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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阿白3307

    《條例》共有四十五條,分為“總則”“飲用水源保護”“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五個篇章,其中,“法律責任”篇章中,對汙染集中式飲用水源的違法行為做出行政處罰。

    其中,最高的行政處罰是第三十九條:市轄區集中式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設定排汙口,向水體排放汙水,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以100000元以上500000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以5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產整頓。

    對擅自移動、破壞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隔離設施、警示牌或者標誌樁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罰款;未經公安機關批准裝載劇毒化學品等對水體、環境具有危害的交通工具違法進入市轄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限行區域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整改,處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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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市轄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化工、造紙、電鍍、印染、釀造、化學醫藥、陶瓷、冶金、PH值低於3以下的煤炭採選以及涉危涉重等對水體有汙染的建設專案,改建增加排汙量的其他建設專案;

    (二)傾倒、堆放或者填埋化工原料、醫療廢棄物、工業廢棄物等固體廢物,未在指定區域傾倒或者填埋生活垃圾;

    (三)向水體排放含病原體的汙水,含油類、酸鹼類汙水,含重金屬、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廢水;

    (四)在水體中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有害汙染物的車輛、容器,進行可能嚴重影響飲用水水源水質的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活動,非更新性採伐和破壞飲用水水源涵養林、護岸林和其他植被等破壞生態的行為;

    在種植中使用劇毒或者高毒、高殘留農藥,使用爆炸、電擊、有害物質等影響水生態環境質量的方法捕魚,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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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轄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除以上的規定外,還禁止以下活動:

    (一)設定排汙口,向水體排放汙水;開發房地產,建設賓館、餐飲、娛樂設施、洗車場所等專案,建設畜禽養殖以及養殖小區;鋪設輸送油類、有毒有害物品的管道及與市政公共設施無關的汙水管網,貯存、堆放建築垃圾及其他固體廢棄物;

    (二)從事水上餐飲、娛樂經營或者水產養殖等汙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從事經營性取土、採礦和採石等活動;

    修建畝地、丟棄及掩埋動物屍體,及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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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轄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除以上規定,還禁止從事以下活動:

    (一)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專案;

    (二)從事養殖業、種植農作物及使用農藥、花費和含磷洗滌劑,從事網箱養殖、旅遊、游泳、垂釣、露營、野炊、水上運動等其他可能汙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和一切經營性活動,及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觸犯以上條例的,將會被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處以最低1000元,最高1000000元的行政處罰。

    另:《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除有特殊規定外,分別由市和市轄區人民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根據市轄區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工作的需要,環境保護、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法定許可權內委託各水源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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