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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山東省泰安市東平縣人民法院對一起公交車司乘衝突刑事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因搶奪公交司機方向盤,導致車輛脫離正常行駛道路,被告人周某某因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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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冰情似火

    當然是!因為他搶的雖然是方向盤,但已經涉及到車上的我的生命安全了。該制止該打,執法部門還要狠狠的懲罰才是。

  • 2 # 浪跡天涯92619

    本能的反應只要碰到此事肯定出手,打了再說,不然全車人都賠他去死,即使法院判我有罪,也直得因為我撿了一條命~

  • 3 # 青年菌

    乘坐公共汽車時遇到有人擾亂駕駛員正常駕駛,甚至搶奪方向盤等行為,假如有人出手制止,甚至因此導致了對方傷亡等意外發生,那麼這位仗義出手者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吶?又是否適用於正當防衛?

    首先,現在已經關於擾亂公共汽車駕駛員正常駕駛的行為已經被視為危害公共安全罪,對於任何違法犯罪行為人人都有權進行制止,並且不光無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還應作為一種見義勇為的行為給予嘉獎。

    此人出手制止者也在車上,假如發生危險也屬於受害者,屬於正當防衛好像更符合判定案件性質的標準,但公車上類似案件發生時,大多數可能都想不到自己也會成為受害者,所以往往很少有人會出面制止該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而出面制止者,絕對是從大局考慮,並不是單純考慮個人的安危,所以這種保護更多人生命安全的行為,應該作為“見義勇為”定義更為恰當一些。

    無論是正當防衛還是見義勇為,都是社會正義方在面對違法行為時保護自己或他人的一種合法行為,而違法者在此過程中出現的意外傷亡,也應由其個人承擔,他人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但任何事物都有一個度,假如制止犯罪的過程中,達到了制止的目的,違法者也認罪服法,不再進行反抗和繼續傷害,那麼見義勇為者或自保的人依然對其故意毆打,導致了對方傷亡,那麼這就可能使案件性質發生了改變,對方危害公共安全的責任肯定要承擔,但是出手者因繼續毆打導致對方的傷亡也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了。

    社會需要正能量,在個人或集體的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永遠需要正義者無私的仗義出手,因為見義勇為是最及時有效的在當場解決危險發生的行為,是值得整個社會去發揚和鼓勵的行為,也希望法律給正義者多一些權利少一些責任,使人們“見危敢救、見義敢為”。

  • 4 # 韋一笑2

    在中國打駕駛員沒事。駕駛員還手就要被判刑。這不。四川有個女子打駕駛員。結果駕駛員一還手就被拘留了。因為他還有10多米就到橋上了法官說了你不能再忍幾秒鐘嗎。。到橋上再來個方向失控不就不用被刑拘了。就象重慶公交車入水案一樣。不過話說回來。打駕駛員一定被法官定性為打的好。打的秒。因為他們從來不會座公交車。繼續努力直到入水。

  • 5 # 敳樂石

    搶奪行駛中的汽車方向盤,觸犯了多種刑法。應按謀殺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流氓恣事罪論處。公民在犯罪現場,採取強力手段予以制止,應按見義勇為、正當自衛來認定。

  • 6 # 愛和生活較真的直男

    首先謝謝邀請!就這個問題,我發表一點淺薄的看法:當乘客和司機發生肢體衝突並有搶奪方向盤的行為,作為其他車內乘客,都有責任和義務為保障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而進行勸阻並勒令司機停車,而在這個過程中,車內乘客必然會和鬧事者發生語言或者是肢體上的勸導及拉扯,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鬧事者停止了搶奪方向盤和歐打司機的行為,那麼其他乘客就應該中止和鬧事者的肢體接觸並報警等待警察來處理,避免事件擴大化而危及整車及道路周邊的安全;如果鬧事者不聽勸阻,在司機車還未停下之前仍然搶奪方向盤並干擾司機正常駕駛的(停車並不難嘛,也就幾秒鐘的事兒),其他乘客可以適當地使用武力進行阻攔,比如抱著,摔倒後壓著,反剪手臂等等(請大家看明白,是適當地使用武力,因為關於正當防為的條條框框擺在那呢);但是,如果鬧事者喪心病狂,使用器械進行反抗,那其他乘客包括司機在內,可以使用必要手段進行制服(是制服而不是裁決哦)。這就是我個人的觀點,請大家給予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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