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 隊 管 理 工 作 制 度 為使車隊管理工作更加規範化、制度化,增強安全行車意識和責任心,確保安全用車,圓滿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特制定如下管理規定: 一、車輛使用規定 (一)確保老部長用車,保證老幹部的各項重大政治活動以及辦領導和傳送檔案用車。 (二)嚴格控制一般性用車,各處(室)用車由處長或副處長提前一天通知車隊隊長,排隊用車,以西單為中心兩站內不派車。 (三)大型政治活動用車,由有關處(室)做出安排,車隊負責落實車輛。 (四)車隊隊長負責車輛的排程和管理,司機出車需經隊長指派,任何個人不得私自出車,車輛要當日入庫,有特殊情況向隊長報告,批准後方可帶車回家,注意存放、看管好車輛。 (五)在保證完成我辦各項工作任務的前提下,其他單位、個人用車,須收取一定的費用。 二、駕駛員管理規定 (一)熱愛本職工作,講文明、講禮貌,對乘車人服務熱情、周到。 (二)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通安全制度規定,加強安全學習、增強安全意識。車隊負責人全面負責車隊安全工作。要經常對安全工作進行督促和檢查,協助有關部門處理違章、交通安全事故。 (三)遵守勞動紀律及各項規章制度,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病假需要有醫生證明,有事必須提前請假。 (四)服從隊長排程、分配工作,無出車任務時,不得擅自離崗。駕駛員如有事外出,應按規定提前請假,並須隊長批准。工作積極主動,認真負責,不做有損單位和集體聲譽的事。 (五)車輛實行專車專人保管,未經處長報分管領導批准,駕駛員不得擅自駕車外出過夜,不準將車交給他人駕駛,車輛一律停放本單位車庫內。 (六)駕駛員出車應按時準點到達指定地點,出車結束後應回車隊報到。 (七)駕駛員上班要著裝整潔,儀表端莊,言談、舉止、待人、接物要規範,禮貌待人。 (八)愛護車輛,保持車輛清潔衛生,注意保養車輛,杜絕各種隱患,防止事故發生。如遇車輛機械故障須到指定修理廠報修。 (九)駕駛員如遇交通事故,應及時通知車隊隊長及保險公司,並由交管部門鑑定責任,按有關處理辦法辦理。 (十)嚴格執行考核登記制度,出車必須填寫出車登記表,寫明車號、出車事由、出車到達地點和用車時限。 三、駕駛員管理獎懲規定 為加強司機的組織紀律性,提高安全意識和工作責任心,圓滿完成本職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獎勵 1、安全獎每人每月100元。 2、獲國家糧食局、西城區、二龍路地區先進駕駛員稱號或被評為交通安全積極分子的駕駛員每次獎勵200元。 3、獲北京市市級先進駕駛員稱號每次獎勵400元。 4、獲國家糧食局、西城區安全先進單位每人獎勵300元。 (二)懲罰 1、不注意整潔及保養車輛,經多次抽查不合格者扣發當月安全獎。 2、因責任心不強,發生機械事故者,按所造成經濟損失的10%賠償。 3、無故遲到或上班不請假外出者,扣發當月安全獎。 4、無正當理由,不服從排程,情節較重的扣發當月安全獎,必要時停職檢查,停職檢查期間停發崗位津貼。 5、曠工者扣發當月崗位津貼。 6、私自將車輛交給他人駕駛,扣發當月安全獎;如發生交通事故,一切損失由當事人負責。 (三)交通事故賠償 1、發生交通事故主要責任的,扣發6—12個月安全獎,並按經濟損失3%賠償。 2、發生交通事故負同等責任的,扣發3—6個月安全獎,並按經濟損失2%賠償。 3、發生交通事故負次要責任的,扣發當月安全獎,並按經濟損失1%賠償或免於賠償。 4、發生重大交通責任事故或因其它原因被吊銷駕駛執照的,調離司機崗位。
車 隊 管 理 工 作 制 度 為使車隊管理工作更加規範化、制度化,增強安全行車意識和責任心,確保安全用車,圓滿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特制定如下管理規定: 一、車輛使用規定 (一)確保老部長用車,保證老幹部的各項重大政治活動以及辦領導和傳送檔案用車。 (二)嚴格控制一般性用車,各處(室)用車由處長或副處長提前一天通知車隊隊長,排隊用車,以西單為中心兩站內不派車。 (三)大型政治活動用車,由有關處(室)做出安排,車隊負責落實車輛。 (四)車隊隊長負責車輛的排程和管理,司機出車需經隊長指派,任何個人不得私自出車,車輛要當日入庫,有特殊情況向隊長報告,批准後方可帶車回家,注意存放、看管好車輛。 (五)在保證完成我辦各項工作任務的前提下,其他單位、個人用車,須收取一定的費用。 二、駕駛員管理規定 (一)熱愛本職工作,講文明、講禮貌,對乘車人服務熱情、周到。 (二)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通安全制度規定,加強安全學習、增強安全意識。車隊負責人全面負責車隊安全工作。要經常對安全工作進行督促和檢查,協助有關部門處理違章、交通安全事故。 (三)遵守勞動紀律及各項規章制度,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病假需要有醫生證明,有事必須提前請假。 (四)服從隊長排程、分配工作,無出車任務時,不得擅自離崗。駕駛員如有事外出,應按規定提前請假,並須隊長批准。工作積極主動,認真負責,不做有損單位和集體聲譽的事。 (五)車輛實行專車專人保管,未經處長報分管領導批准,駕駛員不得擅自駕車外出過夜,不準將車交給他人駕駛,車輛一律停放本單位車庫內。 (六)駕駛員出車應按時準點到達指定地點,出車結束後應回車隊報到。 (七)駕駛員上班要著裝整潔,儀表端莊,言談、舉止、待人、接物要規範,禮貌待人。 (八)愛護車輛,保持車輛清潔衛生,注意保養車輛,杜絕各種隱患,防止事故發生。如遇車輛機械故障須到指定修理廠報修。 (九)駕駛員如遇交通事故,應及時通知車隊隊長及保險公司,並由交管部門鑑定責任,按有關處理辦法辦理。 (十)嚴格執行考核登記制度,出車必須填寫出車登記表,寫明車號、出車事由、出車到達地點和用車時限。 三、駕駛員管理獎懲規定 為加強司機的組織紀律性,提高安全意識和工作責任心,圓滿完成本職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獎勵 1、安全獎每人每月100元。 2、獲國家糧食局、西城區、二龍路地區先進駕駛員稱號或被評為交通安全積極分子的駕駛員每次獎勵200元。 3、獲北京市市級先進駕駛員稱號每次獎勵400元。 4、獲國家糧食局、西城區安全先進單位每人獎勵300元。 (二)懲罰 1、不注意整潔及保養車輛,經多次抽查不合格者扣發當月安全獎。 2、因責任心不強,發生機械事故者,按所造成經濟損失的10%賠償。 3、無故遲到或上班不請假外出者,扣發當月安全獎。 4、無正當理由,不服從排程,情節較重的扣發當月安全獎,必要時停職檢查,停職檢查期間停發崗位津貼。 5、曠工者扣發當月崗位津貼。 6、私自將車輛交給他人駕駛,扣發當月安全獎;如發生交通事故,一切損失由當事人負責。 (三)交通事故賠償 1、發生交通事故主要責任的,扣發6—12個月安全獎,並按經濟損失3%賠償。 2、發生交通事故負同等責任的,扣發3—6個月安全獎,並按經濟損失2%賠償。 3、發生交通事故負次要責任的,扣發當月安全獎,並按經濟損失1%賠償或免於賠償。 4、發生重大交通責任事故或因其它原因被吊銷駕駛執照的,調離司機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