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掌上九江資訊

    這裡需要明確兩點:一是酒店拆遷所得的拆遷補償及賠償費用與員工遣散費是毫無關係的兩個費用;二是遣散費實質酒店拆遷解散後,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酒店方支付的經濟補償金;三、當初同意的遣散費和實際確定給的有4000的出入,這個要結合勞動合同和個人終止勞動合同前的工作年限及月平均工資來看,並不當然意味著酒店方就存在過錯。

    一、酒店拆遷所得的拆遷補償和賠償費用與員工遣散費是兩碼事,不能混同。

    可以極其明確的一點是,萬萬不能抱著這種心態:酒店拆遷補償和賠償費用那麼多,那遣散費就應該多給我分些。

    這種心態是完全要不得的。酒店拆遷所得的補償和賠償是徵收方對酒店投資的固定資產、裝修投入、經營投入、各項成本開支並適當考慮因拆遷所帶來的未來預期收益損失等進行綜合評估後給予的拆遷補償和賠償費用呢。這筆費用是對酒店所有權方物權和經營損失的彌補,與員工及其他任何第三方毫無關係。

    作為員工來說,並不能說酒店拆遷所得補償和賠償費用有好多錢,就應該多給員工發放遣散費,這於情於理於法都是站不住腳的。

    二、員工遣散費實質是酒店拆遷導致勞動合同終止,酒店方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要求所給付員工的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酒店拆遷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符合第四十四條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

    那如果酒店提前終止勞動合同,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因此,酒店拆遷,員工所獲得的遣散費實質是終止勞動合同所獲得的經濟補償金。三、經濟補償金的計算要結合勞動合同和個人終止勞動合同前的工作年限及月平均工資來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因此,遣散費的計算依據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來計算的。雖然酒店一開始承諾的比較多,與後來確定給的相差4000元,這並不當然意味著酒店方就有違法之處。因為,如果結合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來算經濟補償金實際就只有那麼多,實際比當初承諾給的就是要少4000元的話,那酒店方也並無過錯。

    但是,如果實際算的經濟補償金確實少給了4000元,與酒店方協商解決。如果協商無果的話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DNF“777點券”禮包開售,大家的戰果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