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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冬雪5423

    1.一等傷殘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其中:享受離、退休待遇的,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保健金,並由發給離、退休費的單位發給護理費;不享受離、退休待遇且分散供養的,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撫卹金和護理費。因傷殘後遺症需要經常醫療處置的,或生活需要護理不便分散照顧的,或獨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由民政部門專門設立的機構集中供養,發傷殘撫卹金和住院生活補助費,不發護理費。

      護理費標準由各地民政、財政部門每年7月根據統計部門提供的本年度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標準,按規定比例制定,即因戰、因公特等革命傷殘人員為本地區當年社會平均工資的50%,因戰、因公一等革命傷殘人員為40%,因病一等為30%。當社會平均工資出現負增長時,護理費標準不做調整。

      自1979年對越自衛還擊作戰以來退出現役的特、一等傷殘軍人,可到原徵集地縣城或配偶居住地城鎮安置。需要建房的,由當地政府解決,其農業戶口的配偶和16週歲以下子女(或已超過16週歲仍在學校讀書的),可同時轉為安置地城鎮戶口,並根據當地條件,由國營和集體單位妥善安排這些傷殘軍人配偶的工作。

      2.因戰、因公致殘的二等、三等革命傷殘軍人,原是城鎮戶口的,由原徵集地的退伍軍人安置機構,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農業戶口的,原徵集地區有條件的,可在企業、事業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規定增發傷殘撫卹金,保證他們的生活。

      3.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因戰因公傷殘人員,享受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人員的保險福利待遇,其傷口復發所需醫藥費不得包乾。

      在鄉二等乙級(含)以上傷殘軍人享受衛生部門的公費醫療待遇,且醫療費不得包乾。

      在鄉三等革命傷殘軍人因傷口復發所需醫療費,由當地民政部門解決,因病所需醫療費,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民政部門酌情給予補助。

      4.革命傷殘軍人因傷殘需要配置的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由民政部門負責解決。經批准到外地治傷或安裝假肢的,其差旅費准予報銷。其中有工作單位的,按本單位公(工)傷待遇辦理;無工作單位的,由民政部門給予適當補助。

      5.革命傷殘軍人乘坐交通工具,憑《革命傷殘軍人證》准予優先購票,並享受票價優待。交通工具是指: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減收票價50%;國內民航客機,減收票價20%。

      革命傷殘軍人死亡的有關政策規定

      (1)革命傷殘軍人死亡後,停發傷殘撫卹(保健)金和護理費,同時登出證件,留作紀念。原領取傷殘撫卹金的,由民政部門按照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喪葬補助標準發給喪葬補助費;原領取傷殘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發給喪葬補助費。

      (2)因戰致殘,醫療終結評殘發證一年內因傷口復發死亡的,由民政部門按照革命烈士的撫卹標準發給一次性撫卹金,其家屬享受革命烈士家屬待遇。

      (3)因戰致殘,醫療終結評殘發證一年後因傷口復發死亡和因公致殘醫療終結評殘發證後因傷口復發死亡的,原領取傷殘撫卹金的,由民政部門按照因公特殊軍人的撫卹標準,發給一次性撫卹金,其家屬享受因公犧牲軍人家屬待遇,原領取傷殘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單位按因公(工)死亡人員的規定予以撫卹。

      (4)革命傷殘軍人因病死亡,原領取傷殘撫卹金的,由民政部門另增發半年傷殘撫卹金,作為一次性補助,其中因戰因公致殘的特、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的家屬,享受病故軍人家屬的待遇,原領取傷殘保健金的,其撫卹按本單位有關病故人員的規定予以辦理。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分別畫出下面圖形的2分之1這三個圖形的2分之1大小相等嗎?想一想這是為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