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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糟糕的衛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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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紙家書
第一,兒媳是否屬於法定繼承人。
1、法定繼承情況下,
《繼承法》第10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繼承法》第12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從現有繼承法的法條可以看出,在法定繼承的情況下,兒媳不屬於法定繼承人,無法繼承公婆的財產;除非,其配偶過世,喪偶兒媳對公婆盡到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財產。
2、遺囑繼承的情況下,
只有公婆訂立遺囑,並在遺囑中將財產指定給兒媳繼承,這樣兒媳作為遺囑受益人,是可以得到財產的。不過提醒一下,因為通常情況下,兒媳不屬於法定繼承人,所以這種方式叫遺贈。
3、雖然兒媳沒有繼承權,但是兒媳仍然有權利享受財產。其中的邏輯是這樣的,其配偶作為法定繼承人,繼承了其父母的遺產。因為在婚姻存續期間繼承的財產,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倆人一人一半,所以之後如果兒子和兒媳面臨離婚,兒媳就會分走的屬於她的一半。
第二,如何避免“兒媳沒有繼承權,但仍有權利享受財產”的情況?只有父母生前透過訂立遺囑的方式,將財產指定分給兒子個人,這樣兒子繼承之後,財產就是其個人財產,即使離婚也不會被兒媳分走財產。
即在遺囑文字中指明,“由xx個人全部繼承,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也就是所謂的“防兒媳條款”,加上這句話就解決了問題。
第三,如果確實想把財產給到兒媳,那麼應該怎麼做?1、訂立遺囑,在遺囑中指定財產“遺贈”給兒媳
2、兒媳在得知受到遺贈這個訊息的2個月內表示接受,具體方式包括以下:
去公證處辦理“接受遺贈公證”。
當然公證不是必須的,如果受贈人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可以起草書面證明,請兩位無利害關係見證人現場見證並簽名。但是注意,這個動作必須在2個月內完成,否則遺贈無效,所遺贈的財產將按照法定繼承執行。
3、兒媳作為遺囑受益人,在老人身後,與所有其他法定繼承人完成繼承權公證,如果其他法定繼承人不認同這種分配方式,或者不願意配合,那隻能透過訴訟解決。
希望回答對題主有幫助。
1、兒媳婦沒有法定的繼承權,但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則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2、法律依據:
1)《繼承法》第十條 【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2)《繼承法》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女婿的繼承權】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