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只是改建房屋內部,無需辦理新的房產證;如果需要改動建築結構等,則需要重新辦理房產證; 2、首先,要到規劃局進行申請,看是否符合本地建設的要求,主要是針對樓層、面積等,拿到建房證才可改建,否則就算蓋好了也是違章建築,會被責令拆除; 3、土地產權年限是一開始就計算的,也就是說就算您改建了房子,產權也是過一年少一年; 4、《房屋登記辦法》 第三十六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檔案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併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是住宅土地使用期屆滿可以自動續期,其他的則不行, 《物權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三十九 條土地使用權因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提前收回及土地滅失等原因而終止。 第四十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登出登記。 第四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第四十二條 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眾利益的需要,國家依照法律程式提前收回,並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1、如果只是改建房屋內部,無需辦理新的房產證;如果需要改動建築結構等,則需要重新辦理房產證; 2、首先,要到規劃局進行申請,看是否符合本地建設的要求,主要是針對樓層、面積等,拿到建房證才可改建,否則就算蓋好了也是違章建築,會被責令拆除; 3、土地產權年限是一開始就計算的,也就是說就算您改建了房子,產權也是過一年少一年; 4、《房屋登記辦法》 第三十六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檔案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併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是住宅土地使用期屆滿可以自動續期,其他的則不行, 《物權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三十九 條土地使用權因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提前收回及土地滅失等原因而終止。 第四十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登出登記。 第四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第四十二條 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眾利益的需要,國家依照法律程式提前收回,並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