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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隨芯De朲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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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小一zt
對於未通知,自動離職的情況,雖說是根據各公司內部的相應制度章程決定後果,但是一般情況,公司都不接受對於員工自動離職一事,有的公司是扣除你一月的工作工資作為公司服務費,但是這種還是對於你找下一份工作是否被公司錄取有一定影響,所以建議如想辭職的,提前告知公司,對誰都有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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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娛樂lover
感謝邀請。如果是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就可以辭職走人,不存在為違反勞動法,而且個人工資單位也可給結清。如果是正式員工,必須提前三十天,不然按勞動法規定,你會受到企業因你離職而受到的經濟損失進行補償,扣發部分工資,比如招聘時的經濟費用,員工崗位培訓費用 等。。。而如果在提出辭職三十天後 企業仍未進行處理,你可在第三十一天後 走人,並且經濟一點也不受到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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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管司銘
離職時間跟單位溝通好即可,儘量不要違背所在單位意志。
雖然勞動法有明確規定離職需提前30天,並以書面形式通知。但大部分中小企業沒有嚴格遵守。
如果你在中小企業擔任重要職位,你的離職對公司專案進度有影響,一般是要完成專案或者找到接替你的人才會讓你離開。如果你只是普通員工,沒有明顯的業績和價值,一般公司當天就可能給你辦理離職。如果發生沒有按照公司要求時間,未辦理交接工作,私自離職的話,最大的可能是公司不給你結算最後一段時間的工資。
如果在事業單位或者國企,正規簽署勞動合同的單位。一般單位會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執行,但也是可以跟單位溝通的。如果未溝通,說走就走,最大的可能就是拖延辦理離職手續,社保轉移等等。
所以,如果沒有特殊情況,跟公司單位充分溝通,商量好交接流程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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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邁步從頭越
自動離職,是指員工根據個人情況,強行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現實情況裡,說起自離,不見得是主觀任性的做法。
有人自離是迫於無奈,比如提出離職不被領導批准,不得已只能擅自離去;也有人自離完全是沒有任何預先溝通,突然消失的無影無蹤,很多任性的小青年喜歡這麼做;也有人提出了離職,但是不足三十天就走了,比如有下家單位出高薪但需要緊急到崗,或者個人有緊急需要辦理的事情。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自離是違反勞動法的。勞動法規定了離職需要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如果在試用期內則提前三天通知。勞動法同時定義了,員工的自離行為如果給企業造成了經濟損失,需要該員工承擔賠償責任。不過從實際操作來看,很少有公司因為員工自離追究了其責任。一般企業都會在人事規章制度裡明確註明:如果員工在未事先通知的情況下,連續曠工三天,則視為自離。這種情況下,企業會在過後發出相應通告並給個人寄出解除勞動關係通知單。
從個人經歷來看,我只見到過製造企業裡低工種,技術含量低,替代性較高的崗位常有自離的情況發生。比如一些生產線基層員工,入職後不能忍受其工作崗位過強的勞動任務,加上公司制度和領導的管理不夠人性化,同樣工種和工資的崗位在就業時可選擇性較大時,員工則容易滋生自離的想法和做法。
不管是何種職業和職位,自離都是不可取的,違反勞動法是其一不良後果,更主要負面影響在於員工對於下一份工作的找尋上。試想如果自離的求職者在重新找工作面試的時候,坦白了自離的事實,企業很可能因為對個人誠信的懷疑而亮紅牌。即使求職者隱瞞不說,企業也未必不能知曉。世界雖然很大,可是一個地區的行業圈子,職場圈子有時候就是那麼小,小到一個轉身的離開,也能迎來諸多老熟人的等待和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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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原創詩人
這個問題我深有感受,當年在一個服裝廠工作,工資太低不上一千五百元,晚上還要加班,漸漸的就動了辭職的念頭,先用七絕詩誠交上了二十八個字的辭職報告:
恐費光陰又一年,
包空不見幾文錢。
誠求領導知其苦,
意解合同別續緣。
他們再三挽留,但就是不給漲工資,說這個月辭職報告單上去,要到下個月才能批准,還得幹一個月,無奈的我離開了,後來討工資,他們是這個犯規,那個不合法的條理多多,一分錢沒給,讓我徹徹底底的死了心不想再回那座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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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種情況,有的公司會採取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即自動離職按曠工3天然後結算工資。也有的公司會採取急辭工的措施即一次扣多少錢然後結算工資。反正最後會把工資結算給你,不過多少會扣一點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