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酒熟梅子青

    答案是,唐朝時,若推薦官員沒推薦好,要連坐。這也就是舉主連坐制度。

    一、唐朝的舉主連坐制度

    所謂連坐,就是中國古代對法律責任的一種規定,通俗的講,就是指一人犯罪而株連他人的刑罰制度。

    唐朝時期,為了更好地吸納人才,多次頒佈求賢詔令,其中頒佈最多的是唐太宗、唐高宗、唐玄宗。在當時的唐朝,除了透過科舉之外,舉薦也是其中的一個重要途徑。

    舉薦能夠最大程度的突破門第和身份的限制,從而為國君延攬人才。但如果舉薦不當,其實也會存在巨大的危及,比如官員出於徇私舞弊而濫用舉薦,從而變成朋黨林立。

    為此,唐朝就推行了舉主連坐制度。

    二、唐朝法律中對舉主連坐的規定

    唐朝對舉主連坐制度的規定其實主要是由皇帝頒佈敕令來實現。最初,可見於唐高祖李淵的詔令:

    《全唐文》:擇善任能,救民之要術;推賢進士,奉上之良規……宜令京官五品以上及諸州總管刺史舉一人, 其有志行可錄, 才用未申,亦聽自己具陳藝能,當加顯擢,授以不次。賞罰之科,並依別格。所司頒下,詳加搜別,務在獎納,稱朕意焉。

    上文大致內容就是李淵規定了五品以上官員及刺史使用舉薦制度,同時根據舉薦效果進行獎懲。這時候還是比較粗糙的。

    但到了唐玄宗時期,對舉主連坐就規定的比較詳細了:

    《全唐文》:其考試通人任用之後,如後有虧犯典憲,名實不相副者,所舉之人,與其同罰,如政績著聞,終始廉謹為眾所知者,其所舉人,與其同賞。

    這就體現了舉主連坐,即與其同罰,與其同賞。

    三、唐朝舉主連坐規定的發展

    到了唐肅宗時期,又對舉主連坐制度進行了進一步的規定,其頒佈敕令道:

    《唐會要》:每除京官五品已上正員清望官,及郎官御史,諸州刺史,皆令推薦一兩人,以自代。仍具錄行能聞奏,審其所舉,以行殿最。

    上面這句話的意思是說,若有官員升任京官五品以上或刺史,必須要舉薦一兩人替代自己的官職,若舉薦不合格,則舉薦者當年考核為殿,若舉薦合格,則當年考核為最。

    後來發展到唐德宗時,又透過嚴格官員選拔來給舉薦者增加舉薦壓力,避免隨便舉薦的情形:

    《冊府元龜》:詔中書門下省御史臺五品以上,尚書省四品以上,諸司三品以上長官,各舉可任刺史縣令者一人,中書門下量才進擬,後有犯者舉人同罪。

    而被稱為中興之主的唐憲宗,也是多次要求舉薦者要對被舉薦者的行為進行負責:

    《唐會要》:處分委御史臺諸道觀察使嚴加察訪,不得容貸,其諸司所奏官屬,及有論薦人,如有贓犯過惡,亦請具名聞奏,量加殿罰。四、舉主連坐制度的司法實踐

    從上文來看,儘管唐朝就舉主連坐制度規定了詳細的措施,但在立法與司法來看,實際上是存在著明顯的背離,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本來按照條文規定,應該是多有刑事處罰,但實際在執行的時候卻是行政處分居多,且在執法上並未“一碗水端平”。這可以從以下例子看出:

    唐玄宗時期,韋抗為御史大夫,執掌國家的監察大權,但後來因為舉薦的人才未符合規定,有違法犯罪行為,導致其也被貶為蒲州刺史。又有,周子諒認為牛仙客並非是宰相的合理人選,就被唐玄宗誅殺了。當時為唐朝宰相的張九齡因為曾經舉薦國周子諒,而被連坐,被貶為了荊州長史。

    到了唐憲宗時期,當時的山東道觀察使孟簡因其所舉薦者趙潔構成了“有虧典刑”,被連坐,可是連坐的結果卻只是罰一月俸祿。

    參考文獻:

    1.《冊府元龜》;

    2.《唐會要》;

    3.《全唐文》等。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初學攝影怎麼入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