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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和養豬的目的有關。除了野豬,所有的豬都是有人親手養大的。如果養豬的最終目的是為了吃肉,那就無所謂生命教育。即使有,那也只針對人,與豬沒有絲毫關聯。
但如果是寵物豬,這個問題就有趣多了。因為最終的結果與目的背道而馳,而且在豬的主人與殺豬者之間存在明顯的認知誤差。豬主人可能認為寵物豬是伴侶,是朋友,是家人,而殺豬者則認為豬不過和雞鴨鵝一般,是用來吃肉的。
從法律意義而言,由於要遵循社會共識原則,豬一般只被認為是其主人的財物,而不具有生命權,因此即便是殺豬食肉,所需賠償的不過是豬本身的價值,也不涉及刑事犯罪。
從生命教育的角度而言,可以有多個角度。我想作者考慮的恐怕有這麼幾個角度。
1 眾生皆平等。豬也有生命權,不能濫殺。在這個問題中,其實關鍵之處就在於傻豬行為是否獲得豬主人的同意,因為殺豬這一行為其實是社會普遍認可的。
2 寵物豬作為伴侶,朋友,家人不可殺。這就是把豬作為半個人來看了。這是豬主人自己的看法,社會一般共識其實並不支援。如果要獲得所有人支援,那麼必須推動立法程式進行立法,否則豬的生命權是得不到保障的。
最後一點,我想說的是權利之間是存在輕重之分的,比如疫情期間就很明顯,生命權大於自由權。同樣人權多數時候大於豬權,比如當人處於極度飢餓的時候,殺豬食肉就似乎理所當然,這就是人的生命權大於豬的生命權。但人食肉的權利與豬的生命權孰輕孰重,可以商榷。
幾千年農業社會,人民群眾都是自家養豬自家殺,自家孩子從小幫著餵養。雞鴨牛羊豬狗等家畜都是如此的。哪來的什麼生命教育圈錢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