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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晨報 3月2日,湖北黃石大冶44歲媽媽陳某,帶著2歲的兒子乘坐公交車 行駛途中,孩子突然憋不住了, 媽媽便抱著他 直接在車上的垃圾桶裡撒起了尿… 司機發現後 立刻指責了這種不文明行為, 媽媽便和司機發生爭吵。 之後,甚至衝到了駕駛室, 不斷拉拽司機↓ 近日,湖北大冶法院審結了這起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被告人陳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這是大冶法院判處的首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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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燕然居胥

    遵法守法不以知不知法為前提,而以其行為及後果為標準。

    法律都是公開頒佈的,是世人需要遵守的。該女子行為先不論是否違法,即便以最樸素的道德標準衡量,也是極不妥當的。公交車是公共場所,垃圾桶是乘裝廢物的,不是用來方便的。不當行為被制止,不光不道個歉,還要去撕扯司機,撒潑打人。這種行為,豈能是一句不懂法所能解釋的,作為一個正常人,都做不出這種事情。

    所以,該女子還是自作自受,平常撒潑耍賴習慣了,終於受到懲罰了。

  • 2 # 郭廣吉律師

    搶司機方向盤,被判刑三年,推脫不知法,行嗎?

    當然不行。

    如果行,那犯罪的人就都是公檢法的人,是法學院的老師和學生,還有律師了。

    因為他們都是學法和用法、並以法為職業的人。

    如果行,那還有誰學法律?學法律是為了讓自己能夠成為能犯罪的人?

    顯然,這樣說不行。

    非要說,這樣說錯在哪?那隻能說這是錯誤的邏輯推理出的謬論。

    首先,不知法,不是法的問題。

    還從來沒有法律以行為人對法律的知道不知道設定其責任。

    法律頒佈,都是要公示的,都是要公開發行的,有時重要的法律公佈,有關部門還要進行宣傳。

    你不知法,是你不關心法,不是法的問題。

    其次,法之所以追究其責任,其前提是要求你在實施這個行為的時候,是能夠預見到你的行為會造成什麼樣的後果的,即行為人故意或者過失的存在。

    具體到這個事件中,陳某拉拽正在高速行駛中的公交車司機,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人身安全。如果不是司機緊急靠邊停車,後果不堪設想。

    你怎麼能讓一車的乘客為你的無知買單?

    所以,予以刑事處罰是必要的。

    這樣既可以懲罰了違法犯罪者,又對其他人是一個警醒。

  • 3 # 邊城律師

    推脫不知法不是避免法律懲罰的必然因素,因為根據刑法的理論,構成刑事犯罪有主體,主觀因素,客體,客觀因素4個要件,那麼根據中國刑法的規定,行為人是一個完全民事能力行為人,搶奪方向盤就能應該意識到它會可能造成的危險,而且他也放任這種行為的發生,他實施的行為危害到了公共安全,符合刑事犯罪的構成要件。所以推說不知法不可能逃避法律懲罰。

  • 4 # 嘚吧嘚吧法

    所謂的“不知法者不為罪”是十分荒謬的,是十分落後的犯罪觀。個人犯罪絕對不可能用“不知道法律規定這是犯罪”的理由來予以反駁,司法機關也不會認同。除非是一些特別極端的情況下,不知法者不為罪才會成立,比如說,你在實施相應行為時已經諮詢過行為對應的機關,比如說,你去捕鳥,事先諮詢過野生動物保護機關,他們說可以捕,那麼即使你最後捕的鳥真的屬於珍惜的一級保護動物,那你也不會構成非法獵捕罪,行為責任轉至野生動物保護機關承擔。

    不知法者不為罪是除去以上那種極端情況以外,全部是不成立的,但是不知事實者不為罪確是可以作為排除故意犯罪構成的條件。比如說,盜竊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所盜竊的是數額較大的財物,一般是1000元以上,某地有個農民在某果園觀光時誤食了果樹上的幾粒葡萄,他以為只是普通的水果葡萄,價值不大,最多也不到十塊錢,但是事後才知道,那是用來培育新品種的實驗葡萄,一顆價值就上千。但是因為農民對數額較大這個關鍵地方沒有認識到,所以該農民不成立盜竊罪,最終為無罪。

    放在題主所說的這種情況,全車人的性命全掌握在司機手裡,一般人都知道拉扯司機會造成什麼後果,該婦女卻想以不知法脫罪,確實是厚顏無恥,理應受到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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