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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海浪139634508

    當時出了大部分資的房子為兒子結婚,這房子是要不回來的,房產證登記一定是兒子的,贈給人的錢財是要不回來的。別說贈給兒子,就是當時贈外人的也要不回來,除非贈送時有約定條件,他沒達到所要求似條件時你可收回。

  • 2 # Zomin008

    兒子媳婦做到這個份上己很不錯了,不要不知足,俗話說知足常樂,你這種屬於自尋煩惱,象這種老人那怕到女兒家都不可能會安耽的。從這件事看這兒子媳婦也不是不明事理的,而老人的要求顯得有點蠻不講理,為何一定要賣掉兒子的房子?無非是給兒子媳婦的壓力,想住在兒子處不願回鄉。其實做奶奶,外婆的要安度晚年,做個慈祥的奶奶外婆才會受到兒孫們的尊重,如果仍舊不改壞習氣,仍舊在兒孫面前稱霸,那晚年一定不會幸福!

  • 3 # 一紙家書

    婆婆不能要求子女賣掉——因為這套房子(注意:指的是房子)不屬於婆婆,而是屬於兒子

    這裡涉及到兩個問題,一個是關於房子處置的問題,一個是關於對婆婆的贍養問題。分別說明一下:

    關於房子處置的問題

    這套房子,是婆婆、小文共同出資,並且登記小文名字,是在小文婚前購買。所以,這套房子屬於小文的個人財產。至於全款還是貸款、婚後是否還貸,那是關於貸款的計算問題,與房子的產權無關。

    如果要處置這套房子,只能是小文說了算,婆婆無權處置,也沒有權利強迫兒子賣房。

    婆婆之所有有賣房的要求,從某種程度上可以推測:因為這套房子裡面,有一部分是婆婆的養老金,把家裡全部存款拿出來給兒子買的房,所以婆婆的意識裡,這套房子她是有很大“貢獻”的,所以提出這種要求。

    這裡涉及到一個認定問題:婆婆出資部分如何認定?

    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登記自己子女的名字,視為父母對子女的單方贈與、也有判例判定是對子女的借款(即便沒有借條)——

    如果是贈與。除非子女發生類似不贍養、虐待等行為,否則贈與是無償的,要不回來。從題主描述的情況中,不存在此類問題。如果是借款。如果判定是借款,無非就是子女還債,也不會涉及到房子本身的問題。

    因此,從法律角度,結論就是:房子,婆婆要不回來

    關於婆婆的贍養問題

    當初婆婆肯拿出自己的退休金給兒子買房,我們還是要從正面理解:婆婆對兒子是充滿關愛的。至於什麼重男輕女之類的思想,這個沒法改變,也控制不了。

    因此,要做到雙方都能接受,個人給出一些這樣的建議:

    1.小文應該要對婆婆盡到主要贍養義務。

    婆婆想單獨居住,無非就是買一套房子、還是租住一個地方,手頭適當還有些餘錢的問題。

    在小文夫妻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選擇為老人租一套好點的房子,估計老縣城租金也不會太貴。

    不要吝惜對老人的費用付出。當初沒有老人的退休金,估計現在這套200平的房子也沒有。

    2.如果婆婆強烈要求兒子賣房給錢。

    注意:要避免從“有利於自己”的角度來與老人講道理,例如“賣了房子我們去哪兒住?”——這會讓婆婆覺得子女自私、不顧及她的感受,肯定起衝突。

    建議可以採用類似的說辭:

  • 4 # 藦蘿花

    不能。

    登記在兒子名下,就是兒子的了。

    可以要求兒子還錢。

    撕破臉上法院最終的結果是:還錢,加利息。

  • 5 # 海岸黎明

    200平的大房子,不止一個衛生間和廚房,讓老人在那裡單過吧,我們這裡有的是單過,老人自己做飯自己吃,這樣都有自己的私人空間,不在一起也不會有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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