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名旅客免費攜帶品的重量和體積是:兒童(含免費兒童)10千克,外交人員35千克,其他旅客20千克。每件物品外部尺寸長、寬、高之和不超過160釐米,桿狀物品不超過200釐米,但乘坐動車組列車不超過130釐米;重量不超過20千克。殘疾人代步所用的摺疊式輪椅不計入上述範圍。
2、限量攜帶以下物品:不超過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劑、染髮劑;不超過120毫升的冷燙精、摩絲、髮膠、殺蟲劑、空氣清新劑等自噴壓力容器;安全火柴2小盒;普通打火機2個。
3、每名旅客最多可攜帶50條香菸,超過數量請出示相關部門出具的攜帶證明。
4、在車內或下車站,對超過免費重量的物品,其超重部分補收四類包裹運費。對不可分拆的整件超重、超大物品、動物,按該件全部重量補收上車站至下車站四類包裹運費。
擴充套件資料:
鐵路進站乘車禁止和限制攜帶物品的公告
根據國務院頒佈的《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為維護鐵路公共安全,確保廣大旅客安全旅行,現將鐵路進站乘車禁止和限制攜帶物品公佈如下:
1、請勿攜帶以下槍支、子彈類(含主要零部件):手槍、步槍、防暴槍等軍用槍以及各類配用子彈(含空包彈、戰鬥彈、檢驗彈、教練彈);氣槍、麻醉注射槍等民用槍以及各類配用子彈;道具槍、模擬槍、發令槍、消防滅火槍等其他槍支;上述物品的樣品、仿製品。軍人、武警、公安人員、民兵、射擊運動員等人員攜帶槍支子彈的,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辦理,並嚴格執行槍彈分離等有關槍支管理規定。
2、請勿攜帶以下爆炸物品類:炸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手雷、手榴彈等彈藥;炸藥、雷管、導火索、發爆器等爆破器材;禮花彈、煙花、砸炮、發令紙等各類煙花爆竹以及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煙火製品;上述物品的仿製品。
3、請勿攜帶以下器具:匕首、三稜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稜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以及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刀等管制刀具;管制刀具以外的,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的菜刀、餐刀、屠宰刀、斧子等利器、鈍器;警棍、催淚器、射釘槍、防衛器、弓、弩等其他器具。
4、請勿攜帶以下易燃易爆物品:氫氣、甲烷、乙烷、丁烷、乙炔(溶於介質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氣、氟利昂、氧氣(供病人吸氧的袋裝醫用氧氣除外)、水煤氣等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汽油、煤油、柴油、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劑的製品等易燃液體;紅磷、固體酒精、發泡劑H等易燃固體;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製品等自燃物品;金屬鉀、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遇溼易燃物品;高錳酸鉀、氯酸鉀、過氧化鈉、雙氧水等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5、請勿攜帶以下劇毒性、腐蝕性、放射性、傳染性、危險性物品。氰化物、砒霜、苯酚等劇毒化學品以及毒鼠強等劇毒農藥(含滅鼠藥、殺蟲藥);硫酸、鹽酸、蓄電池(含氫氧化鉀固體、注有酸液或鹼液的)、汞(水銀)等腐蝕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乙肝病毒、炭疽桿菌、結核桿菌、艾滋病病毒等傳染病病原體;《鐵路危險貨物品名錶》所列除上述物品以外的其他危險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質可能具有危險性的物品。
6、請勿攜帶以下危害列車執行安全或公共衛生的物品:可能干擾列車訊號的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有惡臭等異味的物品,活動物(導盲犬除外),可能妨礙公共衛生的物品,能夠損壞或者汙染車站、列車服務設施、裝置、備品的物品。
7、其他禁止和限制旅客攜帶物品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辦理。
8、違規攜帶上述物品,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乘車時的攜帶行李大小要求,新規中增加乘坐動車組列車乘客只能攜帶長寬高總和不超過130釐米,重量不超過20千克的行李。
1、每名旅客免費攜帶品的重量和體積是:兒童(含免費兒童)10千克,外交人員35千克,其他旅客20千克。每件物品外部尺寸長、寬、高之和不超過160釐米,桿狀物品不超過200釐米,但乘坐動車組列車不超過130釐米;重量不超過20千克。殘疾人代步所用的摺疊式輪椅不計入上述範圍。
2、限量攜帶以下物品:不超過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劑、染髮劑;不超過120毫升的冷燙精、摩絲、髮膠、殺蟲劑、空氣清新劑等自噴壓力容器;安全火柴2小盒;普通打火機2個。
3、每名旅客最多可攜帶50條香菸,超過數量請出示相關部門出具的攜帶證明。
4、在車內或下車站,對超過免費重量的物品,其超重部分補收四類包裹運費。對不可分拆的整件超重、超大物品、動物,按該件全部重量補收上車站至下車站四類包裹運費。
擴充套件資料:
鐵路進站乘車禁止和限制攜帶物品的公告
根據國務院頒佈的《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為維護鐵路公共安全,確保廣大旅客安全旅行,現將鐵路進站乘車禁止和限制攜帶物品公佈如下:
1、請勿攜帶以下槍支、子彈類(含主要零部件):手槍、步槍、防暴槍等軍用槍以及各類配用子彈(含空包彈、戰鬥彈、檢驗彈、教練彈);氣槍、麻醉注射槍等民用槍以及各類配用子彈;道具槍、模擬槍、發令槍、消防滅火槍等其他槍支;上述物品的樣品、仿製品。軍人、武警、公安人員、民兵、射擊運動員等人員攜帶槍支子彈的,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辦理,並嚴格執行槍彈分離等有關槍支管理規定。
2、請勿攜帶以下爆炸物品類:炸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手雷、手榴彈等彈藥;炸藥、雷管、導火索、發爆器等爆破器材;禮花彈、煙花、砸炮、發令紙等各類煙花爆竹以及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煙火製品;上述物品的仿製品。
3、請勿攜帶以下器具:匕首、三稜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稜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以及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刀等管制刀具;管制刀具以外的,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的菜刀、餐刀、屠宰刀、斧子等利器、鈍器;警棍、催淚器、射釘槍、防衛器、弓、弩等其他器具。
4、請勿攜帶以下易燃易爆物品:氫氣、甲烷、乙烷、丁烷、乙炔(溶於介質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氣、氟利昂、氧氣(供病人吸氧的袋裝醫用氧氣除外)、水煤氣等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汽油、煤油、柴油、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劑的製品等易燃液體;紅磷、固體酒精、發泡劑H等易燃固體;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製品等自燃物品;金屬鉀、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遇溼易燃物品;高錳酸鉀、氯酸鉀、過氧化鈉、雙氧水等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5、請勿攜帶以下劇毒性、腐蝕性、放射性、傳染性、危險性物品。氰化物、砒霜、苯酚等劇毒化學品以及毒鼠強等劇毒農藥(含滅鼠藥、殺蟲藥);硫酸、鹽酸、蓄電池(含氫氧化鉀固體、注有酸液或鹼液的)、汞(水銀)等腐蝕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乙肝病毒、炭疽桿菌、結核桿菌、艾滋病病毒等傳染病病原體;《鐵路危險貨物品名錶》所列除上述物品以外的其他危險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質可能具有危險性的物品。
6、請勿攜帶以下危害列車執行安全或公共衛生的物品:可能干擾列車訊號的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有惡臭等異味的物品,活動物(導盲犬除外),可能妨礙公共衛生的物品,能夠損壞或者汙染車站、列車服務設施、裝置、備品的物品。
7、其他禁止和限制旅客攜帶物品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辦理。
8、違規攜帶上述物品,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