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眾籌融資模式此模式是《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中規定的一種透過網際網路技術進行股權融資的模式。如《指導意見》指出:“股權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透過網際網路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股權眾籌融資必須透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平臺(網際網路網站或其他類似的電子媒介)進行。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該《指導意見》對其法律性質界定為“公開小額股權融資”活動。“公開、小額、大眾”的特徵,涉及社會公眾利益和國家金融安全,必須依法監管。在證券業協會發布的《關於對透過網際網路開展股權融資活動的機構進行專項檢查的通知》中指出:“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展股權眾籌融資活動。”網際網路非公開股權融資模式證券業協會發布的《關於對透過網際網路開展股權融資活動的機構進行專項檢查的通知》指出:“目前,一些市場機構開展的冠以”股權眾籌“名義的活動,是透過網際網路形式進行的非公開股權融資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募集行為,不屬於《指導意見》規定的股權眾籌融資範圍。”在實踐中非公開股權融資主要包括3種形式:天使合投模式、個人直接股東模式及基金間接股東模式。天使合投融資模式是實踐中的一種股權融資的方式,其特點在於:一位領投人起到眾籌專案評估的核心作用,眾多跟投人選擇跟投。創業者不僅能夠獲得資金,還可以獲得更多的行業資源、管理經驗等附加價值。與股權眾籌不同之處在於,其投資人是特定群體,並不是面向普通大眾。這種模式為了實現集合投資,領頭人和跟投人通常會簽訂管理協議以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果人數眾多或者股權協議比較複雜,雙方也可以成立合夥企業,以特殊目的公司(SPV)等形式來參與企業管理。個人直接股東模式從字面意義來理解,即投資者直接對專案進行投資並獲得股權,成為融資公司的股東。個人直接股東模式下,投資者是基於自己對專案的判斷進行投資,因而該方式對於投資者的專業要求較高,投資者必須對專案比較熟悉或具備專業的投資經驗。因此,平臺一般會建議投資者採取小額單筆投資,多樣化行業專案的方式分散風險。有些平臺還會代表投資者持有股份和管理投資,並將企業發展狀況及股利分紅等情況及時反饋給投資者,同時,平臺會收取一定的管理費用。相較於個人直接股東模式而言,基金間接股東模式加入了基金代理的因素。在此種模式下,股權眾籌平臺通常會事先成立全資子公司負責管理旗下的私募股權基金,通常一隻基金僅投資於一家初創企業。在具體流程上,投資者仍然直接透過股權眾籌平臺對可投資專案進行瀏覽,並依據自己的判斷選擇其認為有潛力的專案。與個人直接股東模式有所區別的是,投資者的投資資金並不是直接以投資者的名義進入融資企業,而是轉入其所挑選的專案所對應的基金,並最終以基金的名義投資專案企業。投資者是眾籌平臺中專案個股的基金持有者,基金的面值和專案公司的價值等值。在這種融資模式中投資者是專案公司的間接股東,其所有投票權被基金所代理,投資者對融資專案公司基本上沒有影響力。即投資者的所有投票權被基金所代理,全資子公司行使對基金的管理權,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權。網際網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募集這種模式是指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透過網際網路進行募集資金。此種模式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向不特定物件宣傳推介,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合格投資者的標準應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法律關係主體有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網際網路平臺。這三方主體形成居間合同法律關係,基金持有人與基金管理人是信託法律關係。
股權眾籌融資模式此模式是《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中規定的一種透過網際網路技術進行股權融資的模式。如《指導意見》指出:“股權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透過網際網路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股權眾籌融資必須透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平臺(網際網路網站或其他類似的電子媒介)進行。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該《指導意見》對其法律性質界定為“公開小額股權融資”活動。“公開、小額、大眾”的特徵,涉及社會公眾利益和國家金融安全,必須依法監管。在證券業協會發布的《關於對透過網際網路開展股權融資活動的機構進行專項檢查的通知》中指出:“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展股權眾籌融資活動。”網際網路非公開股權融資模式證券業協會發布的《關於對透過網際網路開展股權融資活動的機構進行專項檢查的通知》指出:“目前,一些市場機構開展的冠以”股權眾籌“名義的活動,是透過網際網路形式進行的非公開股權融資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募集行為,不屬於《指導意見》規定的股權眾籌融資範圍。”在實踐中非公開股權融資主要包括3種形式:天使合投模式、個人直接股東模式及基金間接股東模式。天使合投融資模式是實踐中的一種股權融資的方式,其特點在於:一位領投人起到眾籌專案評估的核心作用,眾多跟投人選擇跟投。創業者不僅能夠獲得資金,還可以獲得更多的行業資源、管理經驗等附加價值。與股權眾籌不同之處在於,其投資人是特定群體,並不是面向普通大眾。這種模式為了實現集合投資,領頭人和跟投人通常會簽訂管理協議以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果人數眾多或者股權協議比較複雜,雙方也可以成立合夥企業,以特殊目的公司(SPV)等形式來參與企業管理。個人直接股東模式從字面意義來理解,即投資者直接對專案進行投資並獲得股權,成為融資公司的股東。個人直接股東模式下,投資者是基於自己對專案的判斷進行投資,因而該方式對於投資者的專業要求較高,投資者必須對專案比較熟悉或具備專業的投資經驗。因此,平臺一般會建議投資者採取小額單筆投資,多樣化行業專案的方式分散風險。有些平臺還會代表投資者持有股份和管理投資,並將企業發展狀況及股利分紅等情況及時反饋給投資者,同時,平臺會收取一定的管理費用。相較於個人直接股東模式而言,基金間接股東模式加入了基金代理的因素。在此種模式下,股權眾籌平臺通常會事先成立全資子公司負責管理旗下的私募股權基金,通常一隻基金僅投資於一家初創企業。在具體流程上,投資者仍然直接透過股權眾籌平臺對可投資專案進行瀏覽,並依據自己的判斷選擇其認為有潛力的專案。與個人直接股東模式有所區別的是,投資者的投資資金並不是直接以投資者的名義進入融資企業,而是轉入其所挑選的專案所對應的基金,並最終以基金的名義投資專案企業。投資者是眾籌平臺中專案個股的基金持有者,基金的面值和專案公司的價值等值。在這種融資模式中投資者是專案公司的間接股東,其所有投票權被基金所代理,投資者對融資專案公司基本上沒有影響力。即投資者的所有投票權被基金所代理,全資子公司行使對基金的管理權,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權。網際網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募集這種模式是指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透過網際網路進行募集資金。此種模式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向不特定物件宣傳推介,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合格投資者的標準應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法律關係主體有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網際網路平臺。這三方主體形成居間合同法律關係,基金持有人與基金管理人是信託法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