辛律師
消防法實施條例:第八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築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築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託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託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在其使用、管理範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對於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築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築消防設施應當明確管理責任,可以委託統一管理。
第十條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範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能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誌完好有效。
其他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對受委託管理範圍內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國辦發〔2017〕87號) 相關條款:
第四條 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全面負責。第十八條 同一建築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並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及時勸阻和制止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行為,勸阻和制止無效的,立即向公安機關等主管部門報告。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和消防宣傳教育。————————————————
如有物業,則物業負責公共區域內消防設施,有義務就有責任。沒有的話,商鋪自己協商。商鋪內部分為誰使用誰負責。合同上應釐分建築主體的消防設施的配置和完好。沒有出售或出租部分,為所有人即 開發區或小業主負責。
題主提及的問題,是產權已零售劃分小業主,開發商反租回來經營,這種在大城市比較常見,比如開發商修一棟公寓酒店,零售給小業主,小業主承諾多少年限內出租給開發商統一經營。
只要小業主沒有對買到的區域拆改,那開發商應負責出售前消防責任和經營過程中的消防責任。具體應該是開發商委託物業管理公共部分,而經營部分可能會單獨成立一個公司運營。那就就該是這個公司負責主體責任。
假如小業主對其產權區域經過裝修拆改,那就要對拆拆改涉及到的疏散出口和電氣線路和電氣裝置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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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還是小問題,畢竟是統一經營。
生活中常見且麻煩的問題是,開發商以大劃小,隨意出售造成的問題。比如一棟高層,商業四層,上面十二層住戶。商業部分每層四千多平方,三個防火分割槽,六部樓梯。出售或出租卻七八百平方一個一個地賣,因為太大了的賣不動。這樣造成了這七八百平方只有一個出口。說是可以兩家共用,但是國家規範對借用其他防火分割槽的疏散出口有嚴格規定,而且經營業主也不方便,也是治安隱患,很快就各行其是。
修建時合符標準,後期使用卻造成了諸多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