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防護工程師各專業執業資格考試包括綜合科目考試和專業科目考試。專業科目考試分為一級執業考試和二級執業考試。
第一條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一級人防防護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防護工程相關專業博士學歷;
(二)取得防護工程相關專業碩士學歷後,累計從事防護工程相關技術工作滿3年(截止至報名當月底);
(三)取得防護工程相關專業本科學歷後,累計從事防護工程相關技術工作滿5年(截止至報名當月底);
(四)取得其他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後,累計從事防護工程相關技術工作滿5年(截止至報名當月底),經過防護工程專業培訓並考試合格的。
第二條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二級人防防護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防護工程相關專業本科學歷後,累計從事防護工程相關技術工作滿1年(截止至報名當月底);
(二)取得其他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後,累計從事防護工程相關技術工作滿3年(截止至報名當月底),經過防護工程專業培訓並考試合格的。
第三條 考試由本人直接向全華人防防護工程師培訓考試中心報名。全華人防防護工程師培訓考試中心按規定程式和報名條件稽核合格後,發給准考證。參加考試人員在准考證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第四條 考試實行全國集中統一考試,綜合科目和專業科目考試原則上每年均舉辦兩次。特殊情況下經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批准,可增加考試批次。
第五條 透過綜合科目考試的,需在自綜合科目考試之日起三年內透過專業科目考試。三年內沒有透過專業科目考試的,需重新參加綜合科目考試。
第六條 自考試之日起30 日內,全華人防防護工程師培訓考試中心公佈考試成績。
第七條 考試合格者,由全華人防防護工程師培訓考試中心上報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核發相應專業的執業資格證書。
人防防護工程師各專業執業資格考試包括綜合科目考試和專業科目考試。專業科目考試分為一級執業考試和二級執業考試。
第一條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一級人防防護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防護工程相關專業博士學歷;
(二)取得防護工程相關專業碩士學歷後,累計從事防護工程相關技術工作滿3年(截止至報名當月底);
(三)取得防護工程相關專業本科學歷後,累計從事防護工程相關技術工作滿5年(截止至報名當月底);
(四)取得其他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後,累計從事防護工程相關技術工作滿5年(截止至報名當月底),經過防護工程專業培訓並考試合格的。
第二條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二級人防防護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防護工程相關專業本科學歷後,累計從事防護工程相關技術工作滿1年(截止至報名當月底);
(二)取得其他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後,累計從事防護工程相關技術工作滿3年(截止至報名當月底),經過防護工程專業培訓並考試合格的。
第三條 考試由本人直接向全華人防防護工程師培訓考試中心報名。全華人防防護工程師培訓考試中心按規定程式和報名條件稽核合格後,發給准考證。參加考試人員在准考證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第四條 考試實行全國集中統一考試,綜合科目和專業科目考試原則上每年均舉辦兩次。特殊情況下經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批准,可增加考試批次。
第五條 透過綜合科目考試的,需在自綜合科目考試之日起三年內透過專業科目考試。三年內沒有透過專業科目考試的,需重新參加綜合科目考試。
第六條 自考試之日起30 日內,全華人防防護工程師培訓考試中心公佈考試成績。
第七條 考試合格者,由全華人防防護工程師培訓考試中心上報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核發相應專業的執業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