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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楊左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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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國家人文歷史
佔田,是農民向官府登機佔有田畝的意思。太康元年(公元280年),西晉頒佈佔田令。佔田製成為西晉的土地制度和賦稅制度。三國時期,各國推行屯田制,有軍屯和民屯,解決了軍隊的給養問題,有利於魏、蜀、吳實現區域性的統一;而且對安置流民,緩和社會矛盾,恢復和發展生產起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國家對屯民的剝削日重,更有賜田復客制度,促進了大土地所有制的發展。屯田制逐漸被破壞。
西晉頒佈佔田令之後,原來的屯民,一部分成為了豪強地主的佃客,大部分恢復了自耕農身份。佔田數並不是國家授予農民的土地數額,而是國家允許農民佔有土地的限額。當時,因為戰爭的破壞,許多田地成為無主之地,轉化為國家的田地,這是國家實行佔田制的前提。佔田令規定,男子1人佔田70畝,女子1人佔田30畝。官吏按照官品的高低佔田:一品佔田50頃,二品佔田45頃,三品佔田40頃,以此類推,每品相差5頃,九品佔田10頃。官吏佔田有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許多官吏依靠手中權力,超過了規定之數。對於賦稅的規定是: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次丁男減半,次丁女不課。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為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為次丁。課田是百姓需要交稅的田畝數。除此之外,丁男每年要交戶調絹三匹,棉三斤,丁女及次丁男納半數。
屯田制、佔田制和北魏隋唐時期的均田制都是封建專制國家對國有土地的經營方式。它們是不同的歷史條件下的選擇。屯田制下的賦稅、地租要比屯田制有所減少,不再與軍隊相結合。但屯田制本身無法阻止土地的集中,反而對大地主有法律上的保護。在西晉建立之處,屯田制有利於恢復和發展生產,穩定國家政權。但隨著專制皇權的衰落失控,大土地所有制迅速發展起來,世家大族佔領的土地還可以傳襲,經濟基礎更加的牢固。佔田制就越來越不適應社會的發展,最終被均田制所取代。
佔田制是西晉頒佈的土地、賦稅制度。
一、戶調式:凡是丁男(男、女16歲以上至60歲為正丁)立戶的,每年交納戶調絹三匹,綿三斤;丁女及次丁男(男女15歲以下至13,61歲以上至65為次丁)立戶的,納半數。邊郡民戶的戶調,納規定數目的三分之二,更遠的納三分之一。
二、農民的佔田和課田:男子一人有權佔土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這是應種土地的限額,不是實際授與的地數額。在佔田之中,丁男有五十畝、次丁男有二十五畝、丁女有二十畝要課稅,這叫課田。每畝課田穀八升。不管田地是否佔足,均按此定額徵收。
三、士族地主佔田、蔭客和蔭親屬等特權:一品官有權佔田五十頃,以下每品遞減五頃,至九品佔田十頃。貴族官僚還可以蔭親屬,多者九族,少者三族。從一品官到九品官還可以蔭佃客十五戶到一戶,蔭衣食客三人到一人
從佔田制的內容看:一、既保證政府收入,又保護士族特權!
二、佔田制並不是官府授田,更不是將地主的田地授與農民,而是在屯田制破壞的前提下,允許農民佔墾荒地,
三、佔田制中對於官僚士族佔田、蔭客、蔭親屬等特權的規定,其主要精神不在於對官僚士族的特權加以限制,而在於確認和保護他們已佔到大量土地和戶口的既成事實。
實行佔田制的結果:一、與屯田制下農民相比,佔田制下農民的負擔顯然有所減輕。特別是解除了屯田制下軍事管制的強迫勞動,有助於提高農民的生產積極性,田租增加了一倍,戶調增加了三分之一。因而政府財政收入也大為增加了。
二、佔田制雖對佔田數量作了些限制規定,但實際上並不以此為限,它的限制作用還是很微弱的。實際上並沒能抑制土地兼併的發展。
三、佔田制雖不是授田制,但它畢竟承認農民可以佔墾一定數量的土地,農民可以去開墾一定數量的荒地,這對於農民獲得小片土地,從事耕作,進而恢復和發展生產,多少也可起一些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