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舉報信中實際上包含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行為,即“投訴”和“舉報”。在收到舉報人撤銷投訴舉報要求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是按照舉報人意願撤銷案件,還是對當事人繼續立案查處,關鍵在於投訴、舉報依法是否可以撤銷。
舉報是否可撤銷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受理的舉報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檢舉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損害他人、集體、國家或者社會利益的違法行為,要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據法定職責調查處理。被舉報行為侵犯的客體主要是他人利益、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並不要求舉報人必須是所舉報的違法行為的受害者。
被舉報的違法行為侵犯的客體具有公共性,這是舉報不具有撤銷可能性的根本原因。此外,舉報人“不再配合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調查處理”的宣告涉嫌違反《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的規定,作為違法行為知情人,拒不協助或者配合國家職能機關的調查,將給自己帶來不利後果。
以本案為例,當事人使用“根治高血脂”等字樣對產品進行宣傳,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既容易使消費者誤認誤購,涉嫌侵害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和知情權,也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機會,破壞了市場競爭秩序。顯然,舉報人無法舉證證明自己可以代表國家和社會放棄對當事人破壞食品藥品市場安全和市場經濟秩序危害後果的追究,A區局當然有權力、有責任依據法定職責追究被舉報人實施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投訴是否可撤銷
投訴是指消費者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反映自己在食品藥品消費過程中相關權益受到不法侵害的事實,請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協助解決爭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被投訴違法行為侵犯的客體是消費者個人合法權益。投訴權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賦予消費者的法定權益,理應受到法律和國家有關部門的保護。
一般而言,被投訴違法行為侵犯的客體如果僅為消費者個人合法權益,投訴人作為違法行為的唯一受害人,可以任意處置自身權益(包括放棄、和解、訴訟等)。但實踐中,被投訴食品藥品違法行為侵害的往往是複雜客體,既侵害個體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侵害食品藥品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表現出很強的公共性,故即使消費者沒有投訴或達成和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取得食品藥品違法行為相關線索和證據後,仍然應該依據法定職責積極對食品藥品違法行為開展調查處理。
由此可見,僅侵害消費者個人合法權益的投訴,消費者的和解往往意味著投訴事宜的處理終結,侵害複雜客體的食品藥品投訴,消費者的和解則僅意味著對自身權益的處置,並不代表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必須終止對違法行為的調查。
舉報投訴是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蒐集違法行為證據的重要途徑,一旦發現食品藥品違法行為線索和事實,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就應該依法立案調查,非因法定事由不能終止調查處理,否則就有瀆職的嫌疑。而投訴舉報人與被舉報人的“和解”顯然並不屬於前文所指的“法定事由”。基於上述考慮,A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最終依法對本案當事人進行了立案調查。
筆者認為,舉報、投訴都是公民的法定權利,依據權利、義務一致性的原則,公民在依法行使權利的同時,應該遵守相應的法定義務。若“利用(借用)國家機關查處相威脅,要求違法當事人用金錢私了”,則超出了公民行使合法權益的範圍,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沒有理由接受和保護超出法律範圍的要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履行“打擊違法行為,維護食品藥品市場安全秩序和市場經濟秩序”職能,需依法獨立履職,無需徵求投訴人、舉報人意見。
投訴舉報信中實際上包含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行為,即“投訴”和“舉報”。在收到舉報人撤銷投訴舉報要求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是按照舉報人意願撤銷案件,還是對當事人繼續立案查處,關鍵在於投訴、舉報依法是否可以撤銷。
舉報是否可撤銷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受理的舉報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檢舉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損害他人、集體、國家或者社會利益的違法行為,要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據法定職責調查處理。被舉報行為侵犯的客體主要是他人利益、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並不要求舉報人必須是所舉報的違法行為的受害者。
被舉報的違法行為侵犯的客體具有公共性,這是舉報不具有撤銷可能性的根本原因。此外,舉報人“不再配合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調查處理”的宣告涉嫌違反《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的規定,作為違法行為知情人,拒不協助或者配合國家職能機關的調查,將給自己帶來不利後果。
以本案為例,當事人使用“根治高血脂”等字樣對產品進行宣傳,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既容易使消費者誤認誤購,涉嫌侵害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和知情權,也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機會,破壞了市場競爭秩序。顯然,舉報人無法舉證證明自己可以代表國家和社會放棄對當事人破壞食品藥品市場安全和市場經濟秩序危害後果的追究,A區局當然有權力、有責任依據法定職責追究被舉報人實施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投訴是否可撤銷
投訴是指消費者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反映自己在食品藥品消費過程中相關權益受到不法侵害的事實,請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協助解決爭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被投訴違法行為侵犯的客體是消費者個人合法權益。投訴權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賦予消費者的法定權益,理應受到法律和國家有關部門的保護。
一般而言,被投訴違法行為侵犯的客體如果僅為消費者個人合法權益,投訴人作為違法行為的唯一受害人,可以任意處置自身權益(包括放棄、和解、訴訟等)。但實踐中,被投訴食品藥品違法行為侵害的往往是複雜客體,既侵害個體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侵害食品藥品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表現出很強的公共性,故即使消費者沒有投訴或達成和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取得食品藥品違法行為相關線索和證據後,仍然應該依據法定職責積極對食品藥品違法行為開展調查處理。
由此可見,僅侵害消費者個人合法權益的投訴,消費者的和解往往意味著投訴事宜的處理終結,侵害複雜客體的食品藥品投訴,消費者的和解則僅意味著對自身權益的處置,並不代表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必須終止對違法行為的調查。
舉報投訴是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蒐集違法行為證據的重要途徑,一旦發現食品藥品違法行為線索和事實,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就應該依法立案調查,非因法定事由不能終止調查處理,否則就有瀆職的嫌疑。而投訴舉報人與被舉報人的“和解”顯然並不屬於前文所指的“法定事由”。基於上述考慮,A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最終依法對本案當事人進行了立案調查。
筆者認為,舉報、投訴都是公民的法定權利,依據權利、義務一致性的原則,公民在依法行使權利的同時,應該遵守相應的法定義務。若“利用(借用)國家機關查處相威脅,要求違法當事人用金錢私了”,則超出了公民行使合法權益的範圍,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沒有理由接受和保護超出法律範圍的要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履行“打擊違法行為,維護食品藥品市場安全秩序和市場經濟秩序”職能,需依法獨立履職,無需徵求投訴人、舉報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