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賽季巳經發生了至少兩次這種情況了,一次北京隊,另一次是上海隊。這種情況好似只有CBA才有的現象。昨晚廣東對上海的比賽中,裁判偏哨也太過份了,易建聯這個違體也夠冤了,這個即使是犯規也不屬於違體吧?違體是故意的呀!更何況斯科拉犯規在先,又更何況巳經過去了的,有錯也不可更改?裁判難道怕了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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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畫籃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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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天蠍座聊球
昨晚廣東宏遠104-110敗走上海灘,但在這場“滬粵之戰”的第四節末段,裁判再次成為了場上的“主角”,尤其是吹罰易建聯對斯科拉的那次違體犯規成為了本場比賽的“轉折點”,可以說正是在這次判罰之後,整個廣東隊的情緒都受到了影響,尤其趙睿甚至因為“情緒失控”領到了自己本賽季的第四次技術犯規,而造成下場比賽停賽!
但客觀的說,在這次犯規的吹罰上當值主裁併沒有出現明顯的誤判,為什麼這麼說呢?
上海隊的“異議”啟用錄影回放機制,才造成了此次改判!回顧這次極富爭議判罰的全過程,在易建聯和斯科拉發生肢體接觸的瞬間,三位當值裁判是並未第一時間吹停比賽的。為此斯科拉甚至怒捶地板!而在“死球”後,上海隊迅速向場邊的第四官員提出影片回放挑戰,這才有了此後的改判。(PS:按照CBA的相關規定,提出影片挑戰是有風險的,如果挑戰成功對挑戰方並無影響,如果挑戰失敗將直接扣除挑戰方的1次暫停機會!)
易建聯犯規動作雖非故意,但已構成觸發“違體犯規”的條件!至於此次犯規當中的另一個爭議點,那就是易建聯的犯規動作是否構成“違體犯規”了,首先我來解釋一下觸發“違體法規”的條件,按照國際籃聯最新的規則解釋,判斷一起犯規是否是違反體育道德的,裁判員必須遵循下列三個原則:
第一:如果隊員透過合法的努力去搶球.也就是以正常的籃球動作去搶球、這時發生犯規,就不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第二:如果隊員努力去搶球但發生過分的接觸,也就是嚴重的犯規、這種過分的接觸就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第三:如果隊員惡意拉拽、惡意搶、抱、抱摔、打或推遠離開球的隊員,那就不是在比賽,而是一種施暴行為.通常這樣的行為就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而易建聯的此次犯規已經觸發了第二條原則,既搶球過程中產生了過分的身體接觸。回顧這次球權爭搶過程中,易建聯在對球失去控制後,有一個明顯的揮肘動作,而且這個動作擊打到了斯科拉的頸部以上部位,按照籃球比賽的規則這顯然屬於一個存在傷害性的“危險動作”,所以這次判罰並沒有什麼問題!
當然近幾年來,質疑CBA裁判執法水平的聲音越來越多,部分場次甚至因為裁判水平,造成比賽結果直接逆轉。但我們的球員在面對裁判爭議性判罰時,對自我情緒的管理上真的就沒問題了嗎?畢竟在CBA“主場哨”是在所難免的,如果因為一次爭議性判罰就造成“情緒失控”進而造成球隊失利,那麼這個代價未免也太大了些!
裁判是為了維護比賽公正公平的象徵和事實存在,基本所有的體育賽事都會有裁判,而籃球比賽為了公平公正有3個裁判一起執行判罰,配置是一個主裁判兩個副裁判,但很多時候裁判也會被球迷質疑左右了比賽,所以說當裁判絕對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情,因為有些犯規是非常細微的,執行判罰也可能會有出入。
曾經在一場遼寧與北京的比賽中,遼寧隊哈德森疑與王驍輝發生了一些肢體接觸,有點類似於哈德森肘擊了王曉輝的動作,但裁判當時並沒有任何的吹罰。比賽繼續進行的時候,當值裁判卻吹了哈德森一個違體犯規,原來是當值裁判去看了回放才做出如此決定。這事應該和問題中CBA裁判過一段時間追罰是同一種情況。
我個人認為這在比賽的角度來說是合理的,因為犯規事實是真實存在的。但對於裁判這份工作來講就顯得有點不專業了,既然當時沒有吹罰那就應該繼續堅持當時的決定,因為裁判這份職業必須有絕對的權威,如果連裁判都對自己的吹罰不承認,那便會出現非常多的爭執,也會引起賽場上更多沒必要的爭論。
所以綜合來看我個人認為裁判還是應該在比賽進行的時候出現了犯規立刻就作出判斷,這樣才能保持裁判的權威和公正性,因為如果對判罰出爾反爾的話對賽場上球員的心情,比賽的結果或許都會受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