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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京50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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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博城五路PLAYER
受害人強暴婦女,婦女反抗導致受害人發病猝死,這屬於正當防衛,關於正當防衛,法律是這樣規定的: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保護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權益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所採取的對不法侵害行為人造成一定的損害的自衛行為;且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機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實施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者本人死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
婦女在被強暴的過程中反抗,導致犯罪人發病死亡,使犯罪行為終止,即使犯罪人沒有發病,婦女採取手段將犯罪人殺死,都不屬於防衛過當。
如果我是法官,會判定婦女屬於正當防衛行為,無需對犯罪人及犯罪人家庭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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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景山律師
首先,題主用詞“受害人”,即把施暴人定義為受害人,這本身可否認為帶有一定的主觀判斷,潛臺詞裡是不是認為婦女應對“施暴人”的死亡承擔責任?
這個景山是不認同的,至少認為這樣描述是不嚴謹的。
拋開這個“受害人”我們分析下“施暴人”欲強姦婦女,婦女激烈反抗導致“施暴人”死亡這個問題,其實這裡應包含兩個獨立評價的行為:
1,“施暴人”強姦婦女,因自身原因疾病發作而死亡最終導致強姦不成如何定性?
2,婦女強烈反抗而導致“施暴者”疾病發作而身亡,如何定性?
景山認為:
1,關於第1個問題,施暴人基於非主觀的原因導致強姦不成,該行為應認為是“強姦罪未遂”。
2,對於第二個問題,婦女強烈反抗屬於防衛行為,對於正在實施的強姦行為可以進行無限防衛,即便施暴人徑直被反抗行為致死,也不存在防衛過當;更何況婦女對施暴人身患疾病並不知情,要求婦女適度防衛並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綜上,“施暴人”的行為屬於強姦罪,未遂;婦女對“施暴人”的死亡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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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靈霄雲羅先雲
男子欲強姦婦女在先,婦女不忍強姦反抗在後。婦女反抗時並不知男子有心臟病,反抗時致男子猝死並無過錯,不存在防衛過當。男子欲對婦女強行性交,本身就違反了婦女本人的意願,雖說因猝死終止了犯罪行為。但是男子有犯罪的意願,本該遭法律懲罰。因此,婦女反抗無罪,不該對男子負刑事和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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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A琳琅1580123
強暴人的能叫受害人,不敢苟同。施暴人家庭條件不好也不是他作案的理由,再者搶東西候在強姦女主人,難道被強姦人就得乖乖就範嗎,要嗎就提前問施暴人有沒有啥疾病嗎。女主人反抗是正常反應表現。人在家中坐禍從天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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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zc榮
首先,標題有點問題,容易導致是非顛倒,值得商榷!
我不是法官!但我有話說!
據我查看了簡單資料介紹,要我說真話,無論咋說,入室盜竊是犯罪,見色起意思想犯罪,強暴婦女行為更是強姦罪!
依我看,無論是什麼情況下,自己發生意外,都屬於罪有應得!
犯罪分子本身有諸多重病,自己都不注意防範;還要去盜竊,行兇強暴婦女,反要求被害人賠賞,並要求被害人配合其犯罪強暴!
簡直是豈有此理!天理何在!法律何在!
再說,不管怎樣,被害人反抗,屬於本能反應,無可厚非,何談賠賞?!
為啥要配合其犯罪強暴?
為啥要為其賠賞?
從古至今,還是第一次有此一說,犯罪分子家裡有困難,依我看這個理由不成立!
個人看法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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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尋前緣
我不是法官,你讓我做一下法官,我是男人,那麼我說說我的想法。其一女人天生弱勢,其二女人身單力薄。從強暴的角度講,不論是男人或者女人,受害人本質上就是犯法。一個男人欺負女人從道德上就佔下風,做為一個堅守貞潔的女人極力反抗,在受欺負的情況下,難道她要先看看你是不是身體有病。受害人死了,但我也不會判這婦女有罪,而且還要表揚她為女人做出表率。
模擬考試開始啦:受害人身患多重疾病,無正當收入,為了養活一家人,入室偷竊,主婦家及時發現,主動上交財物,受害人見婦人膚白貌美身材婀娜,見色起意,婦女激烈反抗,導致受害人作案工具折斷,心臟病發猝死,受害人家屬失去主要收入來源,悲痛欲絕,要求婦女及家人賠償,並以婦女不配合受害人,受害人心臟病發未及時搶救為由要求以故意殺人罪起訴,你是法官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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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受害人,你知道侵害人有心臟病嗎?不知道。為什麼不知道?我沒問。為什麼不問問?來不及了。先定了過失致死罪,賠償金20萬,我們這兒經常這樣,不知道為什麼。