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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宅基地不屬於私有財產。因為宅基地屬於村民集體所有,即全體村民所有,因此宅基地不屬於私有財產,也不能參與繼承,只是村民個人具有使用權。

  • 2 # 宏詠華威法律諮詢

    您好,中國《憲法》第十條 規定了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也就是說,宅基地不是私有財產,而是歸國家所有。

  • 3 # 楊念平律師

    您好,根據土地法,“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由該條可知,農村的土地,包括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是村集體所有!所以宅基地不屬於私有財產。因為宅基地屬於村民集體所有,即全體村民所有,因此宅基地不屬於私有財產,也不能參與繼承,只是村民個人具有使用權。

  • 4 #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經常會收到一些農民朋友的諮詢,有好多問題都涉及到農村宅基地。有些年紀大的農民伯伯,他們的印象裡,宅基地是一輩輩傳下來的,是自己的祖業,是自己的私有財產,這個意識是完全錯誤的。

    宅基地是農民獨有的由國家分配給農民無償使用的用於建房造屋的建設用地,其所有權歸集體所有,農民只有使用權,沒有買賣權。我們是公有制國家,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國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兩個部分。農村的全部土地屬集體所有制,農村土地中的宅基地自然屬集體所有

    農村符合條件的人,可以向上級申請宅基地建房造屋,由村委會在生產組建設用地中劃拔。現在農村“一戶一宅”制。

    《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由鄉(鎮)人民政府稽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農民繼承祖上的宅基地可以永久使用下去,也可以重新翻蓋。房子老化,需要申請新的宅基地時,原老宅基地可以上交,實行"交舊換新″的原則。

    無論是新批宅基地,還是老宅基地,只要長期閒置,村委會就有權收回。

    因此,繼承祖上傳下來的宅基地,在一些農民的意識內,永遠是自己的祖業,這種觀念是錯誤的。

    農民的宅基地不可以買賣,但宅基地上的房子是屬於私有財產,可以買賣。按照"地隨房走"的原則,本村人買房後,宅基地可以經村委會批准過戶到對方名下,可以重新翻蓋。非本村農村戶口的人,如果買了房子,只能居住和維修,不能重新翻蓋,什麼時候房子倒塌,宅基地將被收回。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所以,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農民只有使用權,故農民個人之間不能私下轉讓。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房屋過戶給您後,宅基地使用權也相應轉讓。您在申請房屋過戶手續時可同時辦理相應的宅基地過戶手續。

    總之一句話,農村宅基地所有權是集體,農民只有使用權!

  • 5 # 老胡說三農

    農村宅基地屬村集體所有,可不是個人的私有財產。

    所謂的私有財產,就是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自己可以任意使用、支配或轉讓出售。而宅基地只能個人使用,但不能任意支配、轉讓和出售。它的性質屬村集體所有,僅供村民蓋房居住。

    在一些村民的意識裡,經常把宅基地當做自己的私有財產。有人甚至在私下裡出售宅基地牟利!這是一種違法行為!這種行為一經當地土地執法部門發現,會被立即責令糾正,並有可能依法拆除宅基地上的建築物。所以,農民朋友一定要認清宅基地的屬性,且不可隨意亂來。

  • 6 # 小智視界

    宅基地不是私人財產,是屬於村集體財產,不過國家目前有盤活農村土地的打算,政策包括土地確權和宅基地入市,也就是說宅基地雖然不是自己的但是出讓的收入是個人的,商品房還70年產權呢,這是中國國家性質決定的。

  • 7 # 土地佬兒

    第一、宅基地,一般是指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使用權人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顧名思義,宅基地是一種使用權,不是所有權。

    第二、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按照法律規定,宅基地是一種福利性質的用地,只有本村村民才可以享有,且無償使用,屬於法定的用益物權,具有財產權的性質,但這種“特權”只有村民本人可以享受,子女如果是本村村民,符合條件的,也可以分得宅基地,但無權繼承;宅基地出賣以後,就不再享有取得宅基地的資格,因此,宅基地是一種受限制的權利。

    第三、宅基地具有私產性質,但不屬於完全意義上的私有財產,因為農民沒有支付土地價款,不能隨意處置,但同樣受法律保護,目前,國家正在進行宅基地的“三權分置”的改革試點,成型後會逐步推開,在所有權不變的情況下,保留資格權,放開使用權,宅基地的商品性質會逐漸顯現,空閒的宅基地不再空置荒廢,而是可以增收,因此,農民朋友們,一定要看護好自己的宅基地。

  • 8 # 住園三農

    一、在歷史上宅基地曾經有一階段為農民私人所有(1949-1962年) 新中國成立後,在1950年中國頒佈了《土地改革法》,將地主的土地沒收,重新丈量後分給農民,並且明確規定,農民對分得的土地享有所有權,可以對宅基地進行出租、買賣。這一階段大約是從1949年到1962年。二、宅基地歸生產隊集體所有,農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權(1962--1982年) 從1962年以後,隨著中國社會主義改造完成,農村的土地改為歸集體所有,農民不再享有宅基地的所有權,不能自由買賣宅基地,有權對宅基地上的房屋買賣或出租。這一階段大約持續到1982年。三、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1982年--1998年) 農民和城鎮居民都享有宅基地使用權 1982年《憲法》直接規定了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外,其餘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但1986年頒佈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條規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可以享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四、宅基地使用權只有農民享有,禁止宅基地買賣(1998年至今) 1998年至今,宅基地的唯 一主體為農村村民。1998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刪除了城鎮居民可以獲取宅基地使用權的相關規定。

    以上回顧了宅基地的歷史上的幾個階段,我們就清楚了從1998年以後,宅基地就是農村村民具有使用權的集體所有的土地,所以不屬於私人財產。因為《憲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規定了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而這裡所說的集體,目前來說就指的是村民小組,村民大隊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或整 個村集體。農村村民,作為村集體內部成員,目前只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

  • 9 # 葉公來幫忙

    宅基地不是私有財產。土地都是國家和集體的,你只有使用權。《土地法》第八條明確規定,農村宅基地屬農民集體所有;而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憲法》第十條第二款,農村和城市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丶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所以,宅基地不是私有財產,不可以私下出賣、出租,否則就是違法。

  • 10 # 觀宇說法

    宅基地在現有法律下,不屬於個人私有財產,由本組織經濟成員對宅基地進行佔有、使用和有限制處分,該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村經濟集體組織。

    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滿足本組織內成員的生活需要和從事家庭副業的需要而分配給戶使用的宅基地及附屬用地。並由本組織經濟成員對宅基地進行佔有、使用和有限制處分的權利。它具有嚴格的身份性、無償使用性、永久使用性、從屬性及範圍的嚴格限制性等特點。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居民及少數城鎮居民為建造房屋而對宅基地所享有的佔有和使用的權利。中國農村土宅基地制度由於涉及的利益攸關農民基本居住保障而受到特別的重視。

    宅基地使用權是在集體宅基地上設定的,其取得過程從中國宅基地使用權的產生、演變上看,由於當時中國要推行工業化目標,採取計劃經濟體制和城鄉分割管理制度,消滅了土地的財產屬性,對土地資源實行計劃調配,宅基地使用要經過國家的審批。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用益物權。因此,在宅基地使用權取得的環節應當遵循私權原理,由宅基地的所有權人來決定是否設定宅基地使用權和設定宅基地使用權的方法。2018年中央一號檔案立足國情農情,順勢而為,以更大的決心、更明確的目標、更有力的舉措,對農村宅基地進行了定位,為推動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譜寫新時代鄉村全面振興新篇章。

  • 11 # 黃金時代當家

    宅基地所有權是村民委員會行使的公共管理權。

    宅基地使用地權是各家各戶村民行使的私有財產權。

    宅基地使用權的分配是有用地指標的:根據按需分配的合理要求安排的。如:

    例1、一家十口人,只安排10平方米宅基地。只能分割成4米x2.5米的地塊,扣除四周牆厚2x0.25米,室內淨空間為:3.5米x2米。建一層只得7平方米,十個人平躺下來,總面積超過7平方米。怎樣住?建二層以上,需建固定樓梯,除去樓梯用地空間,住房用地沒有了。也不存在住人。

    例2、中國現有農民總人口約9億人。

    假設人均宅基地面積按照10畝/人安排,十口人之家需安排宅基地100畝。全國九億農民需安置宅基地90億畝。把十八億畝耕地全部安置給農民建房後,還缺宅基地72億畝。超過了中國大陸耕地總數的承受力。

    因此,宅基地使用權安排必需有合理的最低指標,以及合理的最高指標。

  • 12 # 土磚家

    開門見山,先說答案,宅基地不是私有財產。

    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土地制度實行的是公有制。農村的土地一般為集體土地,城市的土地一般為國有土地。

    宅基地,也分為兩種,一種是集體性質的宅基地;一種是國有性質的宅基地。

    我們平常說的“宅基地”,一般是指農村宅基地,絕大部分為集體性質。土地所有權屬於集體,個人只擁有使用權。

    因為,宅基地不是私有財產,所以,宅基地不屬於遺產,一般不能繼承。

    —— END ——

  • 13 # 阿里二姐夫

    宅基地,房屋為一體,絕對是私有財產。為什麼這麼說呢?國家的財產,是國家投資的;集體財產是村民集體出資的;農民的房屋,宅基地是個人的港彎,是用自已的血汗錢蓋出來的。沒有宅基地怎麼蓋房子?

    國有,集休,個體,都離不開宅基地,這就是"魚和水”的關係,形影不離。

  • 14 # 雲開山夫

    宅基地不是私有財產,社會主義公有制,土地是國家的、公有的,城市宅用地是國有性質,屬於出讓用地,購買70年使用權;農村宅用是集體性質,宅用地屬於無期限借用,戶籍一旦外遷,即可收回使用權。

  • 15 # 示一兄198號

    宅基地國家規定是集體所有,這是上了憲法的。

    但中國的囯情是,不少農戶宅基地是祖傳的,也有土改分到的。一代又一代相傳至今。互助組、合作社、人民公社年代,耕地逐步集體所有,與宅基地毫無關係,並分給自留地。所以多數農民的觀念中,並旡宅基地公有的概念。宅基地確權後,地隨房走,房產私有,又給你發了房地一體的確權證書,具有極高的法律效律。其實這種宅基地使用權是永久性的,故農民朋友不必擔心。這一中囯特色很重要,農民放心,必將更堅定地鞏固了與農民的同盟軍關係,是政權的堅強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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