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潤表中的“本期金額”與“上期金額”到底指什麼?新會計準則頒佈以前利潤表的欄目是“本期數”與“本年累計數”,而新準則頒佈後,《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中指出,“利潤表”格式中給出了“本期金額”和“上期金額”兩欄,但沒有對“本期”和“上期”的所屬期間作出解釋。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有關稅務機關要求企業按《指南》給出的“本期金額”和“上期金額”填報利潤表,但對所屬期間同樣沒有做出明確規定或規定不一致。“本期金額”有填年初至本月末累計數的,有填本月數的,也有填本季數的;“上期金額”有填上年初至上年同期月未累計數的,有填本年上月數的,有填本年上季數的,也有填上年同月數的。按《會計法》規定,會計期間是指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那麼年報的上期金額就應該是上年所對應欄目的全年累計數,本期金額就應按著本會計期間專案發生的內容縱向填列全年累計數。同理:月報和季報都應該以所屬發生期間對應的欄目縱向填列本期累計金額和上期累計金額。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第三章第12條規定:“中期會計計量應當以年初至本中期末為基礎,財務報告的頻率不應當影響年度結果的計量”。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輔導教材《會計》財務報告一章中第三節利潤表的填列方法(一)中指出:“利潤表‘上期金額’欄內各項數字,應根據上年該期利潤表‘本期金額’欄內所列數字填列。如果上年該期利潤表規定的各個專案的名稱和內容同本期不相一致,應對上年該期利潤表各專案的名稱和數字按本期的規定進行調整,填入利潤表‘上期金額’欄內”。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輔導教材《中級會計實務》財務報告一章中第3節利潤表的填列方法l中指出,‘本期金額’欄反映各專案的本期實際發生數,如果上年度利潤表的專案名稱和內容與本年度利潤表不相一致,應對上年度利潤表專案的名稱和數字按本年度的規定進行調整,填入報表的‘上期金額’欄。 《企業會計準則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第三章第12條規定對利潤表來說,即中期利潤表要填列本年1月1日至中期期末的各對應專案累計數,年度利潤表要填列本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各對應專案累計數。這也應該是利潤表“本期金額”欄的所屬期間。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輔導教材《會計》和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輔導教材《中級會計實務》的上述內容對利潤表來說,就是“上期金額”應當填列企業上年1月1日至上年同期期末各對應專案的累計數,“上期金額”即上年同期金額。 例如,某企業利潤表涉及的營業收入專案有關所屬期間金額如下:2013年5月份本月為180萬元,本年1月1日至5月31日累計淨額為530萬元,6月份本月為90萬元,本年1月1日至6月30日累計淨額為620萬元,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累計淨額為690萬元。在填報2014年6月份利潤表營業收入專案時,“本期金額”應填列690萬元,“上期金額”應填列620萬元。這樣填列優點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本期金額”按當年企業1月1日至本月末累計數填列,能夠反映企業經濟效益指標年初至本月末的累計總規模,並透過縱向計算揭示利潤的構成情況; 二是透過與本年上月或本年上期列報“本期金額”的比較,可以找出近期利潤的差額,從而反映企業年度內不同期間利潤的差別,以便掌握企業本年內的經營發展趨勢,揭示近期影響利潤實現的相關因素,趨利避害; 三是透過“本期金額”與“上期金額”的比較,可以找出本年與上年同期利潤的差額,從而反映年度間的經營發展趨勢,便於根據本年與上年影響利潤實現的相關因素進行分析,採取積極措施使企業更好的發展。
利潤表中的“本期金額”與“上期金額”到底指什麼?新會計準則頒佈以前利潤表的欄目是“本期數”與“本年累計數”,而新準則頒佈後,《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中指出,“利潤表”格式中給出了“本期金額”和“上期金額”兩欄,但沒有對“本期”和“上期”的所屬期間作出解釋。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有關稅務機關要求企業按《指南》給出的“本期金額”和“上期金額”填報利潤表,但對所屬期間同樣沒有做出明確規定或規定不一致。“本期金額”有填年初至本月末累計數的,有填本月數的,也有填本季數的;“上期金額”有填上年初至上年同期月未累計數的,有填本年上月數的,有填本年上季數的,也有填上年同月數的。按《會計法》規定,會計期間是指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那麼年報的上期金額就應該是上年所對應欄目的全年累計數,本期金額就應按著本會計期間專案發生的內容縱向填列全年累計數。同理:月報和季報都應該以所屬發生期間對應的欄目縱向填列本期累計金額和上期累計金額。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第三章第12條規定:“中期會計計量應當以年初至本中期末為基礎,財務報告的頻率不應當影響年度結果的計量”。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輔導教材《會計》財務報告一章中第三節利潤表的填列方法(一)中指出:“利潤表‘上期金額’欄內各項數字,應根據上年該期利潤表‘本期金額’欄內所列數字填列。如果上年該期利潤表規定的各個專案的名稱和內容同本期不相一致,應對上年該期利潤表各專案的名稱和數字按本期的規定進行調整,填入利潤表‘上期金額’欄內”。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輔導教材《中級會計實務》財務報告一章中第3節利潤表的填列方法l中指出,‘本期金額’欄反映各專案的本期實際發生數,如果上年度利潤表的專案名稱和內容與本年度利潤表不相一致,應對上年度利潤表專案的名稱和數字按本年度的規定進行調整,填入報表的‘上期金額’欄。 《企業會計準則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第三章第12條規定對利潤表來說,即中期利潤表要填列本年1月1日至中期期末的各對應專案累計數,年度利潤表要填列本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各對應專案累計數。這也應該是利潤表“本期金額”欄的所屬期間。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輔導教材《會計》和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輔導教材《中級會計實務》的上述內容對利潤表來說,就是“上期金額”應當填列企業上年1月1日至上年同期期末各對應專案的累計數,“上期金額”即上年同期金額。 例如,某企業利潤表涉及的營業收入專案有關所屬期間金額如下:2013年5月份本月為180萬元,本年1月1日至5月31日累計淨額為530萬元,6月份本月為90萬元,本年1月1日至6月30日累計淨額為620萬元,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累計淨額為690萬元。在填報2014年6月份利潤表營業收入專案時,“本期金額”應填列690萬元,“上期金額”應填列620萬元。這樣填列優點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本期金額”按當年企業1月1日至本月末累計數填列,能夠反映企業經濟效益指標年初至本月末的累計總規模,並透過縱向計算揭示利潤的構成情況; 二是透過與本年上月或本年上期列報“本期金額”的比較,可以找出近期利潤的差額,從而反映企業年度內不同期間利潤的差別,以便掌握企業本年內的經營發展趨勢,揭示近期影響利潤實現的相關因素,趨利避害; 三是透過“本期金額”與“上期金額”的比較,可以找出本年與上年同期利潤的差額,從而反映年度間的經營發展趨勢,便於根據本年與上年影響利潤實現的相關因素進行分析,採取積極措施使企業更好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