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值退市制度,資本市場一項基礎性制度,是指證券交易所制定的關於上市公司暫停、終止上市等相關機制以及風險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轉讓服務、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配套機制的制度性安排。
中國證監會於2001年2月23日釋出了《虧損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之後又於2001年11月30日在原有辦法基礎上加以修訂,規定連續三年虧損的上市公司將暫停上市。中國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正式開始推行。
退市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對提高中國上市公司整體質量,初步形成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資本市場發展改革的逐步深化,原有退市制度在實際執行中逐漸暴露出了一些問題,其中主要表現為上市公司退市標準單一,退市程式相對冗長,退市效率較低,退市難現象突出。存在著上市公司通過各種手段調節利潤以規避退市的現象,導致上市公司“停而不退”,並由此引發了“殼資源”的炒作,以及相關的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市場的正常秩序和理性投資理念。
資料顯示,自2001年4月PT水仙被終止上市起,滬深兩市迄今共有退市公司75家。其中,績差公司因連續虧損而退市的有49家,其餘公司的退市則因為被吸收合併。退市比例佔整個A股掛牌家數的1.8%,而美國納斯達克每年大約8%的公司退市,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的退市率為6%;英國AIM的退市率更高,大約12%。
2012年3月18日,國務院轉批發改委《關於2012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提出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健全新股發行制度和退市制度,強化投資者回報和權益保護。
2012年4月20日,深交所釋出《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自5月1日起施行。創業板退市制度正式出臺。其中規定創業板公司退市後統一平移到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將不支援上市公司通過借殼恢復上市。
2012年6月28日,上交所,深交所公佈新退市制度方案,連續三年淨資產為負,或者連續三年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或連續20個交易日收盤價低於股票面值的公司應終止上市。
2018年3月2日,證監會宣佈就修改《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公開徵求意見。
恢復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淨利潤、淨資產、營業收入或者審計意見型別觸及規定的標準被暫停上市後,公司應當至少同時符合下述條件,方可向本所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淨利潤均為正數;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收入不低於1000萬元;
(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淨資產為正數;
(四)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未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者保留意見;
(五)保薦機構經核查後發表明確意見,認為公司具備持續經營能力;
(六)保薦機構經核查後發表明確意見,認為公司具備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運作規範、無重大內控缺陷;
(七)不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情形。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公司不符合前述條件的,本所不受理其恢復上市申請,其股票應終止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公司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恢復上市後,應在本所風險警示板交易一定期間。
面值退市是連續20個交易日股價低於1元,屬於強制退市,停牌重組也要走退市流程。退市後會到舊三板交易,你依然可以買賣,不過再回主機板是不可能的了。
面值退市制度,資本市場一項基礎性制度,是指證券交易所制定的關於上市公司暫停、終止上市等相關機制以及風險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轉讓服務、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配套機制的制度性安排。
中國證監會於2001年2月23日釋出了《虧損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之後又於2001年11月30日在原有辦法基礎上加以修訂,規定連續三年虧損的上市公司將暫停上市。中國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正式開始推行。
退市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對提高中國上市公司整體質量,初步形成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資本市場發展改革的逐步深化,原有退市制度在實際執行中逐漸暴露出了一些問題,其中主要表現為上市公司退市標準單一,退市程式相對冗長,退市效率較低,退市難現象突出。存在著上市公司通過各種手段調節利潤以規避退市的現象,導致上市公司“停而不退”,並由此引發了“殼資源”的炒作,以及相關的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市場的正常秩序和理性投資理念。
資料顯示,自2001年4月PT水仙被終止上市起,滬深兩市迄今共有退市公司75家。其中,績差公司因連續虧損而退市的有49家,其餘公司的退市則因為被吸收合併。退市比例佔整個A股掛牌家數的1.8%,而美國納斯達克每年大約8%的公司退市,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的退市率為6%;英國AIM的退市率更高,大約12%。
2012年3月18日,國務院轉批發改委《關於2012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提出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健全新股發行制度和退市制度,強化投資者回報和權益保護。
2012年4月20日,深交所釋出《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自5月1日起施行。創業板退市制度正式出臺。其中規定創業板公司退市後統一平移到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將不支援上市公司通過借殼恢復上市。
2012年6月28日,上交所,深交所公佈新退市制度方案,連續三年淨資產為負,或者連續三年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或連續20個交易日收盤價低於股票面值的公司應終止上市。
2018年3月2日,證監會宣佈就修改《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公開徵求意見。
恢復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淨利潤、淨資產、營業收入或者審計意見型別觸及規定的標準被暫停上市後,公司應當至少同時符合下述條件,方可向本所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淨利潤均為正數;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收入不低於1000萬元;
(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淨資產為正數;
(四)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未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者保留意見;
(五)保薦機構經核查後發表明確意見,認為公司具備持續經營能力;
(六)保薦機構經核查後發表明確意見,認為公司具備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運作規範、無重大內控缺陷;
(七)不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情形。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公司不符合前述條件的,本所不受理其恢復上市申請,其股票應終止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公司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恢復上市後,應在本所風險警示板交易一定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