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遍地爪牙

    這個不能一概而言。必須把握好一個度,也就是說勢態是否有可能造成司乘人員的安全,如果車輛在行駛中有乘車人企圖毆打或正在實施打司機或者搶抓方向盤,以及其他方式威脅司乘人員人身安全就要發生,不制止將造成危險性的,應果斷制止,制止的度把握到行為人不再實施危害行為或不能繼續實施危害行為!

  • 2 # 樂樂2559737042901

    乘客制止鬧事者,首先學法律,學好了再去制止。超出法律範圍多數要賠償可能要座牢。現在做好人確實比較難。總感覺好心沒好報似的。有點不正常。

  • 3 # 歐陽正武

    給司機配備警棍,必須在最短的時間內擊倒壞人,因為在車輛行駛中搶奪方向盤太恐怖了,會發生的危險不可猜測,警棍是最有力最快的保護方法

  • 4 # user2967448950190

    不應該負責,是見義勇為,前天網上看到還獎勵了10萬人民幣,即使被追究,也比一車人死了的好。希望社會上出現更多的見義勇為的人,這樣的人越多,社會越安全。

  • 5 # 老方同志

    過去的做法基本是這樣的:

    制止鬧事人員造成輕微傷害的,公安機關要以“故意傷害”的案由立治安案件查處,確認制止鬧事人員的乘客的行為是適當的,可以作出不予處罰決定,賠償問題雙方協商或透過民事訴訟處理。

    制止鬧事人員造成輕傷害的公安機關依然要以“故意傷害”的罪名立刑事案件偵查。如果乘客的行為沒有超出正當防衛必要的限度,應當決定不予刑事處罰,撤銷案件。

    如果乘客的行為明顯超過正當防衛的限度,一般也不會對乘客採取刑事拘留的刑事強制措施,但是依然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刑事強制措施,然後移交檢察院決定是否追究乘客的刑事責任。

    因為乘客的行為具有正當防衛的性質,而且本質上是維護公共秩序,與因私故意傷害有明顯的不同,個人認為此類案件完全可以和解,通常檢察院應當決定免於起訴。

    按照目前的執法、司法環境,制止鬧事人員造成重傷害或死亡的,雖然應當從輕處罰,牢獄之災還是免不了的。

    至於造成傷害的損失要根據司機是否有過錯來決定,如果發生矛盾司機責任大,應當由公交公司先行適當承擔經濟責任,再由公司追責司機。“制止鬧事人員”的乘客防衛超過必要限度的也要承擔經濟責任。

    如果防衛過當不承擔任何責任,無異於鼓勵防衛權濫用,也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和發展。

    目前對正在行使中的司機的傷害,情節輕、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治安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才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名處罰。與涉車、老人倒地碰瓷的敲詐勒索一樣視為“結果犯”,即達不到一定的程度,比如毆打司機沒有造成輕傷害的或沒有出現嚴重交通事故的,碰瓷敲詐未遂的或達不到一定數額的,就入不了刑。本人多次呼籲,應當從立法司法層面,將毆打正在行使中的司機和涉車、老人倒地碰瓷行為視為“行為犯”,即只要實施了某種行為,就要追究其刑事責任,無論是否有後果,無論是否既遂、未遂都要入刑。

  • 6 # 星銥族

    有人搶奪公交車方向盤,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為,有人與犯罪嫌疑人鬥爭是見義勇為的行為,應予以表彰和學習!!至於行動中可能發生的傷害應給與豁免。

  • 7 # 誰是我de菜

    感謝樓主的普法,只是這結果太讓人心寒,人與人的冷漠就是這樣一步一步造成的。試想:公交車上吵鬧時只能口頭勸阻,要是去拉扯開造成對方受損就攤上事了。而要等它動手拉扯司機和方向盤的一剎那才能動手勸阻,才能定為正當防衛(要公安認定,程式還要走,班暫時不要上了),這一般的武俠高手都做不到啊。老百姓(有礦的除外)趕緊下車走了,沒下車前只有做好自救措施,祈求多福吧

  • 8 # 青山45216456

    苛刻的防衛要件,弄得社會正義不存,是非顛倒。實行發達國家的,不退讓法吧,重起因。比如,打人者反被打,殺人者反被殺,都屬正當防衛,不擔責。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制止暴力侵犯,提升正義,還民眾的朗朗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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