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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個人見解

    醫院被法律明確為公共場所,意味著人人要尊守公共道德,不可違反醫院的規定,秩序和流程,是對人在法律層面上的一種約束,如果是有違背的事實發生,是要承擔法律的責任。

  • 2 # 華庭鶴唳2

    這樣醫院就適用國家的《治安管理處罰法》關於公共場所維護治安的法律條文,尋釁滋事、聚眾鬧事等等行為將被公安警署依法及時處置,給予法律懲治。

  • 3 # 隱形人7325

    首先我們要看下這條法則出現的背景。

    近十幾年,隨著醫患關係的愈發緊張,“醫鬧”暴力事件已經成為醫療行業揮之不去的夢魘,醫務人員的工作環境以及百姓的就醫環境日益惡劣。據中國醫師協會統計,“2008年~2012年,發生“醫鬧”暴力傷醫事件的醫院從47%上升到67%。由於心存顧慮、心理壓力大甚至害怕診療過程中遭到患者或家屬突襲,24%的醫務人員會傾向於選擇自我保護性診療方式給患者診療,20.7%的醫務人員動過放棄行醫的念頭,11%的醫務人員表示目前的醫療環境使他們計劃轉行,17%的醫務人員表示診療時會對患者心存戒備。”

    針對“醫鬧”事件屢禁不止,2019年經全華人大常務委員會表決透過的《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首次將醫院納入“公共場所”,並將於2020年6月1日實施。該法作出明確規定:醫療衛生人員的人身安全、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威脅、危害醫療衛生人員人身安全,侵犯醫療衛生人員人格尊嚴。它的意義是深遠的,有以下幾點:

    1、醫院將不再屬於《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中規定的內部保衛範圍,而是被正式列入公共場所範圍,從內部安全上升到了公共安全。這也使醫院的治安主體從“保安”上升到“公安”,司法機關有了介入“醫鬧”糾紛的權力。

    2、這是對“醫鬧”事件嚴重性的進一步強調,將其從行政法推向刑法高度,是對涉醫違法行為打擊處理力度的加強,也是對目前執法不嚴、消極執法的一種立法迴應。

    3、一旦醫院屬於“公共場所”,醫鬧、醫暴行為就從行政違違法變成了刑事違法,再有“醫鬧”“醫暴”事件發生,蓄意挑釁、威脅醫護人員的人身安全,就可以按照“公共場所”“公共安全”類犯罪進行打擊。

    例如,醫鬧人員聚眾擾亂醫院的秩序,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就可以構成“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醫鬧人員在醫院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就可以構成“尋釁滋事罪”;醫暴人員攜帶管制刀具進入醫院,情節嚴重的,就可以構成“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等”。

    但是,司法完善了,執法能否落實呢?至少從目前來看我覺得還不夠到位。

    執法機關和醫院在多數情況下會基於患者的弱勢地位,認為“死者為大”,同情患者、無原則遷就死者家屬。醫院方的忍氣吞聲也是助長醫患糾紛歪風邪氣的重要原因。現在,一些司法機關對醫患糾紛都採用了“選擇性執法”,沒有進行嚴格執法。

    往往發生醫鬧事件後,醫院通常選擇報警,但警察出警後,往往選擇息事寧人的態度,對傷人者實施以調解警戒為主的口頭處罰措施;只有情節達到一定程度的,才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或四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為由進行行政拘留。

    無論如何,不可否認的一點就是,從新法律實施至今,整體的醫療秩序已經好轉很多,“醫鬧”事件相較往年,在逐年減少,這是好事。在我有生之年希望可以見到一個乾淨舒適的醫療環境,讓醫生敢放心大膽地去開展診療活動。這單靠法律的約束是不行的,要的是華人都心存敬畏,返璞歸真,能夠從心底裡尊重、認可醫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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