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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曉晴說愛

    你問,夫妻之間不需要隱私嗎?

    先講大道理,後談小感情。

    從法律層面來講,並沒有單獨規定夫妻之間應該有隱私權,但是在人的最基本權利裡,有隱私權。很顯然,夫妻之間的隱私權,包含在個人隱私權這個最基本的權利裡。

    法律條文上是這樣解釋的——

    所謂隱私,就是一種以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當事人不願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個人資訊。(只能公開於有保密義務的人)當事人不願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個人私事,以及當事人不願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個人領域。所謂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資訊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任何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你對自己的隱私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人群範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隱私權,是一種基本人格權利。所謂知情權,是指一個人有權知道他應當知道的事情的權利。

    以上為大道理,下面談小感情。

    通常來講,和明白大道理的人容易談感情。這也是為什麼我必須先把大道理講通的原因。

    夫妻,作為人類最為緊密的關係之一,拋開隱私權,就知情權這一項,就應該達到相當深刻的程度。首先肯定這一點的前提下,我們來談隱私權。這樣的思考方法,是有利於夫妻感情的。

    那些大家耳熟能詳的,都能想到的,比如一些社會關係呀,比如一些財產情況呀,比如家庭狀況呀,再比如個人喜好、生活經歷、身體健康情況等等,這些明顯的、容易區分的就不多說了。但需要說明的一點的是,你必須知道哪些屬於知情權,哪些才能被稱作隱私。

    夫妻之間相互保護好自己的隱私,對維護和促進夫妻感情是有益而無害的。夫妻倆好的都跟一個人似的了,簡直到了無話不談的地步,可是有些小秘密,如果你不能夠做到守口如瓶,傳到對方耳朵裡,反而會傷害了對方。因為這裡涉及到隱私,我就不舉具體的例子了。

    扭頭一想,一個例子都沒有,怕是你不能很透徹的理解這些理兒。那就講一個我同事的事兒吧,不提姓名,只說故事。她現在已經離婚了,目前單身。她和前夫是相親的時候認識的,交往了一陣子,感覺也不錯,不到半年就結婚了。婚後前夫發現她不是處女,然後她真誠起見,就把她和前任的故事一幕一幕講給了他聽。當時他說沒關係,一點兒都不介意。可是在接下來的時日裡,前夫總是挑她的毛病,明裡暗裡就拿她不是處女說事兒。最後的一次長談,前夫告訴她說自己是一個很傳統的男人,接受不了這個事兒。後來,他們就離婚了。

    原則上,夫妻之間相互保護好隱私,不僅代表著責任,信任,更多的還是尊重。而責任、信任和尊重,又是婚姻裡最基礎的東西。

    有的夫妻,在實際的生活中,嚴重的違背了這一原則。翻看對方的手機,偷聽對方的電話,從別人的嘴裡打探對方的訊息……其實這樣做的後果是非常嚴重的。有文人就把愛情比喻成手中握著的沙子,你攥得越緊它流失得就越快。也有人開玩笑地說,不要等哪一天你被愛情“擊斃”了,原因卻是“你知道的太多了。”

    總結一下吧。我認為,即便是最親密的戀人或者是夫妻,還是保留一些隱私比較好。把隱私都說出來,看似挺好的,但卻在無形中會影響或者傷害到你們之間的感情。

    讓隱私永遠是隱私。你好,他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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