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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譚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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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笑口常開2099
聊天記錄可以作為婚外情提供證據,主要看肉容是否過於暖昧肉麻,有不堪入目的黃色圖片以及第三者插足的輕重程度來判斷始是否有挽回的可能。願迴歸兩情相願,願分手一拍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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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律微言
聊天記錄完全可以作為婚外情的認定證據,不過必須滿足三個要求,即真實!有證明力!合法程式收集!
這三點要求必須同時滿足,缺少一點,都不能當做證據使用。
1.證據收集問題
婚外戀情作為當代離婚案件最大的原因,沒有之一,已經成為社會不容忽視的一個問題。法律對於這種行為,是明令禁止的打擊的。
根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當然如果沒有達到重婚和同居那麼嚴重的情況,也是過錯方,在分割財產的時候,法院會傾向於無過錯方。
但是!證明這種行為的證據卻十分難收集,其中最為主要的方式,就是還沒有來得及撤除的聊天記錄!
這時候,作為一個懂法的你和看過本篇文章的你,如果不得不面臨這樣的情況,儲存證據,就成為了至關重要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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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愛在平凡的日子裡
如果為了取證來達到某種目的,這種婚姻或者愛情已經沒有多少意義,抑或已經降了不少成色。現在的愛情,婚姻和二三十年前已經無法比擬,離婚好像成了過家家,一句話,一件小事都可能導致婚變。離婚對於婚姻雙方而言就像是一場地震,轉瞬之間就可以吞噬整個家庭,但這種破壞力也是慢慢地,一點點聚集起來的,而且由量變到質變的漫長過程,箇中有些事要麼被婚姻雙方視而不見,要麼就是明修棧道暗度陳倉,最終毀了婚姻,毀了家庭。所以把聊天記錄作為某種憑證,只不過是一種手段而已,婚姻雙方如果沒有最起碼的信任和忠誠,婚外情的因素也好,聊天也罷,所有這些誘惑現實生活中實在是太多,我認為重要的不是去找藉口,而是修煉彼此,增強內在的素養,培養更多的共同愛好,不斷溝通,相互理解信賴,把婚姻基礎夯實做強。這樣就會化解一次次情感危機,就會度過看似平淡的日常生活,相互攙扶,面對風雨,一起度過漫漫人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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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韻溪羅氏
聊天記錄作為網路電子痕跡是可以作為證據鏈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能否成為婚外情的證據那要看“聊天記錄”中的內容,如果內容指向清晰且時間、地點甚至視訊等能夠佐證成為完整的證據鏈是可以作為證據,就“聊天記錄”本身指向性不是很明確且沒有其它佐證是不能作為證據的。如果“聊天記錄”指向性不明但你確信對方有問題,可以申請法庭調查對方已經刪除的“聊天記錄”和“通話記錄”,這些都在運營商的伺服器中,手機和電腦終端上無法刪除的。你可以不戰而屈人之兵嚇唬對方已經查到了讓對方心裡有鬼承認錯誤就無需法庭調查了。但是就為了不多的財產沒有必要糾結這個問題,夫妻一場大度點過去算了,得饒人處且饒人,和平分手心態放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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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微微的情感小屋
說說在思想方面吧,生活中夫妻雙方對於婚外情都是很敏感的,不要說聊天記錄了,走在馬路上你多看某個帥哥或者美女一眼,就會被掐肉警告了,
已經聊天記錄都有了,那如果是我,絕對認定出軌,不會有一絲一毫的猶豫糾結,吾心即所想,你的心裡已經有了確定的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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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榮凱說法
聊天記錄屬於電子資料證據,《民事訴訟法中》明確將電子資料納入證據目錄中,因此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是否可以作為認定婚外情的證據,還需要滿足證據規則的三性,即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首先聊天記錄須經合法程式取得,屬於本人與他人的聊天記錄,可自行收集提供,如需他人之間的聊天記錄需按照法定程式或由法定機關和律師按法定程式調查、收集、和審查。其次聊天記錄必須具有真實性,即聊天雙方身份真實、證明事實真實。第三聊天記錄和待證案件事實必須具有一定的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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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離離井之
我覺得聊天記錄可以作為婚外情的證據。聊天記錄明擺在那裡,你一言我一語的,明顯可辯是普通朋友還是男女情侶關係,也明顯可辯是開玩笑的聊天還是有親密關係的互動。說點題外話,微信應是婚外情男女最喜歡的交流平臺,隱藏私密,隨想隨發,少有顧忌,還有點神祕感。但是,提醒陷入圍城中人,為了家庭“和諧穩定”和“此情長久“,一定要記得隨時刪除微信記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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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可妮兒小姐
可以。總說男人出軌在於身體,女人出軌在於心理,其實不然,只有心理上出軌才能身體上出軌。
在2010到2014普遍QQ聊天,2014至今普遍微信聊天,一個人天天想著別人,天天和別人聊天,難道不是心理出軌的開端嗎?出現這種情況,另一半的態度很重要,如果放任不管,還是動不動和對方吵架,不體諒和關心對方,那就會加大婚外情的進度。說不定聊天會奪去相守一生一世的人,所以要好好愛惜自己的另一半,多關心愛護另一半,平時可以多在一起做一些溫馨浪漫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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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重慶李律師
聊天記錄是可以作為證據實用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包括電子資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明確了電子資料是指電子郵件、電子資料交換、網上聊天記錄等形成或儲存在電子介質中的資訊。
回覆列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聊天記錄屬於電子資料,是證據的種類之一,但是在實際案例中,聊天記錄最終是否能夠被採信,還需要視情況而定。
舉個例子: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具有真實性:
通過暴力手段、非法拘禁、欺騙等方式取得的證據,不具有法律效力,而通過偷拍、偷錄等方式得到的資料,在不對他人隱私造成侵犯的前提下,可以有條件地成為證據。
再次,聊天記錄內容需完整,並且相互之間要具有關聯性,不能掐頭去尾,讓人看不明白。
【案情】鐵柱和二花結婚,婚後不久,二花從鐵柱的手機中發現“貓膩”,鐵柱在微信上頻繁和一名女子聊天,通話記錄也顯示兩人常聯絡。鐵柱向女子表示“我心裡已經沒有她了,我一點也不愛她,活在這樣的家裡,感覺好累”。
二花因此向法院起訴離婚,但在法庭上,鐵柱解釋自己和二花所說的女子只是正常往來,他為了宣洩感情,從自己的一個微信賬號向自己的另一個微信賬號發信息,並且二花提交的聊天記錄並不完整,二花存在誤解,兩人的婚姻還不至於走到離婚的地步。
【判決】與其他案件不同,本案沒有開房記錄,沒有“豔照”等作為證據,二花甚至無法說清小三的真實姓名。
法官認為,兩份聊天記錄可以相互印證,雖然二花無法說明第三者的真實姓名,但第三者確實存在,而鐵柱也沒有其他證據反駁,宣洩情緒一說不合常理,因此法院認定鐵柱嚴重違反夫妻忠誠義務,雙方感情已破裂,判決二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