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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井哥聊職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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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京都老客41118
首先,必須搞清楚,超市為什麼要勸退?最少要問清楚什麼理由?如果是因為經濟不景氣,營業虧損,要裁員。那就難說了!至於說,希望給補償,可以給老闆談。但現在疫情期間,大家都困難,你還想讓他補償,恐怕難以實現。建議是一方面趕快私下尋找新工作。另一方面找老闆談,看看老闆對自己為什麼不滿意!據我所知,超市裁人,一般都是先裁那些死眼、懶惰、喜歡投機取巧的人。如果,你媳婦屬於此類人,必須改掉,否則,很難在企業幹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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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徜徉在天空
首先,解除勞動關係時用人單位是否給補償,核心的判斷標準是:看誰是過錯方。如果用人單位是過錯方,那麼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補償;如果過錯方是勞動者,那麼用人單位無需承擔補償。
其次,如果在勞動者沒有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補償的話,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具體方式依次是:協商、向勞動監察部門反映、勞動仲裁,訴訟。
再次,需要準備相應的證據。需要準備的證據主要是用來證明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最直接的證據是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勞動合同的話,有工牌、考勤、工資條、年收入登記卡等都可以。只要是能夠證明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即可。
最後,需要做好長期應對的心理準備。無論是哪種解決方式,都需要溝通並準備相應的檔案材料,因此需要花費一定的時間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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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使用者無知無畏
超市工作有兩種,一種是廠家進駐的,超市讓你走,如果還想幹,先讓業務員跟超市溝通一下,哪做的不好,改一下,超市實在不留,就得走,賠償跟超市沒關係,找廠家。一種是超市直聘的,就好說了,國家法律這麼健全,不是他想不想賠,是必須賠償N+。如果是私人小超市,沒勞動合同,就不好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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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樑哥148793673
什麼性質的超市?什麼理由勸退?必須釐清!對此,《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是明確規定的!可視情況,依法請求勞動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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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金語靚評
你好,這種情況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要注意以下幾點:
1、仲裁前需要準備好勞動合同(沒有合同的話可以蒐集一些其他可以證明你在對方公司工作過的證據,比如打卡記錄、工牌、社保繳納記錄等)去你們當地申請仲裁。
2、一般仲裁時間都比較長,而且需要本人多次到場,所以要做好打持久戰的準備。
3、如果你是農業戶口的話,是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的,這樣全程有律師幫助,訴求和賠償方面不容易吃虧。
最後祝你們能夠勝訴,早日拿到賠償。
回覆列表
明確回答不需要成功案例,對號入座只要你不屬於以下情形,基本穩拿穩妥。
一、《勞動合同法》三十九和四十規定情形的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公司無由辭退,是有代價
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三、代通知金與賠償金不能並存
1、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前提是: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時,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2、代通知金適用的條件,是指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用人單位用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代替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的程式要求,也就是用人單位支付代通知金是在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下才發生的,而非在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之下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