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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370226930320

    結論:中國沒有自動離婚的情形,但可以以此為理由起訴離婚,然而這樣操作成功的機率很小,建議直接訴訟離婚,聽我給你道來原由。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法院應准予離婚。但在實踐中,空口向法院陳述分居的事實往往是無力的,夫妻分居沒有第三人和其他證據證明,雙方各執一詞,會導致法院無法認定或不予認定雙方的分居事實,便不能適用認定雙方分居兩年以上的事實。

    能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裡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係,以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這裡需要特別提醒一點:因為分居為夫妻之間的私事,外部的證據的證明力十分有限。因此即使有上述證據,法院也未必一定會採納。因此,對於那些試圖透過“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而離婚的人,如果還沒有分居,最好還是放棄,而轉為直接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六個月以後,再次提起離婚訴訟,這時法院通常會判決離婚。這樣要比苦苦等待兩年要快多了,而且成功率還高。

    怎樣算分居?

    1、分居要具備——感情不和、分開居住、不履行夫妻間義務。

    目前法院認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雙方分開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包括性生活等)。雖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因為其他原因。工作地點原因,或其他客觀原因的,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比如,一個工作在北京,一個工作在上海,現一方提出離婚,提出已分居了兩年,因為有工作地點的因素,法院很難認定構成婚姻法上的分居。

    2、分居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

    首先,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時間必須滿兩年。 其次,分居必須是持續的,分居時間必須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後又同居,則應從同居後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計算。不能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加計算。

    3、夫妻常年異地居住算不演算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許多人不理解如果夫妻常年異地居住,算不演算法律意義上的分居。當然不一定演算法律上的同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為標誌。

    4、同居不履行義務算不演算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如果同住一套房,不在同一張床睡,但感情不和,不履行夫妻間相互的義務,算不演算法律意義上的分居?這種情況下法官在開庭時開庭時難以認定同居,例如一旦一方否認分床睡,另一方不好舉證證明分床事實或沒有性生活事實,因此不認定為分居。

    對於離婚案件,法院判決離婚的根本標準是“感情確已破裂”,但是由於這只是一個原則性的規定,法律上列舉了屬於“感情確已破裂”的幾種具體情形,但是實踐中,不少人錯誤認為“分居滿兩年”就會自動解除婚姻關係,這是對婚姻法錯誤理解所導致的。法院不會單純以“分居滿兩年”作為判決離婚的依據,它會綜合考慮各個方面,包括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性。同時,現實生活中,若一方想以該條為由與對方解除婚姻關係,在證據收集上要注意技巧,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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