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車安全操作規程
1、起重機司機專門訓練,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發給合格證,方準上崗操作,嚴禁無證人員操作起重裝置。
2、進行起重作業前,起重機司機必須檢查各部裝置是否正常,鋼纜是否符合安全規定,制定器、液壓裝置和安全裝置是否齊全、可靠、靈敏,嚴禁起重機各工作部件帶病執行,吊車在變電站內部分停電工作,吊 車外殼必須有可靠接地,吊車停放或行駛時,車輪、支腿前端或外側與溝、坑邊緣的距離不得小於溝、坑深度的1.2倍;否則必須採取防傾、防坍塌措施。
3、在起吊較重物件時,應先將重物吊離地面10釐米左右,檢查起重機的穩定性和制動器等是否靈活和有效,在確認正常的情況下方可繼續工作。
4、起重機司機必須與指揮人員密切配合,服從指揮人員的訊號指揮。操作前必須先鳴喇叭。如發現指揮訊號不清或錯誤時,司機有權拒絕執行;工作中,司機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訊號,必須立即服從,
5、嚴禁吊物上站人、嚴禁吊物超過人頂、嚴禁一切人員在吊物下站立和透過。
6、起重機在進行滿負荷起吊時,禁止同時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操作動作。起重吊臂的左右旋轉角度都不能超過45°,嚴禁斜吊、拉吊和快速升降。嚴禁吊拔埋入地面的物件,嚴禁強行吊拉吸貼於地面的面積較大的物體。
7、起重機在帶電線路附近工作時,應與其保持安全距離,在最大回轉範圍內,允許與輸電線路的最近距離見下表,雨霧天氣時安全距離應加大至1.5倍以上。起重機在輸電線路下透過時,必須將吊臂放下。
8、用兩臺起重機同時起吊一重物,必須服從專人的統一指揮,兩機的升降速度要保持相等,其物件的重量不得超過兩機所允許的總起重量的75%。綁紮吊索時,要注意負荷的分配,每車分擔負荷不能超過所允許最大起重量的80%。
9、起重機在工作時,吊鉤與滑輪之間應保持一定的距離,防止捲揚過限把鋼纜拉斷或吊臂後翻。在吊臂全伸變幅至最大仰角並吊鉤降至最低位置時,捲揚滾筒上的鋼纜應至少保留3匝以上。
10、工作時吊臂仰角不得小於30°,起重機在吊有載荷的情況下應儘量避免吊臂的變幅,絕對禁止在吊荷停穩妥前變換操作杆。
11、當作業地點的風力達到五級時,不得進行受風面積大的起吊作業;當風力達到六級及以上時,不得進行起吊作業。停工或休息時,不準將吊物懸在空中。
12、工作完畢,吊鉤和吊臂應放在規定的穩妥位置,並將所有控制手柄放至中位。
13、指揮訊號要事先向起重機司機交待清楚,如遇操作過程中看不清指揮訊號時,應設中轉助手,準確傳遞訊號。
14、指揮手勢要清晰,訊號要明確,不準帶手套指揮。2.3起吊物件,應先檢查捆縛是否牢固,繩索經過有稜角、快口處應設襯墊,吊位重心要準確,不許物件在受力後產生扭、曲、沉、斜等現象。
15、在所吊物件就位固定前,起重機司機不得離開工作崗位,不準在索具受力或起吊物懸空的情況下中斷工作。
16、當起重機司機因物件超重拒絕起吊時,指揮人員應採取措施,設法減輕起重機超重負荷,嚴禁強化指揮起重機超負荷作業。 17起重機駕駛員應嚴格遵守“十不弔”1、超載或被吊物重量不清不弔;2、指揮訊號不明確不弔;3、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動不弔;4、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弔;5、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時不弔;6、遇有拉力不清
吊車安全操作規程
1、起重機司機專門訓練,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發給合格證,方準上崗操作,嚴禁無證人員操作起重裝置。
2、進行起重作業前,起重機司機必須檢查各部裝置是否正常,鋼纜是否符合安全規定,制定器、液壓裝置和安全裝置是否齊全、可靠、靈敏,嚴禁起重機各工作部件帶病執行,吊車在變電站內部分停電工作,吊 車外殼必須有可靠接地,吊車停放或行駛時,車輪、支腿前端或外側與溝、坑邊緣的距離不得小於溝、坑深度的1.2倍;否則必須採取防傾、防坍塌措施。
3、在起吊較重物件時,應先將重物吊離地面10釐米左右,檢查起重機的穩定性和制動器等是否靈活和有效,在確認正常的情況下方可繼續工作。
4、起重機司機必須與指揮人員密切配合,服從指揮人員的訊號指揮。操作前必須先鳴喇叭。如發現指揮訊號不清或錯誤時,司機有權拒絕執行;工作中,司機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訊號,必須立即服從,
5、嚴禁吊物上站人、嚴禁吊物超過人頂、嚴禁一切人員在吊物下站立和透過。
6、起重機在進行滿負荷起吊時,禁止同時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操作動作。起重吊臂的左右旋轉角度都不能超過45°,嚴禁斜吊、拉吊和快速升降。嚴禁吊拔埋入地面的物件,嚴禁強行吊拉吸貼於地面的面積較大的物體。
7、起重機在帶電線路附近工作時,應與其保持安全距離,在最大回轉範圍內,允許與輸電線路的最近距離見下表,雨霧天氣時安全距離應加大至1.5倍以上。起重機在輸電線路下透過時,必須將吊臂放下。
8、用兩臺起重機同時起吊一重物,必須服從專人的統一指揮,兩機的升降速度要保持相等,其物件的重量不得超過兩機所允許的總起重量的75%。綁紮吊索時,要注意負荷的分配,每車分擔負荷不能超過所允許最大起重量的80%。
9、起重機在工作時,吊鉤與滑輪之間應保持一定的距離,防止捲揚過限把鋼纜拉斷或吊臂後翻。在吊臂全伸變幅至最大仰角並吊鉤降至最低位置時,捲揚滾筒上的鋼纜應至少保留3匝以上。
10、工作時吊臂仰角不得小於30°,起重機在吊有載荷的情況下應儘量避免吊臂的變幅,絕對禁止在吊荷停穩妥前變換操作杆。
11、當作業地點的風力達到五級時,不得進行受風面積大的起吊作業;當風力達到六級及以上時,不得進行起吊作業。停工或休息時,不準將吊物懸在空中。
12、工作完畢,吊鉤和吊臂應放在規定的穩妥位置,並將所有控制手柄放至中位。
13、指揮訊號要事先向起重機司機交待清楚,如遇操作過程中看不清指揮訊號時,應設中轉助手,準確傳遞訊號。
14、指揮手勢要清晰,訊號要明確,不準帶手套指揮。2.3起吊物件,應先檢查捆縛是否牢固,繩索經過有稜角、快口處應設襯墊,吊位重心要準確,不許物件在受力後產生扭、曲、沉、斜等現象。
15、在所吊物件就位固定前,起重機司機不得離開工作崗位,不準在索具受力或起吊物懸空的情況下中斷工作。
16、當起重機司機因物件超重拒絕起吊時,指揮人員應採取措施,設法減輕起重機超重負荷,嚴禁強化指揮起重機超負荷作業。 17起重機駕駛員應嚴格遵守“十不弔”1、超載或被吊物重量不清不弔;2、指揮訊號不明確不弔;3、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動不弔;4、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弔;5、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時不弔;6、遇有拉力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