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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杏子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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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造師勇哥
第一種,大家應該都比較熟悉,那就是在小區的綠地或道路邊,往往就會劃分出少許的停車位。這樣的停車位實際上是在小區的公共面積之內的,也就是說根據物權法來看,這裡的停車位是屬於所有的業主共享的。開發商自然是不能對其出租,甚至賣出的。一旦出現上述行為,就已經違反法律了。
第二種,已經算入了公攤面積的。業主在具體買房付房款的時刻,所支付的房款裡面實際是上將公攤面積的費用一起交了的。這裡說的公攤面積是指樓道的公攤面積,以及地下停車場的公攤面積。假如開發商在對小區進行銷售時,就把將地下停車場,以公攤面積將其分攤給了小區內的所有業主。那麼停車場的產權就是屬於所有的業主的。
第三種,沒有進行公攤的地下停車場。在業主對房屋進行購買時,具體的小區的地下停車場的面積並沒有包含在公攤面積內。並且停車場本身具有一定的許可證件,比如規劃驗收許可證。那麼沒有疑問,這樣的停車場屬於開發商。開發商也就具有出售停車位的權利了,能夠進行停車位的出售和出租。
第四種,在小區的所有停車位型別中,存在一種較為特殊的停車位。由人防工程進行改建,這類停車位的面積就算並沒有公攤給全體的業主,開發商一樣是沒有權利進行出售或者轉讓的。因為這一類的人防車位屬於國防資產,不屬於開發商。只不過可以算成是國家將其出租給了開發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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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逍遙的蒲公英
當然應該屬於全體業主了。開發商把房子賣出去,除了房子質量問題會有他的責任外,其他和他沒有關係。
小區內地上停車區屬於小區公共區域 ,自然應該屬於全體業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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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a一個小亮亮
小區地面停車位是由開發商依照行政規劃建設的物業附屬設施,實際上並無建築物,其本質屬於土地使用權,不能辦理產權登記。開發商將商品房向業主出售後,建設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歸屬全體業主。因此,地面停車位的權益作為附屬設施歸屬於全體業主,其性質與其他公共附屬設施性質並無不同。開發商有義務按照規劃修建小區附屬設施,但並非依據規劃建設的附屬設施都歸開發商。
因此,該案地面停車位屬於業主共有的土地使用權的範疇,其權益歸屬於全體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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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寧摸摸你
《物權法》第74條第一款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對此款條文的理解可從以下兩方面入手:一方面,此條款體現出立法者以保護業主權益優先的立法取向。另一方面,此條款對開發商有一定的強制性。它意味著只要小區業主不明示放棄,開發商就無權將其賣給外來者,即使已經出售,也不能對抗小區業主的“首先需要權”。 《物權法》第74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此條款一方面把車位、車庫歸屬的約定權交到當事人手中,另一方面,列舉了車位、車庫歸屬的的三種取得方式,即:出售、附贈和出租。也就是說,該條款的規定承認了開發商的選擇地位,由於車位、車庫是開發商所建,從而優先享有車位、車庫的保留選擇權。 《物權法》第74條第三款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在此,《物權法》實際上是把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直接歸屬業主共有。需要明確的是,本條款提出的“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應當指地面停車場,其佔用的土地本來就屬於業主共有財產範圍。因此,開發商沒有理由主張地面停車場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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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來說小區公共區域建設的地面車位所佔用的土地所有權永遠是屬於國家的,小區內所有業主都只有使用權,所以一般小區內開發商建了公共地面車位,然後轉租給業主之後產生的這個經濟費用,大多數應該用於小區內公共建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