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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星河先生

    首先,刑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中都提出對十四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不判刑的條款,理由是十四歲以下少年無完全民事和刑事能力,體現了國家以人為本的律法,寬容保護未成年人,但是,隨著社會發展,十四周歲以下的孩子比以前孩子受到更多的社會影響,因為以前社會發展慢些,孩子相對受其影響少,現在的孩子心理成熟快,心智比以前同齡孩子更健全。再者,律法為保護未成年人不是為殺人的未成年人辯護,體現出國家法律仍有漏洞,仍然需要完善,如果不加以改變,更多的未成年人會認為殺人不犯法,法律都不能把他們辦理。以後這個問題一直會存在,民事賠償體現了人道主義,這是應該賠償的,個人認為,殺人者應受懲罰,少年法庭審判,少管所服刑,殺人者可以取保候審,到18歲之後依法判刑,為死者還以公道,學校應該加強法制宣傳,道德教育,全社會應加強關注未成年人心理變化,老師,家長要以身作責,帶好頭,做好表率,關心未成年人。這才是愛護。

  • 2 # 滴水觀音66

    肯定不行,現在孩子早成熟,必須出臺新的法律法規,這樣能起到約束他們的作用,不能讓他們佔法律空子,有的未成年孩子犯罪太可怕了,惡毒之到了極限,手段之殘忍不能直視,所以,堅決要遏制,讓犯罪分子無處可逃,必須嚴懲!父母的賠償能喚醒犯罪分子的良知嗎?未必。所以,孩子犯罪父母賠償以及嚴懲兇手雙管齊下才能起作用!

  • 3 # 無名140525665無名

    這個問題可以說是一個相當嚴重的後果了,首先是對死者的不公平,也是對生命的不尊重,其次是對社會的影響和嚴重的後果,法律應該是不可以差別對待的,如果金錢能底法律,就不存在什麼懲罰郊果了,當然了小孩子可以從輕一點,我是說(一點),從粹不處罰未免太過於草率的想法,也體現不了法律的嚴謹性和郊果,也起不到警示社會的郊果,比如,伊拉克,敘利亞,同樣是小孩子拿起武器就可以殺人,去參加戰爭,不能說小孩子什麼都不敢做或者不會做,關健是他們的認知能力吧,如果像題主的向題那樣理解,以錢代罰,我覺得不會有太大的效果,況且現在的社會正在逐步的犯罪年輕化,我想人們也應該有所聞吧,這些決不是空穴來風,為什麼小小年紀如此殘忍?就是沒有讓她決的沒什麼風險的,也就成為一種放縱心裡了,並不能說他們沒有認識到

  • 4 # 黃金時代當家

    一、十四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對於世界那一件事該做?那一件事不該做?的思想意識認知不健全。在這個群體裡,具有以下幾種法律特徵:

    1、10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其自身體力通常未達到嚴重傷害他人的能力;即使有小孩群毆,也不會產生嚴重傷害後果。相反,十歲以下的未成年是容易受到青少年及成年人侵害的物件,應加強人身安全保護,而不是追責。

    2、10至14週歲前,是兒童向少年轉軌期,他們充滿好奇、探索、冒險的慾望,卻不懂得保護自身安全的有效合法措施,模仿能力很強又無法正確辨別危險,也是人生易"闖禍"時期。應以疏導、說服、教育為主,而不是打擊懲罰為主。

    二、中國為了預防成年人非法教唆青少年範罪,在刑法設立:傳授犯罪方法罪。而每1個14週歲以下少年兒童的犯罪作案方法,都是模擬學習他人的做法、行為。特別是資訊網路化時代,網路暴力遊戲充斥全國各地網站、手機、電腦終端;父母監護人根本不知道他們什麼時候學會了這些暴力手段,他們學會之後,表演求知慾望強烈,又沒有學會安全可行性評估。一不留神之間,大錯鑄成終生無法挽回,國家對這類少年兒童強制教養,長期觀察,許許多多少年兒童都是能夠改造好的。並且,他們受到這種深刻教訓已終生難忘;自責心理充斥人生。國家法律授權特赦,給予改過自新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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