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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屆畢業生,第一份工作,今天剛到公司報道,然後去了工作地點,應聘崗位和實際工作內容不一樣,面試的倉管員,結果是去當搬運工的,就感覺有點接受不了。現在是入崗培訓都沒開始,應該還不算試用期,材料就提交了畢業證,學位證和身份證的影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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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職場的一縷陽光

    1、試用期可以隨時離職嗎?試用期的員工辭職需要提前三天書面向公司提出,非試用期員工辭職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公司。如果公司存在法定過錯,員工可以隨時提出辭職。在這裡要注意,勞動者在這些規定的時間可以自由辭職,企業不得干涉,同時也沒有任何批准或不批准的權利,限制員工辭職是違法的。但是勞動者要記住是書面提出辭職,並且做好離職交接工作。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應屆畢業生第一份工作的重要性。第一份工作是人生中職業生涯的起點,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你未來的職業發展空間。通常第一份工作是職業的切入點,是你從知識向技能轉化、由專業向行業轉化的關鍵階段。我們都知道應屆畢業生就業時,企業重點會看你專業對不對口,有沒有相關的實踐經驗。而當你工作以後再跳槽的時候,企業重點看的不再是你學的是什麼專業,而是看你在上一家公司做的是什麼工作、行業是不是對口。先就業後擇業這句話不知欺騙了多少應屆畢業生,因為你到時候就沒的選擇了,如果換行業或者換崗位,你又得從零開始,到時候你會發現自己連應屆畢業生都比不上。所以應屆畢業生一定要重視你的第一份工作。3、應聘崗位與實際工作內容不相符,能否構成招聘欺騙?勞動者應聘的崗位與實際工作內容不相符,這裡違反了《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的第14條第一款:提供虛假招聘資訊,釋出虛假招聘廣告。因此是違法的。勞動者在上崗後應及時瞭解崗位的職責,確定工作的內容。如果工作內容不符合,可以直接提出辭職。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招聘資訊,釋出虛假招聘廣告;

    (二)扣押被錄用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

    (三)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四)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員;

    (五)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

    (六)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4、入職手續的材料是否應該要回?勞動者在入職辦理手續時提交的材料,在離職後有權利要求收回,並可要求刪除電子材料和資訊。以防止企業洩露勞動者的個人資訊。記得我的一個朋友之前的那家工作單位,在他離職多年後,依然使用他的個人材料去進行照標活動,我朋友得知此事後,收集了證據,起訴了該公司,並獲得了賠償。通過這個例子來看,作為勞動者,在離職後一定要將個人材料收回。

  • 2 # 我是大雅呀

    在工作中,發現自己的期待與現實有差距,這是在職場中很常見的事情。其實工作勞資雙方呢,有時候就像是談戀愛的男女,需要在磨合中,找到平衡點。

    在談戀愛之前,一般都有個曖昧期,在曖昧期期間,雙發或者單方面發現不合適,都會止步,杜絕有下一步的發展,這就是試用期,所以您在試用期是隨時可以離職的,這對您沒有任何影響。

    度過了曖昧期,也就是正式確認男女關係了。正式成為男女朋友有很多“規矩”是不能僭越的,因為要為自己的另一半負責。這就是工作中籤訂正式合同,轉正之後了,有勞動合同的約束,很多事情不能任性的做了,必須跟著合同走,不能隨便辭職或者辭退。

    然後就是結婚,結婚是長久的確認關係,有法律效益的,就像工作中籤訂無固定期限的合同,也就是隻要您願意,可以在這個單位幹到退休

    作為應屆畢業生,在職場只是剛剛開始,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真實想法,決定自己工作的方向。

  • 3 # 他山之石11851496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試用期提前三天,正式員工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可以離職,而不是隨時。一般來說,在試用期提出離職,你尊重別人,別人也不會為難你,會讓你提前走,不會說一定要提前三天,除非你們之間有太大的矛盾。不管是公司還是個人,一定要守法,做到好聚好散。

  • 4 # 職場有新招

    首先,可以肯定給你一個答案:試用期是可以離職的,前提是要提前3天通知。按照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的,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期次,你說的入崗培訓還沒開始,如果在面試的時候有說到培訓,那就必須要有入崗培訓,然後是試用期,這種入崗培訓一般是1天-3天時間;如果沒說入崗培訓,那入職的第一天就算是試用期了,所以你想離職,要提前問清楚。

    然後,接受不了面試崗位和實際崗位的工作內容差距,這種有可能是企業在違規操作,你需要確認具體崗位職責,如果確實是面試的倉管員,安排的是搬運工,你是可以拒絕的,讓人目前很多企業都是這樣操作的,倉管員需要搬東西,也是情理之中,得看實際的工作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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