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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裂縫資訊

    員工“自動離職”不會引起勞動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無論是員工還是公司想要解除勞動合同,都應當明確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不能透過事實行為來實現。員工“自動離職”後公司對此不管不問的,視為勞動關係依然存續。

  • 2 # chance職業喵

    1、自動離職,一般理解為不打招呼就離開工作崗位離職離廠離單位,或有辭職未獲單位同意,或辭職未到期急行撤退。在職場上,一般不建議,好聚好散,江湖不遠。

    2、員工自動離職後,因為未辦理或履行相關解除勞動關係手續,一般認為這段時間勞動關係尚且存在。即俗稱掛在單位。現在市場經濟了,涉及人事檔案、關係流轉不像計劃經濟時代那麼坎坷,對人員束縛性不強,人更自由了。

    3、企業或機構在遇到員工自動離職後,一般為保護單位免受損失和程序正義,嚴謹點的,有感情點的,制度規範點的,都會先與員工取得聯絡,確認情況及建議辦理相關手續等,爾後再教科書般連續發出三支箭“自動離職通知書”、“辦理解除通知書”、“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也有一些根據單位情況靈活處理的。

  • 3 # 地獄不空5誓不成佛

    你這個說法有點不準確,自動離職分兩種情況。一是單位違反勞動法,員工自動離職,這種情況員工不僅不用承擔責任,還可以向單位索取侵權賠償。 二是員工沒有給單位打招呼就走人,如果員工身上攜帶單位貴重資料或者攜帶在職期間獲取的客戶資料給公司帶來損失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 4 # 光法律師事務所

    員工“自動離職”不會引起勞動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無論是員工還是公司想要解除勞動合同,都應當明確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不能透過事實行為來實現。員工“自動離職”後公司對此不管不問的,視為勞動關係依然存續。

    員工“自動離職”或“不辭而別”是否屬於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員工“自動離職”或“不辭而別”是指員工沒有請假或作出任何情況說明,就不來單位上班,也沒有向公司辭職。這種情況下,能否認定員工屬於解除勞動合同,理論和實踐中均存在不同觀點。

    目前的主流觀點認為,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要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不能透過事實行為來實現。也即,如果員工想要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要明確向用人單位表達辭職的意思表示,而所謂的 “自動離職”或“不辭而別”都不應當認定是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用人單位對員工“自動離職”不管不問,雙方勞動關係還存續嗎?

    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對於員工“自動離職”的現象都採取了消極應對的方式,既不追問員工情況,也不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就一直處於不管不問的狀態。那用人單位對員工“自動離職”不管不問,雙方的勞動關係還存續嗎?

    前文已述,目前的主流觀點認為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要有明確的意思表示,這不僅是針對勞動者,也是針對用人單位。如果員工“自動離職”,而用人單位又對此不管不問,相當於是雙方都不履行彼此的義務,但雙方都沒有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明確意思表示,這種情況下應當認定雙方勞動關係存續。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員工在勞動期限內“自動離職”,則當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雙方的勞動關係自動終止,在期限屆滿前,雙方勞動關係還是存續的。

  • 5 # 深度沉澱10分鐘

    自動離職:

    員工根據企業和自身緣故,無故離開單位的行為!

    勞動關係:

    在合同法,勞動法下的簽訂的協議,確定其勞動關係!

  • 6 # 運動半小時66

    員工自動離職後,因為未辦理或履行相關解除勞動關係手續,一般認為這段時間勞動關係尚且存在。即俗稱掛在單位。現在市場經濟了,涉及人事檔案、關係流轉不像計劃經濟時代那麼坎坷,對人員束縛性不強,人更自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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