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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法司徒Festo

    刑事案件中,作為普通公民的證人,尤其是控方證人,並不太願意出庭作證,同樣的,由於每一起刑事案件中都可能涉及大量的證人證言,無論是公訴人、法官還是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都不會要求每一個作出證言的證人都要出庭作證,通常只會針對某些明顯作出了虛假證言或是為了更明確案發事實的情況時,才會要求證人出庭作證。

    在以前的辦案過程中,我申請過不少證人、偵查人員、司法鑑定人員出庭接受法庭調查的詢問,所以大體可以採取以下經驗處理:

    一、申請普通證人出庭的方法:

    申請普通證人出庭作證,需要的功課比較多,首先如果該證人是己方的有利證人,則直接申請出庭即可;如果是控方證人或其他並非直接指向罪與非罪的事實的證人,則需要經法院許可後,方能夠出庭作證。

    對於此類證人出庭的申請,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應當仔細研究其證言的穩定性,如是否發生過反覆、翻供;是否符合日常基本認知或基本邏輯;供述內容是否與案發時的客觀相符,如證人證明為晴天而實際案發當日為雨雪天氣等。

    有時候,證人的供述還需要律師自己到案發地點進行核實。

    如我曾經辦理過的某起暴力傷害案件,證人宣稱在200米外目睹到案件的發生過程,而當實地檢視後,案發地與證人當時所在地之間存在一排磚垛,擋住了證人的視線,證人客觀上無法看到案發過程;

    另一起案件中,被害人聲稱自己被毆打後到北京阜外醫院骨科門診治療面部骨折。而眾所周知,北京阜外心血管醫院是專科醫院,並不設立骨科,而透過案卷材料中的病歷,我檢視到被害人有既往高血壓史,所以斷定被害人去往阜外醫院的原因是問診高血壓和心臟病問題。最後在法庭發問過程中,果不其然其承認了當時虛假陳述的事實。

    所以,總結來說就是律師選擇要出庭接受詢問的證人,必須與案件有密切聯絡,且證言的內容存在重大疑問或矛盾,同時必須要盡力保證在發問時一擊中敵,否則很可能會被對方反殺,而令自己處於更為不利的地步。

    二、申請偵查人員、鑑定人員、翻譯人員出庭接受詢問的方法:

    由於偵查人員、鑑定人員、翻譯人員等具有特定的法律身份,並且在案件的證據材料中,其意見和結論對於案件的認定具有嚴密的關係,所以申請上述人員出庭作證時,主要理由充分,法院會採納律師的請求,並且上述人員基於職務特點,對於法院的出庭通知會予以尊重。

    從司法實踐上來看,很多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員已經越來越多的參與到案件庭審過程中,如交通肇事的案件中,交警作為作出事故責任認定書的主體,接受控辯審三方的詢問,偵查人員對抓捕、訊問被告人的過程接受法庭質詢等。

    在曾經的一起案件中,我發現《法醫學人體損傷鑑定意見書》的落款處,三名鑑定法醫師的簽字頗為類似,於是申請簽字的三名法醫師出庭接受詢問,最終果然發現其中存在代簽的情形,於是基於違法證據而將該份證據直接排除。

    比如在某起職務犯罪案件中,涉及某件黃花梨傢俱,公訴機關按照海南黃花梨認定涉案金額,並且鑑定意見書中,也沒有明確證實該傢俱確為海南黃花梨。於是我們透過尋訪後,申請海南某知名的黃花梨專家出庭,專家在法庭上講解黃花梨的識別方式,並且指出涉案的傢俱極其類似越南黃花梨,而非海南黃花梨,最終經過更為專業的鑑定,該傢俱果真為越南梨而非海南梨,而最終的涉案金額也直線下降。

    所以申請證人出庭並非難於上青天的事情,只要律師功課做得足夠深入細緻,將申請證人出庭的必要性闡述清楚,那麼獲得支援的可能性就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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