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的,香港方面的人和內地的申請人都會在快批下的時候,接到出入境管理處的通知,說要面談,到時候必須準時到達接收面談,面談之後才會批出相關單程證。面談只是簡單瞭解核實男女雙方的實際情況,只需如實回答即可。
辦理流程
申請人遞交申請——受理(對符合申請條件,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予以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受理申請回執單》;
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審批(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作出批准簽發前往港澳通行證決定,並將相關資料推送制證部門;
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作出不予批准簽發前往港澳通行證決定,製作《不予批准簽發出入境證件決定書》送達申請人)——制證(製作《前往港澳通行證》)。
所需資料
1、提交填寫完整並貼有申請人和擬團聚的香港或者澳門親屬(以下簡稱港澳關係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申請表》
2、交驗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並提交影印件;未滿十六週歲的,還應當由其監護人陪同,交驗監護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並提交影印件,同時提交監護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意見。
3、提交港澳關係人的香港或者澳門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影印件。港澳關係人是外國籍的,須交驗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外國護照影印件。
4、提交申請人所在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對申請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意見。
5、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
6、子女與父母關係屬於下列情形的,還需提交下列材料。
申請人未滿十八週歲,屬於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離異,撫養其的父親(母親)即將或者已經赴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可作為夫妻團聚類偕行子女或者按照未成年人投靠父母類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
擴充套件資料
申請條件
內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門的;可同時申請偕行未滿十八週歲的子女。
(二)十八週歲以上、未滿六十週歲,其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母均六十週歲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顧的。
(三)六十週歲以上且在內地無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十八週歲以上子女的。
(四)未滿十八週歲,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母的。
(五)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子女。
(六)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
上述第(二)項中“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指沒有具有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經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子女。
數量限制
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實行定額審批。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打分標準,每年根據名額和申請人數,確定並公佈下年度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審批分數線。
禁止性要求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簽發前往港澳通行證:
(一)有法定不準出境情形的;
(二)不符合申請條件的;
(三)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需要的,香港方面的人和內地的申請人都會在快批下的時候,接到出入境管理處的通知,說要面談,到時候必須準時到達接收面談,面談之後才會批出相關單程證。面談只是簡單瞭解核實男女雙方的實際情況,只需如實回答即可。
辦理流程
申請人遞交申請——受理(對符合申請條件,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予以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受理申請回執單》;
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審批(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作出批准簽發前往港澳通行證決定,並將相關資料推送制證部門;
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作出不予批准簽發前往港澳通行證決定,製作《不予批准簽發出入境證件決定書》送達申請人)——制證(製作《前往港澳通行證》)。
所需資料
1、提交填寫完整並貼有申請人和擬團聚的香港或者澳門親屬(以下簡稱港澳關係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申請表》
2、交驗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並提交影印件;未滿十六週歲的,還應當由其監護人陪同,交驗監護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並提交影印件,同時提交監護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意見。
3、提交港澳關係人的香港或者澳門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影印件。港澳關係人是外國籍的,須交驗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外國護照影印件。
4、提交申請人所在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對申請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意見。
5、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
6、子女與父母關係屬於下列情形的,還需提交下列材料。
申請人未滿十八週歲,屬於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離異,撫養其的父親(母親)即將或者已經赴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可作為夫妻團聚類偕行子女或者按照未成年人投靠父母類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
擴充套件資料
申請條件
內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門的;可同時申請偕行未滿十八週歲的子女。
(二)十八週歲以上、未滿六十週歲,其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母均六十週歲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顧的。
(三)六十週歲以上且在內地無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十八週歲以上子女的。
(四)未滿十八週歲,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母的。
(五)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子女。
(六)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
上述第(二)項中“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指沒有具有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經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子女。
數量限制
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實行定額審批。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打分標準,每年根據名額和申請人數,確定並公佈下年度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審批分數線。
禁止性要求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簽發前往港澳通行證:
(一)有法定不準出境情形的;
(二)不符合申請條件的;
(三)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