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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誰又能放過誰

    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一)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三)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四)子女與外華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五)子女與港澳以及臺灣居民通婚的情況;(六)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七)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的情況和職務情況;(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第四條 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諮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況。擴充套件資料申報範圍領導幹部所申報的財產,必須比較全面、準確地反映申報者及其家庭成員的財產狀況。按照以往規定,申報的種類和人員範圍過窄,如1995年《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申報的內容只是強調“個人收入”,很容易給規避申報者以可乘之機。新的規定強調,申報的財產範圍應當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債權和債務;申報的物件範圍,既包括領導幹部本人,也包括財產申報者的近親屬(父母、岳父母、妻子、子女以及與其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防止一些官員透過轉移非法財產給其父母、未成年子女的方式來逃脫監控。受理機構按照以往規定,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一般要求向各自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構報告,同時報上級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構備案。這就形成這樣一個錯綜複雜的關係:一個本該受到監督的領導者,卻同時又是監督他的同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同級紀檢、監察機構的頂頭上司,其監督的有效性可想而知。要克服這一不足,需要建立一個規範的、獨立的受理報告的機構,或者改變同級紀檢、監察機構的隸屬關係。參考資料: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百度百科 縣處級副職以上幹部家庭財產申報―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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