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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歡樂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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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夢裡夢見夢中夢Cyaxp
今年1月7日,微博使用者胡某某在微博賬號中釋出(轉載)了涉嫌“嚴重侮辱、誹謗”歌手、演員李小璐的文字。4月12日,李小璐就此以侵犯名譽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5月28日,據北京星權律師事務所的訊息,李小璐一審勝訴,經過豐臺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轉發的文章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對李小璐名譽權的侵犯,判決被告向李小璐道歉,並且賠償“經濟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0萬元。 雖然這個案件目前只有簡單的新聞報道,但其透露的資訊不少,現簡要評析一下。名譽侵權是一種誹謗行為,即民法意義上的誹謗。我對誹謗的定義可能不同於國內教科書:透過虛假不實的表達造成他人社會評價降低的行為,這個表達包括髮布和轉載,而未必是編造+傳播。 我的第一個印象是案件審理很迅捷。豐臺區法院50天不到就作出一審判決了。據我所知,北京各個區法院的案件堆積如山,以朝陽區法院為例,一年內審理的案件就超過了10萬件,像這樣快速審理和判決的不多。 我的第二個印象是,原告在刑事誹謗和民事誹謗中選擇了後者,這是一種文明的表現。因為民事誹謗訴訟避免了在國際上不得人心的“因言獲罪”;而從客觀效果來說,如果被告不上訴或者二審維持原判,那麼這起民事誹謗官司達到了救濟原告、維護其名譽的作用。 所以最近多年來,我一直是透過民事誹謗途徑維護名譽權的鼓吹者,為此寫過多篇論文和文章。在我看來,一個國家刑法的現代化應當包括根據憲法三十五條,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民的言論自由,而不是頻頻以誹謗罪和侮辱罪加以嚴懲。儘管言論自由可能導致一些不負責任的傳播和表達,儘管律師認為本案可能達到了“嚴重侮辱、誹謗”的程度,但是現代法治有辦法予以遏制,那就是用民法來規制。 我的第三個印象是本案可能沒有提及公眾人物這個最近許多年來為人津津樂道的名詞。在許多人眼中,大凡知名度很高的影視和體育明星,都可能被認為是公眾人物。可那是一個舶來品,儘管在少數國內誹謗案判決書中被提及,但是歸根到底在中國現行法律中不予承認。換句話說,不管是名人還是普通人,國內立法和司法主要還是認為他(她)們是平等的。 最後一點,北京星權律師所稱李小璐獲得“經濟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0萬元,對此我不大理解。根據《民法通則》和《民法總則》,名譽侵權案中的原告一般不涉及財產損失,可能獲得的是精神損害撫慰金。不知這裡的經濟損失何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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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圈這一年以來的瓜可以說是數不勝數,最勁爆的莫過於去年李小璐的“夜宿門”事件,還連帶著好多位藝人。這一年裡,時不時有人爆料關於李小璐的一些事情。導致這個瓜一直吃到今年。
在12月5日,李小璐名譽侵權的案子終於有一個了結了。可以看到其委託的律師事務所釋出公告稱“2018年11月至12月的3例案件全部勝訴,被告方需要向李小璐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維權合理費用150000元,並對近日的網路誹謗等謠言進行追責。”
對於網路上曝光的關於自己的醜聞,李小璐好像也從未做過任何澄清。一開始她的行為還被認為是心虛,因為犯錯不敢與這些言論者爭論。後來發現她只是默默的在私下裡找到律師,將事情交給法院去解決。
李小璐“夜宿門”事件確實發生,但是隨之而來的各種言論,不乏一些故意栽贓的。其實,從事件發生以來的一年裡,李小璐真的是蒙受了很多的不白之冤。特別是當“李小璐生活很混亂”這樣的言論發表在網路上時,作為一個普通人無法體會到這樣的影響和傷害!
李小璐事件已經過去了一年,經過一年的發酵,她的事情可以說是無人不知無人不曉。李小璐洗白的這條路可以說是道阻且長,不僅有這麼多不認同她的人,更有很多惡意誹謗的人,加上最近的更新的爆料,不是這麼幾例成功的案子就可以挽回的,不知道李小璐可不可以重回到觀眾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