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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寶媽的職言片語

    對於這個問題,我有以下的理解。

    辭職後領導不批,原因一可能是因為你的崗位比較重要,領導對你工作能力的認可,不捨得人才流失,原因二也有可能是因為領導對你離職表達的不滿情緒,以交接工作為藉口拖延你的離職,那你可要小心應對了。

    一、若領導惜才,極力挽留

    領導不放人,你應該主動找到領導談話,側面瞭解領導的意圖—如果領導是因為賞識你的才識與能力,不捨得放你走,希望你能繼續為公司效力,並提出更高的薪資待遇及更好的職業規劃,那你不妨綜合你的職業發展前途做出謹慎考慮,如果接受領導的邀請繼續為公司效力,有可能你會得到領導重用,前途似錦。但也不可避免會出現領導為了挽留“畫餅”的情況,到時候只能人財兩空,沒了跳槽到更好崗位的機會也沒了在其公司發展的前途。

    二、若領導拖延,情緒不滿

    我一個朋友在國企裡面擔任專案經理,做事能力強工作很拼命,但是因為不是領導“自己人”一直得不到提拔和重視,一時心灰意冷決定跳槽。在專案結束進入收尾工作之後,他上交了辭職報告,結果領導遲遲不肯批,三番兩次找到他談話,但也一直沒有給出更好的職業規劃,只是拖延不肯放人。朋友也不好與老東家撕破臉,也只是委婉表達自己的離職想法,奈何領導依舊不肯批,應聘新公司也一直在催,於是朋友稱家中有事需請假,這樣先入職新公司辦公,等到辭職報告上交一個月自動離職,領導也不得不放人。但是朋友人很負責,在離職後依舊幫忙處理專案上的一些重要事務,直到專案結束。這樣既沒有給領導難堪,也順利解決了自己離職問題。或許你也可以採用同樣委婉的辦法,既不得罪領導也不浪費自己時間。

    領導不肯放人,首先都要明確領導用意以及自己的提交離職的原因以及離職的決心。如果只為了升職加薪那就順應領導的提議,順理成章加薪升職。如果堅決離職跳槽,那就要果斷,不可猶豫不決。當然辭職報告要提前一個月交至人力資源,這樣對於自己的下一步計劃以及企業的工作交接也有一定緩衝。五天時間領導不批也很正常,建議耐心再等等或者直接去找領導探口風。

  • 2 # 人生自由路

    提出辭職後,如果用人單位通知你提前走人,一定要用人單位給你正式書面通知(加蓋印章),否則用人單位到時說你擅自提前走人,你就說不清楚了。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你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單位申請,並由用人單位批准。解除勞動合同是你的決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並證明你書面通知到了,那麼你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就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就不會出現由你承擔《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的賠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述的情況之一,你不僅無需提前30天,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要求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合法權益,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只要沒有《勞動合同法》第25條的內容,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都是不合法的。

    遞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後,批不批無所謂,關鍵是要有人簽收,做為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單位會說你是自動離職,沒有交過辭職報告,你就有口難辯了。你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如果沒人簽收,你就到郵局寄特快專遞,並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單做為證據,外加勞動合同就夠了,如果用人單位不在工作的最後一天支付你的工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支付工資及相關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內容最好明確以下內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該原因最好寫明,便於以後舉證。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權益,則可以寫個人原因),決定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最遲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請公司書面通知(該通知必須有公司印章,否則無效)本人於某年某月某日與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書面通知,本人將視為公司無需本人交接,由此給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損失,本人不承擔責任;

    3、請於工作交接之日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之規定與本人結清工資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並向本人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否則本人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如公司無需本人交接,則於某年某月某日(最後一個工作日)某時(下班時間)前完成以上事宜。

    注意保留好公司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書面通知、交接清單,這些都是權益受侵害時你依法辦理了交接的重要證據。如果用人單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視為無需交接。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後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後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 3 # 只做正能量的搬運工

    單位職位一個蘿蔔一個眼,你想走就走違背了職業道德,再說你是找好工作了,這裡辭職馬上入職,單位的突然崗位空缺會給單位造成損失,所以按程式來吧

  • 4 # 1983先生

    你做的工作是那種一個蘿蔔一個坑兒的那種吧?!

    辭職提前打報告是應該的

    給老闆一定的緩衝增補人手的時間,就當是送老闆一個人情或者給自己過去的工作劃個完美句號!當然,不是所有老闆都會覺得這是個人情,你只要問心無愧就好了!

    但是,但是,時間一定要有個限度,提前約好,不能無限制延期,太過分了就有點兒難為人要挾人的意思了,畢竟工資還沒結清吧?!

    買賣不成人情在,沒有大事發生,談不上訴諸法律提起仲裁,不要聽好事者慫恿!

    我這些想法有點兒佛繫了,不適合很多被狼性文化培養大的人!反正,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你自己把握尺度就好

  • 5 # 隔壁小迪

    按照正常流程,從你正式提出離職那天算,三十天以後才可以走人吧。

    建議儘快找領導溝通交接,把能整理的都整理出來主動發給領導以及要交接的人。這樣你就可以儘快跑路嘍。

  • 6 # 冬日暖陽209202365

    你又沒賣給他,勞動法規定,員工只要提出書面辭職申埥,滿一個月,不管對方批不批,你走都是合法的。另外,如果還在試用期,只要三天就可以走。

  • 7 # 雨中的螞蟻

    也是應該給老闆一個緩衝的過程,不然你突然走了,馬下又沒人能頂上,總是個麻煩事,你至少也得提前半個月提出辭職的,這才5天招不到人也很正常,慢慢再等幾天看看情況吧!

    可以先和老闆談好,最多你再呆10天或者20天的,到時候等和招來的人交接了再走,或者到時候招不到人,老闆也有充足的時間想別的辦法,比如讓公司的某某先頂上,這樣都好。

    你也可以趁這段時間空餘了,找找你的新工作,或者考慮考慮未來辭職後的具體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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