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唐朝時,若推薦官員沒推薦好,要連坐。這也就是舉主連坐制度。
所謂連坐,就是中國古代對法律責任的一種規定,通俗的講,就是指一人犯罪而株連他人的刑罰制度。
唐朝時期,為了更好地吸納人才,多次頒佈求賢詔令,其中頒佈最多的是唐太宗、唐高宗、唐玄宗。在當時的唐朝,除了透過科舉之外,舉薦也是其中的一個重要途徑。
舉薦能夠最大程度的突破門第和身份的限制,從而為國君延攬人才。但如果舉薦不當,其實也會存在巨大的危及,比如官員出於徇私舞弊而濫用舉薦,從而變成朋黨林立。
為此,唐朝就推行了舉主連坐制度。
唐朝對舉主連坐制度的規定其實主要是由皇帝頒佈敕令來實現。最初,可見於唐高祖李淵的詔令:
上文大致內容就是李淵規定了五品以上官員及刺史使用舉薦制度,同時根據舉薦效果進行獎懲。這時候還是比較粗糙的。
但到了唐玄宗時期,對舉主連坐就規定的比較詳細了:
這就體現了舉主連坐,即與其同罰,與其同賞。
到了唐肅宗時期,又對舉主連坐制度進行了進一步的規定,其頒佈敕令道:
上面這句話的意思是說,若有官員升任京官五品以上或刺史,必須要舉薦一兩人替代自己的官職,若舉薦不合格,則舉薦者當年考核為殿,若舉薦合格,則當年考核為最。
後來發展到唐德宗時,又透過嚴格官員選拔來給舉薦者增加舉薦壓力,避免隨便舉薦的情形:
而被稱為中興之主的唐憲宗,也是多次要求舉薦者要對被舉薦者的行為進行負責:
從上文來看,儘管唐朝就舉主連坐制度規定了詳細的措施,但在立法與司法來看,實際上是存在著明顯的背離,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本來按照條文規定,應該是多有刑事處罰,但實際在執行的時候卻是行政處分居多,且在執法上並未“一碗水端平”。這可以從以下例子看出:
唐玄宗時期,韋抗為御史大夫,執掌國家的監察大權,但後來因為舉薦的人才未符合規定,有違法犯罪行為,導致其也被貶為蒲州刺史。又有,周子諒認為牛仙客並非是宰相的合理人選,就被唐玄宗誅殺了。當時為唐朝宰相的張九齡因為曾經舉薦國周子諒,而被連坐,被貶為了荊州長史。
到了唐憲宗時期,當時的山東道觀察使孟簡因其所舉薦者趙潔構成了“有虧典刑”,被連坐,可是連坐的結果卻只是罰一月俸祿。
參考文獻:
1.《冊府元龜》;
2.《唐會要》;
3.《全唐文》等。
答案是,唐朝時,若推薦官員沒推薦好,要連坐。這也就是舉主連坐制度。
一、唐朝的舉主連坐制度所謂連坐,就是中國古代對法律責任的一種規定,通俗的講,就是指一人犯罪而株連他人的刑罰制度。
唐朝時期,為了更好地吸納人才,多次頒佈求賢詔令,其中頒佈最多的是唐太宗、唐高宗、唐玄宗。在當時的唐朝,除了透過科舉之外,舉薦也是其中的一個重要途徑。
舉薦能夠最大程度的突破門第和身份的限制,從而為國君延攬人才。但如果舉薦不當,其實也會存在巨大的危及,比如官員出於徇私舞弊而濫用舉薦,從而變成朋黨林立。
為此,唐朝就推行了舉主連坐制度。
二、唐朝法律中對舉主連坐的規定唐朝對舉主連坐制度的規定其實主要是由皇帝頒佈敕令來實現。最初,可見於唐高祖李淵的詔令:
《全唐文》:擇善任能,救民之要術;推賢進士,奉上之良規……宜令京官五品以上及諸州總管刺史舉一人, 其有志行可錄, 才用未申,亦聽自己具陳藝能,當加顯擢,授以不次。賞罰之科,並依別格。所司頒下,詳加搜別,務在獎納,稱朕意焉。上文大致內容就是李淵規定了五品以上官員及刺史使用舉薦制度,同時根據舉薦效果進行獎懲。這時候還是比較粗糙的。
但到了唐玄宗時期,對舉主連坐就規定的比較詳細了:
《全唐文》:其考試通人任用之後,如後有虧犯典憲,名實不相副者,所舉之人,與其同罰,如政績著聞,終始廉謹為眾所知者,其所舉人,與其同賞。這就體現了舉主連坐,即與其同罰,與其同賞。
三、唐朝舉主連坐規定的發展到了唐肅宗時期,又對舉主連坐制度進行了進一步的規定,其頒佈敕令道:
《唐會要》:每除京官五品已上正員清望官,及郎官御史,諸州刺史,皆令推薦一兩人,以自代。仍具錄行能聞奏,審其所舉,以行殿最。上面這句話的意思是說,若有官員升任京官五品以上或刺史,必須要舉薦一兩人替代自己的官職,若舉薦不合格,則舉薦者當年考核為殿,若舉薦合格,則當年考核為最。
後來發展到唐德宗時,又透過嚴格官員選拔來給舉薦者增加舉薦壓力,避免隨便舉薦的情形:
《冊府元龜》:詔中書門下省御史臺五品以上,尚書省四品以上,諸司三品以上長官,各舉可任刺史縣令者一人,中書門下量才進擬,後有犯者舉人同罪。而被稱為中興之主的唐憲宗,也是多次要求舉薦者要對被舉薦者的行為進行負責:
《唐會要》:處分委御史臺諸道觀察使嚴加察訪,不得容貸,其諸司所奏官屬,及有論薦人,如有贓犯過惡,亦請具名聞奏,量加殿罰。四、舉主連坐制度的司法實踐從上文來看,儘管唐朝就舉主連坐制度規定了詳細的措施,但在立法與司法來看,實際上是存在著明顯的背離,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本來按照條文規定,應該是多有刑事處罰,但實際在執行的時候卻是行政處分居多,且在執法上並未“一碗水端平”。這可以從以下例子看出:
唐玄宗時期,韋抗為御史大夫,執掌國家的監察大權,但後來因為舉薦的人才未符合規定,有違法犯罪行為,導致其也被貶為蒲州刺史。又有,周子諒認為牛仙客並非是宰相的合理人選,就被唐玄宗誅殺了。當時為唐朝宰相的張九齡因為曾經舉薦國周子諒,而被連坐,被貶為了荊州長史。
到了唐憲宗時期,當時的山東道觀察使孟簡因其所舉薦者趙潔構成了“有虧典刑”,被連坐,可是連坐的結果卻只是罰一月俸祿。
參考文獻:
1.《冊府元龜》;
2.《唐會要》;
3.《全唐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