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30日至12月11日,《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21次締約方會議(COP21)在巴黎召開。本次氣候大會前,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和國際能源署共同釋出的關於國家自主貢獻預案(INDC)的報告指出,目前其涵蓋的146個公約締約方(包括公約內的所有發達國家和四分之三的發展中國家)的自主貢獻,已使得2010年至2030年碳排放增長比1990年至2010年減少約三分之一,並且到2030年全球碳排放預計可減少40億到60億噸,各國在全球碳減排方面已達成普遍共識。公約締約方均需要在“將全球升溫幅度控制在2攝氏度以內”的目標下,依據各自的國情,在具體減排措施的形式、內容和數量等方面自主決定,體現出“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的原則。
儘管碳減排已成為各國共同的目標,但氣候談判各方的分歧有增無減,談判的成果不容樂觀,其背後的根本原因是各國對國家碳排放責任的界定存在巨大爭議。
在還未達到全球統一的氣候政策的背景下,只有少部分國家參與的碳減排只會造成氣候政策的無效率。有效的全球碳排放政策需要全球的參與,而這隻有建立在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來說都公平的碳排放責任的基礎上,才可能被世界各國廣泛接受。挪威奧斯陸國際氣候與環境研究中心(CICERO)高階研究員喬納斯·卡斯滕森(Jonas Karstensen)指出,在全球視角下,責任劃分原則的改變所造成的影響在多數情況下甚至比改變溫室氣體計量物件或者選用的資料庫所造成的影響還要大。因而,各國所提交的自主貢獻預案中的目標、措施與評估,必須建立在一套完整的“碳排放核算原則”之上。因此,能否順利開展全球氣候政策與能否建立有效的碳排放責任原則密切相關。
國家碳排放責任是該國按照一定責任劃分原則需要承擔責任的碳排放。目前國際氣候變化制度對各國碳排放責任的劃分,採用的是生產責任原則,該原則規定,一國需對其境內生產產品和服務所直接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負擔全部責任。
生產責任原則的優勢在於其較強的可操作性。然而,生產責任原則存在諸多問題。首先,在全球化背景下,生產責任原則將誘使發達國家透過產業轉移或擴大進口的方式減少本國的碳排放責任,造成碳洩漏。其次,按照生產責任原則,國際運輸業碳排放由於發生在國際公共領空或海域,不計入任何國家的碳排放責任,這部分碳排放約佔全球碳排放的3%,隨著國際貿易的蓬勃發展,這一缺陷必然越來越凸顯。第三,生產責任原則的公平性受到了廣泛的質疑。在現有核算機制下,處於國際分工低端的發展中國家因為其經濟結構和出口產品多以能源密集型為主,承擔更多的碳排放責任;而發達國家透過國際貿易從發展中國家購買高碳排放的產品,得以減少本國的碳排放,發展中國家為此承擔了大量的碳排放責任。這種不考慮整體減排效果和發展中國家客觀情況的衡量準則顯然有失公平。第四,這種碳減排劃分原則可能對氣候變化協議效力的執行產生消極影響。
基於此,近年來學術界又相繼提出了消費責任原則、收益責任原則和共擔責任原則。
為了解決生產責任原則存在的諸多問題,丹麥能源學者傑斯珀·蒙斯卡(Jesper Munksgaard)與其合作者克勞斯·阿爾斯泰德·彼得森(Klaus Alsted Pedersen)於2001年最早提出採用消費責任原則來核算一國碳排放責任。消費責任原則與碳排放足跡的理念相似,都將消費者消費的最終產品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所有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全部考慮在內。
2015年11月30日至12月11日,《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21次締約方會議(COP21)在巴黎召開。本次氣候大會前,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和國際能源署共同釋出的關於國家自主貢獻預案(INDC)的報告指出,目前其涵蓋的146個公約締約方(包括公約內的所有發達國家和四分之三的發展中國家)的自主貢獻,已使得2010年至2030年碳排放增長比1990年至2010年減少約三分之一,並且到2030年全球碳排放預計可減少40億到60億噸,各國在全球碳減排方面已達成普遍共識。公約締約方均需要在“將全球升溫幅度控制在2攝氏度以內”的目標下,依據各自的國情,在具體減排措施的形式、內容和數量等方面自主決定,體現出“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的原則。
儘管碳減排已成為各國共同的目標,但氣候談判各方的分歧有增無減,談判的成果不容樂觀,其背後的根本原因是各國對國家碳排放責任的界定存在巨大爭議。
在還未達到全球統一的氣候政策的背景下,只有少部分國家參與的碳減排只會造成氣候政策的無效率。有效的全球碳排放政策需要全球的參與,而這隻有建立在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來說都公平的碳排放責任的基礎上,才可能被世界各國廣泛接受。挪威奧斯陸國際氣候與環境研究中心(CICERO)高階研究員喬納斯·卡斯滕森(Jonas Karstensen)指出,在全球視角下,責任劃分原則的改變所造成的影響在多數情況下甚至比改變溫室氣體計量物件或者選用的資料庫所造成的影響還要大。因而,各國所提交的自主貢獻預案中的目標、措施與評估,必須建立在一套完整的“碳排放核算原則”之上。因此,能否順利開展全球氣候政策與能否建立有效的碳排放責任原則密切相關。
國家碳排放責任是該國按照一定責任劃分原則需要承擔責任的碳排放。目前國際氣候變化制度對各國碳排放責任的劃分,採用的是生產責任原則,該原則規定,一國需對其境內生產產品和服務所直接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負擔全部責任。
生產責任原則的優勢在於其較強的可操作性。然而,生產責任原則存在諸多問題。首先,在全球化背景下,生產責任原則將誘使發達國家透過產業轉移或擴大進口的方式減少本國的碳排放責任,造成碳洩漏。其次,按照生產責任原則,國際運輸業碳排放由於發生在國際公共領空或海域,不計入任何國家的碳排放責任,這部分碳排放約佔全球碳排放的3%,隨著國際貿易的蓬勃發展,這一缺陷必然越來越凸顯。第三,生產責任原則的公平性受到了廣泛的質疑。在現有核算機制下,處於國際分工低端的發展中國家因為其經濟結構和出口產品多以能源密集型為主,承擔更多的碳排放責任;而發達國家透過國際貿易從發展中國家購買高碳排放的產品,得以減少本國的碳排放,發展中國家為此承擔了大量的碳排放責任。這種不考慮整體減排效果和發展中國家客觀情況的衡量準則顯然有失公平。第四,這種碳減排劃分原則可能對氣候變化協議效力的執行產生消極影響。
基於此,近年來學術界又相繼提出了消費責任原則、收益責任原則和共擔責任原則。
為了解決生產責任原則存在的諸多問題,丹麥能源學者傑斯珀·蒙斯卡(Jesper Munksgaard)與其合作者克勞斯·阿爾斯泰德·彼得森(Klaus Alsted Pedersen)於2001年最早提出採用消費責任原則來核算一國碳排放責任。消費責任原則與碳排放足跡的理念相似,都將消費者消費的最終產品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所有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全部考慮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