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很早以前就開始了對法制的探討,其中最為出名的莫過於諸子百家中法家對於絕對法制的理想追求。在先秦時期國家就採納了法家學說,秦國最後得以強盛一時而統一六國,卻又是因為法家而導致嚴刑苛政,最後民不聊生讓秦朝在短短14年中毀於一旦。但是這並不代表法家學派的治國理念就是完全錯誤的,在秦朝滅亡之後,漢朝建立之初便延續了秦朝時期的法制思維,創立了漢代的法制體質。
中國的古代司法與行政是同一職務,沒有兩者區分,也就是地方官員代替皇帝來對地方實行統治,不但要對行政下手,對司法也要入手,不管是上級要求的行政還是下面出現的法律糾紛,都要由地方官員入手,這樣繁雜的工作下,誕生出的法律只有那些容易實行簡單明瞭的法律,地方官員對於小案件有著很大的生殺之權,不需要通報上級就可以斷案執行,但是對於犯案者是2000石以上的官吏或者是嚴重的殺人案件時,就必須要上報給上一級再做決斷。
廷尉是漢代法治體系中真正負責司法的最高級別官員,但是他們負責的專案卻不包含地方與民間的一些案件,他們主要是負責對於皇室內部的案件,以及2000石以上的官員所犯下的案件進行決斷,而漢代時期對法治的重視也可以從廷尉的待遇中可見一斑,廷尉位列九卿,兩千石官員,而任者之後多遷高職,可以說如果一個人上任了廷尉一職,日後仕途必定是飛黃騰達,但是雖然廷尉是主管法律執行的官員,他卻不是漢代朝廷內部中唯一擁有執法權利的官員,更高階的還有丞相和御史大夫,但是他們之中的特色卻也十分鮮明。
丞相作為國家僅次於帝王的最高官員,其手握軍權與政法權利,但是也許正是因為其官高權重,皇帝也是將其權利進行分散,其中司法一類的權利就被分散給了御史大夫,御史大夫相對於丞相來說,在法律方面的工作側重點較大,在司法這一方面的權利甚至大於丞相本身,但是其在漢代司法體系中主要起到的卻是監察這一職能,和廷尉還是有所不同,按照現在來說,廷尉就相當於是警察的最高長官,但是御史大夫的一部分只能卻相當於檢察長一樣的存在。
在審理犯人上面,漢代的做法也十分有趣,在遇見重大疑難案情時,下級官員需要逐級上報給最高到皇帝的階級,隨後決斷意見在逐級向下,在這期間,下級官員從通緝,到緝拿,再到審理的整個過程也會被上級官員進行監察是否符合要求,在審理案情的同時也能對下級官員的做法進行督導。
而在面對類似謀反這種最大的最難審理的罪行時,皇帝則會親自安排審理任務,在面對這一類案件時,一般都是會要求下級官員和廷尉進行共同審理,又稱雜治,而在討論案情的過程中,不但會有負責司法的官員加入進來,甚至還可能包括有案情牽扯到的官員一起對案情進行審理和指導,皇帝本身則負責對大方向進行指導和要求便可以。
在執行法律的方面,則可以看出儒家思想對漢代法律的滲透,也就是儒法相容,在判決時,漢代實行春秋決獄制度,也就是直接呼叫《春秋》等儒家經典大義來作為決案依據,在這之中無論是立法還是執行,都必須符合經義,甚至有時這類經義的實際效用大過法律。而在行刑方面,還要求秋冬行刑,因為春夏養生而秋冬蕭殺,甚至是其他的政策,例如德政和刑法的執行,都要按照季節進行調整,完完全全的採用儒家一些典故中的要求,儒家對於法家法治的修改從中可以明顯的感受到。
這種集儒法兩家學說於一體的法治模式實在是讓人意想不到,但是漢代的司法體系建立卻是給中國後續王朝對於司法的制定,執行,和中途運作提供了十分不錯的模板,固然其中例如對於執行法律方面對儒家經義的要求在現在看來未免過於可笑,但是在當時的環境中,剛剛經歷了秦朝暴政的人民卻很願意接受讓儒家的道義來進行裁決的模式,也讓人能夠理解,對於古代的法制研究不但可以看出其皇帝的治國能力,也能看出來其民間生活水平如何,十分有趣。
中國古代很早以前就開始了對法制的探討,其中最為出名的莫過於諸子百家中法家對於絕對法制的理想追求。在先秦時期國家就採納了法家學說,秦國最後得以強盛一時而統一六國,卻又是因為法家而導致嚴刑苛政,最後民不聊生讓秦朝在短短14年中毀於一旦。但是這並不代表法家學派的治國理念就是完全錯誤的,在秦朝滅亡之後,漢朝建立之初便延續了秦朝時期的法制思維,創立了漢代的法制體質。
中國的古代司法與行政是同一職務,沒有兩者區分,也就是地方官員代替皇帝來對地方實行統治,不但要對行政下手,對司法也要入手,不管是上級要求的行政還是下面出現的法律糾紛,都要由地方官員入手,這樣繁雜的工作下,誕生出的法律只有那些容易實行簡單明瞭的法律,地方官員對於小案件有著很大的生殺之權,不需要通報上級就可以斷案執行,但是對於犯案者是2000石以上的官吏或者是嚴重的殺人案件時,就必須要上報給上一級再做決斷。
廷尉是漢代法治體系中真正負責司法的最高級別官員,但是他們負責的專案卻不包含地方與民間的一些案件,他們主要是負責對於皇室內部的案件,以及2000石以上的官員所犯下的案件進行決斷,而漢代時期對法治的重視也可以從廷尉的待遇中可見一斑,廷尉位列九卿,兩千石官員,而任者之後多遷高職,可以說如果一個人上任了廷尉一職,日後仕途必定是飛黃騰達,但是雖然廷尉是主管法律執行的官員,他卻不是漢代朝廷內部中唯一擁有執法權利的官員,更高階的還有丞相和御史大夫,但是他們之中的特色卻也十分鮮明。
丞相作為國家僅次於帝王的最高官員,其手握軍權與政法權利,但是也許正是因為其官高權重,皇帝也是將其權利進行分散,其中司法一類的權利就被分散給了御史大夫,御史大夫相對於丞相來說,在法律方面的工作側重點較大,在司法這一方面的權利甚至大於丞相本身,但是其在漢代司法體系中主要起到的卻是監察這一職能,和廷尉還是有所不同,按照現在來說,廷尉就相當於是警察的最高長官,但是御史大夫的一部分只能卻相當於檢察長一樣的存在。
在審理犯人上面,漢代的做法也十分有趣,在遇見重大疑難案情時,下級官員需要逐級上報給最高到皇帝的階級,隨後決斷意見在逐級向下,在這期間,下級官員從通緝,到緝拿,再到審理的整個過程也會被上級官員進行監察是否符合要求,在審理案情的同時也能對下級官員的做法進行督導。
而在面對類似謀反這種最大的最難審理的罪行時,皇帝則會親自安排審理任務,在面對這一類案件時,一般都是會要求下級官員和廷尉進行共同審理,又稱雜治,而在討論案情的過程中,不但會有負責司法的官員加入進來,甚至還可能包括有案情牽扯到的官員一起對案情進行審理和指導,皇帝本身則負責對大方向進行指導和要求便可以。
在執行法律的方面,則可以看出儒家思想對漢代法律的滲透,也就是儒法相容,在判決時,漢代實行春秋決獄制度,也就是直接呼叫《春秋》等儒家經典大義來作為決案依據,在這之中無論是立法還是執行,都必須符合經義,甚至有時這類經義的實際效用大過法律。而在行刑方面,還要求秋冬行刑,因為春夏養生而秋冬蕭殺,甚至是其他的政策,例如德政和刑法的執行,都要按照季節進行調整,完完全全的採用儒家一些典故中的要求,儒家對於法家法治的修改從中可以明顯的感受到。
這種集儒法兩家學說於一體的法治模式實在是讓人意想不到,但是漢代的司法體系建立卻是給中國後續王朝對於司法的制定,執行,和中途運作提供了十分不錯的模板,固然其中例如對於執行法律方面對儒家經義的要求在現在看來未免過於可笑,但是在當時的環境中,剛剛經歷了秦朝暴政的人民卻很願意接受讓儒家的道義來進行裁決的模式,也讓人能夠理解,對於古代的法制研究不但可以看出其皇帝的治國能力,也能看出來其民間生活水平如何,十分有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