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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追真真的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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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翠燦林
目前的經濟社會中,常常會發現一些鄉鎮地方,為了招商引資,直接將農村集體用地或轉讓,或租賃給企業作為建設用地,對於這種行為的合法性及法律風險,有待商榷。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中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因此,能夠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直接轉化為建設用的的,僅限於以下幾種情況:1、興辦鄉鎮企業;2、村民建設住宅;3、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其他情況下,若想使用集體土地作為建設用地,必須先使該集體土地被國家徵用,轉化為國有土地後,再進行國有土地的有償轉讓。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這裡規定了一種特殊的情況,即鄉鎮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可以不用先將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而直接作為建設用地。 近年來,一些地方出現了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規避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通過出租(承租)、承包等“以租代徵”方式非法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非農業專案建設的行為。就此,國務院辦公廳於2007年釋出了《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通知中明確規定要嚴格禁止和嚴肅查處“以租代徵”轉用農用地的違法違規行為。因此,寄希望於透過土地租賃的方式來規避法律的企業,仍然要承擔著巨大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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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的喲,農民舉辦鄉村企業,或鄉、村興建公用設施需要佔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經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或決定外,還必須經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土地使用者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權。利用集體所有的土地興辦鄉村企業,土地使用權必須折價作為企業的出資,由土地所有權人依法享有出資的收益。鄉村企業終止時,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補充:集體土地使用權形式
集體土地使用權有以下三種形式:
(1)宅基地使用權。公民對其在農村依法所有的房屋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權。使用權客體的範圍一般以房簷滴水線為準,房屋所有權人只對房簷滴水線內的土地享有使用權。對於房屋周圍的空地,如果這些空地面積和宅基地面積之和不超過該房主人依法可使用的宅基地面積的最高限額,可以作為宅基地進行使用權登記,但必須在一定期限內(一般為兩年)作為宅基地使用,超過面積多佔部分,應退還集體耕種。新修房屋,一般應利用原有的宅基地、空地和荒地,儘量不佔用良田。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除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外,還須經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並按批准的面積和地理位置建房,不得少批多佔、批東佔西。易地建房的,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2)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權。自留地、自留山是農業合作化以後集體分配給社員長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地主要是菜地,自留山主要為解決社員的生活用材。這種使用權形式自確立後一直保持了下來,1982年憲法也明確肯定了農民對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權。自留地只能用來種植農作物,自留山只能用來種植林木,未經批准,不得改作他用。
(3)鄉村企業和公用事業用地的使用權。農民舉辦鄉村企業,或鄉、村興建公用設施需要佔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經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或決定外,還必須經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土地使用者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權。利用集體所有的土地興辦鄉村企業,土地使用權必須折價作為企業的出資,由土地所有權人依法享有出資的收益。鄉村企業終止時,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