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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5月17日通報康美藥業調查進展。經調查發現,康美藥業存在三方面問題,包括使用虛假銀行存單,虛增存款;收入造假;部分資金轉入關聯方賬戶,買賣股票。同時,證監局已對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立案調查,有關情況將及時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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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盤和林數字經濟觀察

    康美藥業財務造假的案例再次重新整理了投資者對於上市公司造假的認知,在4月30日康美藥業釋出的一份會計差錯更正說明中,表示2018年存在貨幣資金多計高達299.44億元,這一數字也重新整理了歷史。

    如此重大的財務造假結果該如何處罰呢?中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對於此類情況有所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資訊,或者所披露的資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也就是說,按照目前的法律來看,在罰款方面,康美藥業最多也不過繳納60萬元的罰款,主管最多不過30萬元的罰款,然而對於此次“惡性事件”,不僅是廣大的投資者,專家學者們也提出了加大懲罰力度的建議,要知道,康美藥業造假涉事金額是近300億元,而不是300萬元,從中牟利的金額更是不知道多少,僅僅幾十萬元的罰款實在是難以服眾。

    5月11日,證監會主席易會滿也曾提出要提高上市公司違規成本,對於康美藥業此次的惡性違法違規行為,證監會等監管機構應當從嚴處罰,堅決對決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

    此外,康美藥業作為上市公司,透過財務造假,自然是享受了股價上漲的便利,所以在事件爆發後康美藥業一連五個一字跌停,投資者因此也受到了波及,此次事件的爆發,康美藥業也理應賠付投資者所受的損失。

  • 2 # 琅琊榜首張大仙

    中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對於此類情況有所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資訊,或者所披露的資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也就是說,如果是一個普通的業績造假,違規行為,那麼可能需要承擔60萬的罰款即可!但是對於康美藥業來說,他的行為出現了重大違規,並且數額巨大,達到了300億左右。更嚴重的是,康美藥業的董事還利用這些“公款”,進行一個炒股的私用,偽造業績,那麼對於社會的反響是巨大的,自然也就更受到管理層的嚴重處罰了!

    那麼對於康美藥業來說,它的可惡至極表現在哪裡呢??

    1)300億的資金說沒就沒了,弄過的輕描淡寫!這絕對不是一天兩天,一年兩年的事情,一定是一個日積月累的結果!

    2)康美藥業的董事長居然還稱這是一個“稽核計算錯誤,並不是業績造假”!明擺著死不認罪,逃避事實的無良行為,睜眼說瞎話!

    3)康美藥業被做實了業績造假,挪用炒股之後,居然主動申請ST,這不是覺悟高!這是想利用道歉,避免退市,避免追究刑事責任,甚至利用ST的5%漲跌幅限制,大大縮小康美藥業的股價下跌時間和空間,避免自己的股權爆倉,出現危機!

    只能說問題還是出在人身上,而不是出在康美藥業的公司運營身上!一切的一切都是來自於人性的貪婪和狡詐,就算被查出了問題,康美藥業的董事,管理層依然是想著如何“使詐”,令人心寒!

    所以,我認為對於這些參與的管理,董事人員來說,一定要有嚴厲的處罰才能平復民心!決不能只是草草了事的罰款60萬元,我相信沒人會心服口服的,這樣只會助長了違規行為的勢頭!300億的資金60萬的罰款明顯是一個不對等的結果,不可取!

    只不過對於上市公司是否進行退市處理,還是對於上市公司犯法的人群進行處理,就要看管理層的考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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