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邏輯不多說,從小到大數學物理涉及那麼多,很多人也做了解釋。辯證邏輯華人應該也不陌生。
古希臘時代的辯證邏輯是一種透過(有意識或者無意識的)概念變換/演變,和以偏概全/以全概偏來達到辯倒對方的邏輯方法。到了黑格爾和康德時代,康德稱其為某種想超脫現象和經驗以強行理解事物/論述觀點的幻覺,用當前的流行話語就是,“一本正經地胡說八道“。黑格爾稱辯證邏輯為思考一個概念與之對立面之間的轉化的邏輯。我們中小學經常背的,矛盾的對立統一,量變引起質變,既相互制約又相輔相成,等等,是因為馬恩把黑格爾的東西吸收進自己的理論,推出辯證唯物主義。目前辯證邏輯也被理解為一種在思考現象/規律/問題時用來為形式邏輯作補充或者替代的邏輯思考方法。
簡單點的例子:闖紅燈問題。
形式邏輯:法律規定不能闖,闖了罰錢。某個人或者某輛車闖了紅燈,應該被罰錢。辯證邏輯:法律為什麼規定不能闖紅燈?什麼樣的情況下闖/不闖紅燈會帶來什麼樣的後果?什麼樣的情況下闖紅燈其實也沒有什麼後果?這些後果在多大程度上又引起其他後果?等等。所以,現代一般很少看到,一個人在沒有車的時候為了趕路而闖紅燈或者一輛救護車闖了紅燈就被罰了錢。當然,一個人如果有車時還闖紅燈被撞了也得自己承擔責任。
複雜點的例子:關於言論自由和誹謗的邊界問題。
形式邏輯:言論自由就是字面的意思,什麼言論都可以發表。誹謗就是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blahblahblah。好了,有了這兩個定義,可以按照定義判一個人是犯了誹謗罪還是沒有。辯證邏輯:他們之間是不是有一個清晰的邊界?這個邊界/評判標準是否在無論涉案雙方是什麼地位、身份、性質(比如是人還是機構)時都應保持一致?為什麼?是不是因該考慮到言論自由對於監督政府時起到的作用?參見美國成文法和案例法相結合的經典案例《《紐約時報》公司訴薩利文案》。
再複雜點的例子:民主與法治的問題。
形式邏輯:法治需要以民主為根基,所以要先發展民主,再發展法治。辯證邏輯:法治會不會也會改善民主?是否要考慮民眾素質等其他因素?民眾素質對於法治和民主的影響?提升民眾素質是不是需要經濟支援?如果說要先發展經濟,那麼發展到何種程度可以發展民主和法治了?先發展經濟是不是也要先制定一套法制以避免大家一有矛盾就上街互砍啊?法制怎麼轉化到法治?
而且,如何看待形式邏輯和辯證邏輯,可能也需要用辯證邏輯來思考。
當分析/討論/辯論問題時,先用形式邏輯把問題中的概念定義、推理儘可能捋清楚,然後再用辯證邏輯考慮多種可能的情況、多種情況之間的包含/遞進/轉化/因果/等關係及其程度,這時往往還要倒回去重新審查形式邏輯的定義、推理問題。這樣才能既不會落入只看形式邏輯時經常發生的絕對/機械/極端陷阱,也不會變成我們時常形容的“不講(形式)邏輯”式的潑婦罵街。辯證邏輯是一種將形式邏輯串聯起來的思考方式,以促使人思考“變化”、“區域性和全域性”、建立良性迴圈避免惡性迴圈的邏輯。但是辯證邏輯一定要以形式邏輯做根基才得以避免潑婦罵街。
可以認為{形式邏輯思考1+辯證邏輯思考1+形式邏輯思考2+辯證邏輯思考2+...+形式邏輯思考n+辯證邏輯思考m}=全面思考(n和m大到一定程度時)。也可以認為{形式邏輯思考1+形式邏輯思考2+...+形式邏輯思考n}=辯證邏輯思考=全面思考(n大到一定程度時)。
大部分華人形式邏輯差(可能因為象形和表意文字的問題),導致華人經常(有意識或者無意識)使用的辯證邏輯是“潑婦罵街”式的“辯證邏輯”,即古希臘時代的詭辯術。
形式邏輯不多說,從小到大數學物理涉及那麼多,很多人也做了解釋。辯證邏輯華人應該也不陌生。
古希臘時代的辯證邏輯是一種透過(有意識或者無意識的)概念變換/演變,和以偏概全/以全概偏來達到辯倒對方的邏輯方法。到了黑格爾和康德時代,康德稱其為某種想超脫現象和經驗以強行理解事物/論述觀點的幻覺,用當前的流行話語就是,“一本正經地胡說八道“。黑格爾稱辯證邏輯為思考一個概念與之對立面之間的轉化的邏輯。我們中小學經常背的,矛盾的對立統一,量變引起質變,既相互制約又相輔相成,等等,是因為馬恩把黑格爾的東西吸收進自己的理論,推出辯證唯物主義。目前辯證邏輯也被理解為一種在思考現象/規律/問題時用來為形式邏輯作補充或者替代的邏輯思考方法。
簡單點的例子:闖紅燈問題。
形式邏輯:法律規定不能闖,闖了罰錢。某個人或者某輛車闖了紅燈,應該被罰錢。辯證邏輯:法律為什麼規定不能闖紅燈?什麼樣的情況下闖/不闖紅燈會帶來什麼樣的後果?什麼樣的情況下闖紅燈其實也沒有什麼後果?這些後果在多大程度上又引起其他後果?等等。所以,現代一般很少看到,一個人在沒有車的時候為了趕路而闖紅燈或者一輛救護車闖了紅燈就被罰了錢。當然,一個人如果有車時還闖紅燈被撞了也得自己承擔責任。
複雜點的例子:關於言論自由和誹謗的邊界問題。
形式邏輯:言論自由就是字面的意思,什麼言論都可以發表。誹謗就是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blahblahblah。好了,有了這兩個定義,可以按照定義判一個人是犯了誹謗罪還是沒有。辯證邏輯:他們之間是不是有一個清晰的邊界?這個邊界/評判標準是否在無論涉案雙方是什麼地位、身份、性質(比如是人還是機構)時都應保持一致?為什麼?是不是因該考慮到言論自由對於監督政府時起到的作用?參見美國成文法和案例法相結合的經典案例《《紐約時報》公司訴薩利文案》。
再複雜點的例子:民主與法治的問題。
形式邏輯:法治需要以民主為根基,所以要先發展民主,再發展法治。辯證邏輯:法治會不會也會改善民主?是否要考慮民眾素質等其他因素?民眾素質對於法治和民主的影響?提升民眾素質是不是需要經濟支援?如果說要先發展經濟,那麼發展到何種程度可以發展民主和法治了?先發展經濟是不是也要先制定一套法制以避免大家一有矛盾就上街互砍啊?法制怎麼轉化到法治?
而且,如何看待形式邏輯和辯證邏輯,可能也需要用辯證邏輯來思考。
當分析/討論/辯論問題時,先用形式邏輯把問題中的概念定義、推理儘可能捋清楚,然後再用辯證邏輯考慮多種可能的情況、多種情況之間的包含/遞進/轉化/因果/等關係及其程度,這時往往還要倒回去重新審查形式邏輯的定義、推理問題。這樣才能既不會落入只看形式邏輯時經常發生的絕對/機械/極端陷阱,也不會變成我們時常形容的“不講(形式)邏輯”式的潑婦罵街。辯證邏輯是一種將形式邏輯串聯起來的思考方式,以促使人思考“變化”、“區域性和全域性”、建立良性迴圈避免惡性迴圈的邏輯。但是辯證邏輯一定要以形式邏輯做根基才得以避免潑婦罵街。
可以認為{形式邏輯思考1+辯證邏輯思考1+形式邏輯思考2+辯證邏輯思考2+...+形式邏輯思考n+辯證邏輯思考m}=全面思考(n和m大到一定程度時)。也可以認為{形式邏輯思考1+形式邏輯思考2+...+形式邏輯思考n}=辯證邏輯思考=全面思考(n大到一定程度時)。
大部分華人形式邏輯差(可能因為象形和表意文字的問題),導致華人經常(有意識或者無意識)使用的辯證邏輯是“潑婦罵街”式的“辯證邏輯”,即古希臘時代的詭辯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