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無瘋

    當然可以,在法律法規上沒有問題。但現實是併購和IPO都需要投入大量資金,目的都是為了融資。同時進行的話就意味著兩處都在投入大量資金,最後即使兩處都通過了,也只能選擇一個方式完成上市,不划算。而且這種資金的投入就算只併購或者只是IPO對企業也是極大的負擔,有些企業上市審批被拒後就直接破產了,所以一般企業不會同時進行的。

  • 2 # 二龍山二怪

    法律上說能同時進行,但是一般企業還是先ipo然後再併購。比如非上市公司反向收購一家上市公司,就等於上市了 再比如一個空殼上市公司收購一家實體公司,實際也就是把實體公司IPO了!

  • 3 # 德裕9

    回覆,併購和|P0同時進行,法律是同意。得看公司的真正實力,和人才。兩虎相鬥,必有一傷,兩公司都想攏資。投入大量資金。領導有德有勇有謀有策略,才能站注市場。要是兩家都通過了。也知能由另一種方法上市。不合算。正常是先lPO,再併購,這樣才是領導公司的最好辦法。也是站有市場的最好辦法。和公司資本運作方法。先丨PO把他整垮了。再併購最好。謝謝老師,祝福。

  • 4 # 巴曙松

    1.在公司向監管機構遞交IPO申請前,可以同時推進併購和IPO工作,但是需要考慮併購對IPO申報的影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最近3年主營業務沒有發生重大變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最近2年主營業務沒有發生重大變化,併購行為需滿足相應條件和執行時間要求,才能不影響IPO。具體來說:

    被重組方重組前一個會計年度末的資產總額或前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達到或超過重組前發行人相應專案100%的,發行人重組後執行一個會計年度後方可申請發行;達到或超過相應專案50%,但不超過100%的,中介機構應按照對首次公開發行主體的要求,將被重組方納入盡職調查範圍,發表相關意見並提交相關財務會計資料;達到或超過相應專案20%的,申報財務報表至少須包含重組完成後的最近一期資產負債表。

    (2)針對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首發稽核財務與會計知識問答》進行了規範,按以下原則判斷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是否導致發行人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

    對於重組新增業務與發行人重組前業務具有高度相關性的,被重組方重組前一個會計年度末的資產總額、資產淨額或前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達到或超過重組前發行人相應專案100%的,則視為發行人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對於達到或超過相應專案50%,但不超過100%的,通常不視為發行人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但原則上發行人重組後執行滿12個月後方可申請發行。對於重組新增業務與發行人重組前業務不具有高度相關性的,達到或超過相應專案50%的,則視為發行人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

    因此,IPO申報前這一階段,併購和IPO可以同時進行,但是需要關注併購對於IPO申報的相關影響。

    2.根據《首發稽核非財務知識問答》的規定,IPO申報後在審期間,透過增資或股權轉讓引入新股東的,原則上應當撤回發行申請重新申報。因此,IPO稽核過程中,不能透過發行股份方式進行併購。即便是小規模的現金併購,由於併購行為會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業務模式帶來一定影響,會增加IPO稽核的不確定性。

    因此,IPO稽核中併購和IPO不宜同時進行。

    3.在完成IPO上市後,併購行為適用上市公司的監管規則,可以開展各類併購行為。同時,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配套融資不受監管部門的“217監管問答”關於本次發行董事會決議日距離前次募集資金到位日原則上不得少於18個月的時間間隔要求,企業在上市後即可以推進併購工作。

    綜上,在A股市場的監管規則和市場環境下,在IPO申報前,併購可以和IPO同時進行,但企業併購行為需滿足相關監管要求;IPO稽核中,併購和IPO不宜同時進行;IPO上市後,公司可根據上市公司監管規則開展併購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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