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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二牛144548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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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子木老師講語文
就學生課間休息爬圍牆出現意外事故,學校是不是需要承擔一些責任,我們可以做一些分析。一般而言,學校與學生之間因事故責任的認定一直是紛爭不斷。受害的學生家長往往指責學校沒有盡到對學生的教育管理職責,而校方則主張自己已盡所能,不能承擔“無限責任”。1、學生在校遇到傷害事故,學校監督管理是否存在過失。
小學生是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收到人身損害,學校有沒有盡到教育管理責任。
從一些法律規定上來說,”該種情況適用的是過錯原則,即只有學校有過錯才承擔責任。
如果是因為一些教育設施不合國家相規定好和標準,存在一些缺陷和安全隱患,而學校沒有停止使用或者更換,學校要承擔一些責任。因為學校具有向學生提供安全場地和設施的法定義務。
2、學生對自身危險行為引發事故的認知度情況。該種事故雖然是學生自己行為導致的,而且這種事情也發生過,而學校對於這種行為的危害沒有深刻認識,沒有及時有效地進行處理,缺少進行安全教育工作,也沒有采取避免這類事故發生的防範措施,學校應該承擔教育管理責任。比如,學校是否有完善的教育、管理制度,對學生的教育是否到位,包括圍牆在內的教育設施是否符合相關規範、標準,以及事中、時候的處理是否到位等等。
3、學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承擔責任要有一個合理限度。學校對學生具有教育、管理的職責,但是並非是無限責任,在學校對學生教育、管理的過程中,不能要求學校承擔所有安全風險,因為學校要預防所有的安全風險,這是不現實也是不公平的。在說,如果過分傾斜保護學生的權利,而完全漠視學校的客觀條件和合理訴求,其最終並不是保護學生利益,而是破壞了學校正常的自由與秩序的平衡。
4、要培養孩子自我管理的能力。如果一味地過高要求學校承擔無限責任,可能會導致教育活動的萎縮,學校很多活動就無法開展,比如體育課學生摔傷,那些體育活動是不是就不做了?跑步摔傷,是不是就不跑了?打籃球摔傷,是不是就取消籃球運動?同時也會導致學生主動降低自身的注意義務,覺得反正出事有學校頂著,學生就可以主動違反紀律引發更多的事故發生。
那麼這件事中,學生攀爬圍牆是獨立事件,還是以前發生過,但是學校一直沒有關注這類事件?圍牆是否合乎規範標準?有無課間學生管理制度及學生意外事故處置應急預案?等等,這些都是學校方面需要加以自我證明的。 -
3 # 龍辰94
圍牆,是阻擋人不能胡作非為的。違反了——犯了,那是咎由自取,而且必須懲罰。老師、家長應對違者進行批評、教育、呵斥,但不能打——得用另外強制管制的方法。死了,那就只能是“血的教訓”——不怪誰!事——就應該如此明明白白、清清楚楚,不能亂找“墊背的”!“陪葬的”!這是嚴重的、殘酷的封建觀念心魔在作怪!
回覆列表
學校當然負有不可推御的責任。學生如果是未成年人,那麼在課間休息時爬圍牆,老師和保安去那了?監管責任到位了沒有?在學校出事了,學校能一推六二五嗎?假如學生是在別的地方爬牆出事了,那肯定和學校沒有關係。問題是學生是上學期間出的事。做為學校理應先把孩子送到醫院救治,等孩子痊癒後,再和家長商量賠償事誼。盡到一個學校應承擔的責任。如果學校拒賠,家長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